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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20UP!二十年的法律扶助旅程|公害案件|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漫長訴訟,台版永不妥協

發佈日期:2025.05.28

更新日期:2025.05.28

編按:本文為法扶叢書011《20UP! 二十年的法律扶助旅程》分段內容,採訪撰文者為游婉琪小姐。全書共分為公害案件、衛福部專案、刑事辯護、原民保障等四大部分。本段為第一部分公害案件內容。

【公害案件】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漫長訴訟,台版永不妥協

法律扶助: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後盾

公害案件如RCA、台塑六輕與中石化,不僅是一場場法律上的戰鬥,更是關於社會公平正義的抗爭。在資源不對等的情況下,受害者常因舉證困難和訴訟成本高昂,面臨追求正義的窘境。這正是法律扶助制度不可或缺的原因。因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介入,讓公害受害者有機會與企業抗衡,為受害勞工爭取應得的補償與尊嚴。RCA案中,基金會組織義務律師團跨界協作,建立環境污染與疾病間的因果關係,終使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台塑六輕案則以空污對居民健康的影響為核心,協助提出損害賠償;中石化案是全世界首例同時因戴奧辛與汞污染提起訴訟,律師團更是陪伴居民走過超過十年的漫長訴訟。

法扶公害案件(RCA 案、中石化案、台塑六輕案)近五年重要時間表

2018

  • RCA 一軍案最高法院判決,部分死傷員工獲賠逾 5 億元,其餘發回更審。
  • 中石化案最高法院確定中石化須賠償 400 多人共 1.8 億元。

2019

  • RCA 二軍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判賠超過 23 億元,創工傷案最高紀錄。
  • 法扶成立六輕空污受害者法律扶助專案。

2020

  • RCA 一軍案更一審,高等法院部分賠償 24 人逾 5470 萬元,另有部分發回重審。
  • 中石化第二批國賠案,判決僅 39 人獲賠。
  • 六輕公害訴訟案雲林地院駁回民事賠償。

2022

  • RCA 二軍案高等法院判決,4 公司需賠償 16.6 億元。
  • RCA 一軍案最高法院再次發回部分審理。

2024

  • RCA 二軍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訴訟仍在持續。​​​​​​

一、台版「永不妥協」1RCA案催生職業安全衛生法

根據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後簡稱工傷協會)的統計,在台灣,平均每一個工作天就會有五名勞工因為職業災害或職業病死亡,近二十名終生殘廢失能,可以說台灣的勞動環境一直以來都具備相當的風險。而在六零年代台灣的經濟發展以加工出口業作為主力,國家為此投注了政策補貼,提供各種租稅優惠,吸引跨國資本來台進駐。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到台灣設廠,靠著便宜的土地、廉價的人力與寬鬆的法規,賺取大筆的獲利。這是台灣被稱為經濟奇蹟的年代,締造這場「台灣錢、淹腳目」榮景的背後,犧牲的卻是包含RCA員工在內許多年輕勞動者的生命健康。

美國無線電公司來台 締造經濟奇蹟

RCA事件小檔案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 Radio Corporation America)成立於1919年,在美國聯邦政府支持下,曾是美國製造電視、音響等家電通訊設備產品的龍頭大廠。RCA於1970年到1992年間來台,分別於桃園、台北、竹北、宜蘭、三峽等地設廠,因違法傾倒有機溶劑,嚴重污染廠區內土地與地下水質,造成大批勞工集體罹患癌症等多種疾病。直到1994年,RCA惡意行為被揭發後,受害員工在1997年開始集結抗爭,並於1998年7月開始籌組「RCA環境污染受害者自救會」、1999年正式登記為「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對外簡稱RCA員工自救會或RCA自救會。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工傷協會、公共衛生專家團隊和學生志工等協助下,展開為期將近20年的訴訟。

「我的一小步,是人類的一大步。」1969年7月21日,在全世界的矚目之下,美國太空人阿姆斯壯登陸月球,締造了人類天文史上新頁。當時負責轉播這段訊號的,正是壟斷各項資源的美國無線電公司RCA。隔年,在台灣政府的獎勵政策下,作為全球佈局的關鍵第一步,RCA正式插旗台灣。

RCA案大事記

1969年:RCA來台設廠,生產電視機零組件、主機板、積體電路等電子產品

1986年:RCA桃園場被美商奇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GE)併購

1992年:RCA資遣桃園廠員工

1994年:時任立委趙少康召開記者會,揭露RCA桃園廠和竹北廠過去20年來,將有機廢料倒入十公尺深地下,嚴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1998年:受害員工在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協助下召開記者會,籌備「RCA環境污染受害者自救會」

