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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國民法官案件的律師協助困境/洪大植律師

發佈日期:2023.08.30

更新日期:2023.12.06

國民法官案件的律師協助困境

文/洪大植律師


緣起

筆者有幸於民國111年參與新北地院舉辦的第4次國民法官案件模擬法庭,擔任辯護人的角色,今年(112年)1月1日國民法官法正式施行,許多符合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之案件,在起訴後開始進入法院審理,筆者也擔任了基隆地院第一件國民法官案件之辯護人,本案甫於112年8月4日第一審宣判,正好在記憶鮮明的時刻,將一些心得淺見予讀者分享。

密集審理的挑戰

國民法官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的重大不同點之一,在於起訴時,地檢署僅提供起訴書,相關卷證資料不一併送交法院(國民法官法第43條),所有的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都避免事前接觸案件的過多資訊,直到審判期日中才一口氣湧現到法官們面前,再加上必須連續日期審理(國民法官法第68條),因此法官們等於是在短短數天的審判期日中,需要快速消化全部的卷證資料。這樣匆促的時間壓力下,能否完整思考如何做成最適當的判決,實在很讓人疑惑。

對照一般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是10個月、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是1年4個月(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而且法院已經取得地檢署提交的卷證資料,因此在這段期間內,承辦法官可以有機會持續思考案件應如何處理。但以筆者承辦的國民法官案件為例,審判期日共3天,甚至大多數的時間都在開庭,法官們如何能再抽出空檔和心力去咀嚼卷證資料,不免有種疲勞轟炸之感。

話雖如此,但筆者並非希望提早提供卷證資料,反而是辯護人在準備程序時,就必須及早完整擬定辯護策略及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而在後續的審判期日中,必須清楚明瞭的論述,搭配具有說服力的證據,讓法官們可以從無到有地盡量吸收瞭解,以及當庭察覺並解釋法官的疑惑,否則在檢察官當庭提出龐大不利被告的證據攻勢之下,很難避免國民法官的心證被拉走。這也是對辯護人的一大挑戰,和以往刑事案件的審檢辯三方都清楚卷證資料,法庭辯論也是在此前提下進行的情況,截然不同。

順帶一提,筆者認識的許多律師同道,對承接國民法官案件有所疑慮,大多是因為密集一週的審判期日,會與其他案件開庭時間衝突,等於必須空出完整一週的時間。這也是筆者困擾之一,希望日後法院和檢察署遇到律師因為國民法官案件而聲請改期時,能盡量准許,讓律師可以專心在審判期日上,也提高律師承接國民法官案件的意願。

共同承接國民法官案件的律師們,更需要在第一審就充分的團體合作,才能在風向不利於被告的國民法官法庭中,面對這樣的浪潮襲來,與被告攜手站穩腳步。
Image by jessica45 from Pixabay

量刑論述成為關鍵

筆者瀏覽最近有關國民法官案件的報導,包含筆者承辦的案件,發現有個共同點,就是被告基本上都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也就是所謂罪證確鑿的案件,餘下的爭議僅在於科刑,也就是要判多重而已。

刑法第57條固然規定了10項科刑輕重的標準,然而實務上最重要的從輕科刑因素,不外乎被告犯後態度,也就是承認犯罪及賠償被害人。依筆者經驗,一般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和被害人都沒有調解意願,否則法院通常都會安排調解期日,讓雙方有機會協商看看,如果可以調解成立,對被告的刑度減輕極有幫助,也能達到彌補被害人損害的功用。

不過,國民法官案件因為速審速決的要求,這樣調解機會恐怕會消失,以筆者承辦的國民法官案件為例,被告羈押於看守所,無法且不適宜庭外直接向被害人家屬商討和解事宜,因此被告的共同辯護人曾聲請進行修復式司法及希望有調解的機會,但未獲得法院准許。最後在第一審判決書中,被告未對被害人為絲毫賠償,也不意外地成為加重刑度的因素。這樣雙輸的局面,被告遭加重量刑、被害人家屬無法獲得任何賠償,難道真的有符合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的國民法官法立法目的嗎?

筆者誠摯的希望後續國民法官案件中,法院仍可在審判程序前,安排被告與被害人雙方進行調解,許多調解成功的案件都是因為在法院出現了這個對話的契機,雙方才有抒發情緒及調解賠償的可能,這樣的司法制度應該才是更貼近人民的心。

辯護人的團隊合作

國民法官法案件在第一審判決後,上訴二審的理由及聲請調查新證據的要件,都受到嚴格限制(參國民法官法第89至91條),因此應該很難推翻一審判決,所以一審就是最重要的戰場。相對於檢察一體又握有龐大證據優勢的檢察署,律師們平常單打獨鬥習慣了,彼此的法律見解、辯護方向、論述風格都可能南轅北轍,將來共同承接國民法官案件的律師們,更需要在第一審就充分的團體合作,才能在風向不利於被告的國民法官法庭中,面對這樣的浪潮襲來,與被告攜手站穩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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