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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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4.02
更新日期:2025.04.02
我的扶助個案:少子化下的職場懷孕歧視
文/陳建維律師(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筆者日前接受法扶派案處理一件與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之懷孕歧視違法解雇案件,從案情來看,其中雇主所呈現的不友善以及惡意,其實頗有反映當今職場當中女性懷孕困境,或許這樣的狀況也足堪成為當下少子化成因的代表性案例,故特此受邀撰文跟大家分享。
受扶助人小美(化名)是一家公司的會計,目前30多歲的她從3年多前就到這間公司任職,一路都競競業業對於自己的工作認真負責,然而這樣安穩的生活,卻在她告知老闆自己懷孕之後,產生了巨大的變化。
一開始老闆先是要小美想想未來的工作怎麼辦,小美心想懷孕生產請產假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嗎?因此當下也沒有多想,不料大約半個月之後,老闆就將原本交由小美處理的會計帳冊收走,而後更汙蔑身為會計的小美在工作上有帳務不清的情形,縱使小美向老闆提出解釋且表明並無帳目不清的情形,但是老闆本來就是要非法解雇小美而栽贓陷害小美,當然對於小美的解釋毫不理會,仍惡意以帳目不清等不實理由刁難而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非法解雇小美,而且老闆甚至還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上誣賴小美盜用公款及偽造文書,雖然小美明知這些不實指責其實只是因為老闆想要開除懷孕的自己所編造出來的,並予以嚴詞否認,但因為一開始沒有律師從旁專業協助,無法充分主張老闆是非法解雇而飽受煎熬,所幸後來小美得知自己的狀況可以申請勞動部和法律扶助合作的專案協助,在獲派案件之後,我跟小美進行面談,了解她的狀況和想法後,我告知小美這種因為女性勞工懷孕而刁難的解僱行為,其實是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而屬違法解雇,可以透過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雇主給付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請求雇主賠償因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造成勞工所受的精神損害,在我們充分的舉證跟澄清老闆相關的指控都是誣賴,最終法院判決小美勝訴,小美目前已順利產下孩子,而老闆不僅要給付小美從非法解雇開始到小美再回到公司上班前的這段時間的工資,也要賠償小美因為小美懷孕而非法解雇所生的精神損害。
Image by StockSnap from Pixabay
作為小美的扶助律師,除了分享案例外,我想藉此分享自己對於性別平等工作權的幾點看法。
性別平權的漫漫長路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性別平等不僅是憲法賦予之基本權利,更是現今之普世價值,而為世界人權宣言的目標之一,然而長年以來,受到傳統思想、文化規範、社會制度、甚至於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的束縛,以至於在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中普遍存在性別權力的差距,因此對於憲法上保障性別平等之基本權利,並未能在現實面及法律面予以具體落實,所幸自民國80年代中期之後,隨著政治解嚴及民主體制的成長與發展,就性別平等之此一基本權利之具體落實,陸續完成制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政府更成立性別平等之專責組織且頒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以求徹底落實性別平等,而朝達成公平正義的社會邁進。
然而,無可諱言,早年社會上充斥著傳統性別角色、定型化分工及性別歧視,而嚴重影響性別平等工作權之落實,所幸我國於民國91年制定性別平等工作法,並於民國91年3月8日施行,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條第1項即開宗明義表明制定此法之目的「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從而為性別平等工作權之保障,開啟了新的篇章。誠然,經由相關法令之制定、政府機關之具體實踐,及社會觀念之與時俱進,我國社會對於性別平等之落實,已取得巨大之成就,然而,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長達20餘年後之今日,有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權之具體實踐之情形,職場上遭受性別歧視之勞工之權益是否得以獲得保障,尤其是現今少子化之社會結構,與懷孕之女性勞工於職場上所遭逢之懷孕歧視之關聯程度,仍有值得探討與深思之處。
權利主張有專業協助陪伴更有保障
而上開筆者所承辦案件帶給我們的省思是,縱使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長達20餘年後之今日,民眾對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工作權之內容仍然未能充分瞭解,仍有部分雇主心存僥倖而假藉各種名義甚至捏造不實之事實而為懷孕歧視之行為,女性勞工於行使權利過程中更需面對雇主因勞工懷孕而有不擇手段汙衊勞工之懷孕歧視等行為,身心飽受煎熬,且女性勞工於行使權利爭取公平正義之漫漫長路過程中,更存有不安之恐懼,因此如果沒有律師之專業協助,懷孕之女性勞工之性別平等工作權恐將無法獲得確實之落實與保障,故為使勞工之性別平等工作權獲得確實之保障,於遭逢懷孕歧視等不法對待時,尋求律師之法律協助,實屬必要且至關重要,從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提供之法律扶助,實為勞工提供至為關鍵及重大之幫助,對於達成性別平等工作權之保障與落實,實屬功不可沒。
重視女性在職場的貢獻及給予保障
再者,即便性別平等工作法制定且施行多年,政府亦為達成性別平等工作權之保障,而制定相關計畫並設立專責組職,然仍有部分雇主缺乏性別平等工作權之意識,而於職場上有性別歧視之行為,甚且對於因懷孕女性勞工之懷孕歧視而假藉各種名義違法解雇,此係因傳統性別角色、定型化分工及性別歧視等嚴重影響性別平等工作權之觀念未能完全消弭,且未重視女性勞工於職場上所作出之重大貢獻,因此導致社會上仍存有排斥接受性別平等工作權之現象存在,然而,此等性別歧視甚至於懷孕歧視之行徑,不僅限制及阻礙性別平等工作權之發展,更係導致現今少子化之社會結構之因素之一,而非國家社會之福,故為解決此一現象,除了有賴司法行政實務藉由相關之判決及處分加以導正,而使得雇主不再有心存僥倖之心態外,性別平等工作權之觀念宣導與推廣,及透過政府領頭而建立更友善之職場環境,亦不可或缺,期盼有朝一日能不再有職場上之性別歧視存在,女性在職場的貢獻能得到重視,女性的平等工作權能獲得保障,而徹底落實工作權之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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