1999年:工傷協會協助RCA受害工人組織會,「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RCA)員工關懷協會」正式成立。

2001年5月:關懷協會與工傷協會展開系列抗爭,第一屆義務律師團成軍,同時招募培訓超過百名志工,蒐集452份員工問卷調查。

2002年2月:律師團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確認RCA所有資產已匯出海外,在台形同空殼公司。

2003年7月:RCA在台已無資產,關懷協會考慮到美國打官司,第一屆義務律師團解散。

2006年:關懷協會正式登記法人,由工傷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各界學者專家組成顧問團,第二屆義務律師團成立。

2009年7月:關懷協會決議將未來賠償金的25%捐作公益用途,幫助會員與國內職業傷病受害者。

2009年11月:提起訴訟五年後終於進入實質審理,首批證人黃春窕與秦祖慧到庭說明受害經過。

2011年:法院要求訴訟員工問卷訪談,關懷協會第二次招募培訓志工與訪談義務律師,共召集120名志工與80幾名義務律師,完成300多份問卷。

2012年8月:為照顧更多職業病受害者,關懷協會決議將保留25%賠償金。

2015年4月17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RCA以及旗下兩家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共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5億6445萬元。

2016年5月9日:「桃園縣原RCA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第二波受害員工及家屬1120人委任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後稱為RCA二軍案。

2017年10月27日:RCA一軍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RCA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以及奇異公司共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

2018年8月16日:RCA一軍案最高法院宣判,死傷共262人獲賠5億多元確定,其他246人發回高院更審。

2019年12月27日:RCA二軍案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判RCA等4公司應賠償1115人共23億餘元,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

2020年3月6日:RCA一軍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RCA等公司應賠24名員工及家屬共5470萬多元;其餘222人未獲判賠,其中以無外顯疾病者居多。

2022年3月11日:最高法院就RCA一軍246人上訴案宣判,24名員工及家屬共獲賠5470萬多元確定,其餘222人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2022年4月21日:RCA二軍案高等法院二審改判RCA等4家公司賠償1112人,共新台幣16億6740萬元。

2024年11月15日:RCA二軍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25年1月15日:RCA一軍222人高院更二審獲判賠1億7070萬元

翻開RCA歷史,夾帶著四零年代廣播風潮,RCA以各項專利頂尖技術穩居全球無線電領先位置。分別於1939年推出黑白電視機、1950年堆出彩色電視顯像管。此外,也生產了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和通訊設備。

為了擴大產能與降低成本,RCA不斷地尋找低廉的土地與勞動力。相準女性靈活的手指與細膩的個性適合組裝電子零件,RCA大量招募具有一定教育程度的年輕女性。到了六零年代,美國勞工意識崛起,RCA在歷經了多次大型罷工事件後,決定朝海外發展,在這個時空背景下,經濟正準備從農業發展到代工產業的台灣,就此成為了RCA外移的第一站。

正如同今日台灣的半導體產業,RCA關懷協會前理事長劉荷雲表示,當時得以進入RCA工作,等於是今日進了台積電,RCA的工作經驗,也讓離職員工成為了其他公司爭相聘僱的人才。

1986年,奇異公司(GE)併購了台灣RCA,兩年後,奇異公司又將桃園廠和竹北廠轉手賣給了法國湯姆笙(Thomson)公司。結果就在湯姆笙接手後隔年,開始資遣桃園廠的員工。1992年,RCA關廠正式退出台灣市場。許多再差兩三年就可以退休的資深員工,只能領取為數只有退休金一半的資遣費。

RCA關廠後兩年,時任立委的趙少康接獲爆料,揭發RCA在台營運期間,違法傾倒有機溶劑,其中又以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最為嚴重,造成當地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污染。紙包不住火之後,在各方壓力之下,法國湯姆笙公司被迫在1996年開始對於桃園總廠的水質和土壤進行調查,將廠區約兩萬九千多坪土地向下挖掘約20公尺深,總計花費超過兩億新台幣。

1998年,工研院對於RCA公害案件的研究報告指出,即使在RCA關廠六年後,廠區週邊地下水的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含量竟然還超過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標準高達千倍。

二度擔任律師團召集人 林永頌為公平正義而戰

二度擔任RCA案律師團召集人的律師林永頌回憶,第一次接觸RCA時,自救會才剛成立不久,主要訴求希望能提供曾經任職的工人固定的免費身體健康檢查,尚未直接想要提起集體訴訟。他笑說,在接觸RCA案件之前,自己對於公害案件與集體訴訟鮮少有相關經驗。當時因為自己剛剛卸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被找去和台灣人權促進會、工傷協會等團體開會。

