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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26
更新日期:2024.12.26
從法庭看詐騙
文/張景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
近年來詐騙案件盛行,在法院旁聽開庭,常會聽見法庭內有講述被騙經過的聲音,抬頭一看,書記官正將被害人的話語,一字一句打在螢幕上,轉頭搜尋法庭內的被害人,是露出沉痛表情,緩緩訴說遭詐騙集團車手,前前後後取款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的經過,再轉頭望向被告席,席位上有時會有剛滿18歲不久的稚氣模樣,有時是30餘歲的青年人,有時候也有40至50歲的中壯年,茫然看著螢幕。
早期的詐騙集團,常見多是金光黨、香港六合彩中獎詐騙,被騙的人數較少,金額有高有低。但隨著各種通訊軟體、網路設備蓬勃發展,現在詐騙集團隱身交友軟體假冒心儀對象,趁被害人聊天電愛時側錄裸露影像,藉此勒索金錢或App store點數,時有所見;再者,詐騙集團佯裝司法機關、警察的手法,越來越逼真,他們以調查犯罪為幌子,使民眾信以為真,誤信配合偵查而交出財物,對少有與檢警、法院打交道的長輩而言,即使覺得不對勁,也不敢貿然聲張。又加上各種投資工具日漸繁多,加密貨幣(比特幣、泰達幣)、外國股票(美股、日股)、貴金屬的價值不斷上漲,以及台股加權指數屢創新高,社會氛圍沉浸於參與獲利的企盼,也成為詐騙集團突破心防的捷徑,使投資詐騙、加密貨幣詐騙層出不窮、金額攀升,防不勝防。
法院審理詐欺案件的現況
法院審理這類詐騙案件,會在刑事訴訟中,確認被告有無犯罪,若審理後認定罪證明確,除給予被告適當懲罰外,也透過調解、和解等方式,謀求填補被害人的損失,若被害人與被告無法達成調解、和解,被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在法院民事庭向被告求償。
但實際上,求償往往是一波三折。首先,檢警逮捕的犯罪者,多數是人頭帳戶提供者、車手,這類犯罪者屬於詐騙集團的邊緣角色,遭查獲時贓款多已移轉他人,難以追回。況且擔任車手、販賣人頭帳戶者,本身多非有錢人,要向他們求償追回損失,並非易事。再加上詐騙集團派遣的車手,現在多有外國籍成員,透過跨國犯罪仲介引進,以觀光名義入境,擔任車手向不知情的被害人取款,犯案1至2週左右就搭機回國,更增添檢警事後查緝的困難度。
當案件隨著檢警向上溯源查獲詐騙集團上層成員時,因上層成員收攏詐騙贓款,除以現金、加密貨幣保存贓款外,更會購買名車、不動產,而檢察官查扣這類不法所得,所獲款項雖會交還被害人,但一來案件層級高,被害人人數眾多,每人按照被害款項比例分配賠償,僧多粥少,難以期待完全填補損失,二來求償須待法院判決認定,需等待一段時間,對被害人而言,等待的日子真是備受煎熬。
防制詐騙從制度面到個人因應
在求償上,被害人大多是不懂法律的素人,不知道如何透過訴訟替自己追償損失,因此新制定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法院在審理過程如發現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的條件時,應告知其得申請法律扶助之協助;以及利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支付一定數額之賠償被害人;當案件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時,被害人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而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2-54條)。
審理這類詐騙案件的經驗中,常發現詐騙集團往往是先炮製一個被害人無從向外求證的情境,再逐一施展各種詐騙話術,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交出金錢財物。雖然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等管道已成立多年,可供民眾查詢,但官方管道的覆蓋率可能已達極限,應另謀其他方式拓展反詐騙網路,若能結合民間力量,將反詐騙宣導及求證管道,推廣到官方管道無法企及的社區角落與人心境地,並結合各地民意代表服務處、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法律諮詢管道,以「面對面」解說求證方式,或許能破解詐騙集團慣用的手法,使被害人受話術影響時,有多一條求證管道依靠。再者,許多被害人被詐騙集團蒙蔽,受指示交現金、匯款時,即使認為狀況異常,也常有恐懼報警求助的心態,詐騙集團便能利用被害人不願、不敢報警的機會,好整以暇移轉贓款到其他人頭帳戶藏匿。因此,若發現自己遭人詐騙,首要之務,就是提供手邊所有的證據資料,前往警局報警,使員警能在第一時間凍結人頭帳戶,甚至查緝車手等集團成員到案,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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