會中,包含林永頌在內共來了六、七名律師,包含前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現任的大法官尤伯祥等人。當時,雖然距離RCA工廠關閉已經晚了八、九年,考量總部應該還有錢,眾人決定組成律師團,對RCA申請假扣押。在那個階段,法律扶助法才剛剛草擬,法扶基金會尚未成立。

林永頌坦承,決定協助此案初期,自己也不知道怎麼該辦,腦中第一個念頭是跑去問台大教授王榮德,借助他在公害污染領域上的專業。當時,王榮德一聽到林永頌描述後,告訴他這是一件有機會成立的案子,如果林永頌願意幫助弱勢的受害勞工,絕對是好事一樁。

之所以猶豫再三,除了本身過去對於相同類型的案件沒有太多經驗以外,林永頌翻閱了時任勞委會(現勞動部)委外所做的三本流行病學研究報告,結論都檢視RCA受害勞工的疾病與暴露在有毒溶劑中缺乏顯著關係。但王榮德提醒,主因在於當時勞委的研究裡頭,並未把工廠裡頭管理階層的白領勞工與實際操作生產線的藍領勞工區分,因爲二者接觸有機溶劑程度不同,很容易得出沒有顯著關係這樣的結果。

有了王榮德教授的這一劑強心針後,林永頌笑說,同為律師的太太也對此案有興趣,於是兩人開始去租借錄影帶,看了包含永不妥協等與公害案件相關的電影,試圖從中的蛛絲馬跡找尋訴訟策略上的靈感。從觀影過程中,林永頌得出了兩大方向,一是可以透過政府機關搜集相關資料,二是可以透過RCA高階幹部「窩裡反」。

於是,透過當時包含環保署與勞委會等部會,林永頌與律師團們取得了大批當時RCA還在台營運的相關資料。原本林永頌一度聯繫上某位曾經在RCA擔任高階主管的台籍幹部,表達希望對方可以私下幫助,提供其所知道的狀況,可惜後來並未有下文。

就這樣,透過台北律師公會,林永頌共招募了約八十幾名律師,協助兩百多位受害勞工,向法院對資方聲請假扣押。由於受害者人數眾多,林永頌特別強調,要不是有多位律師義務協助幫忙訪談個案,否則案件根本難以推行。

最讓林永頌印象深刻的是,某日他和其他十幾名律師,在RCA前員工帶領下到現場勘查,當時RCA廠區已宛如空殼,依稀可見兩棟廠房各兩層樓遺跡,地表土壤因為開挖曝曬,有毒氣體在空氣中揮發,讓林永頌與太太不過在現場待了半天,回家兩人雙雙身體不適,在床上足足躺了兩天。

即使有了義務律師協助,但勞工們要對RCA提出假扣押,依然得先拿出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於是,林永頌找上了勞委會(今勞動部)副主委,要求修改勞工訴訟補助辦法,讓RCA受害工人們得以免支付假扣押所需的三分之一擔保金。

可惜的是,當時RCA公司在台灣的資產只剩下一千多萬元,讓RCA關懷協會一度想到美國提出訴訟。林永頌對此解釋,訴訟在美國或台灣各有利弊,美國法院對於公害案件的見解相對台灣開明,RCA關懷協會最後能夠拿到的賠償金額也絕對遠高於台灣。然而,污染場址與相關研究都在台灣,跨海訴訟又會有語言文化的隔閡。

最後,經過RCA關懷協會內部的決議,決定把訴訟戰場搬到美國。林永頌自嘲比喻,這就像是「人家下了訂跟你訂婚,但又反悔不跟你結婚,你能怎麼辦?」於是,RCA第一屆義務律師團在2003年7月解散。

從美國回到台灣訴訟

20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基金會正式成立,外界擔心法扶稍有不慎成為了官僚色彩過度濃厚的單位,找來了參與草擬法律扶助法的林永頌擔任台北分會會長。同年,又發生總統大選驗票事件,讓林永頌忙到分身乏術,不太有餘力關注RCA赴美訴訟進展。

在這段期間,自救會成員雖然赴美拜訪國會議員,最後卻沒有得到太多的實質進展。美國律師和台灣負責的律師表示,「如果在台灣打贏訴訟,我在美國幫你強制執行。」結果案件回到台灣,光是程序階段就被法院駁回,兩年時間轉眼即逝。

直到2006年,一名認識林永頌的司法線記者打電話來,問林永頌:「你知道RCA案現在在台北地方法院嗎?」林永頌聽了覺得實在疑惑,一來是原來案子又回到台灣,二來既然回到台灣,居然沒有人來找他拿先前的資料。進一步追問該名記者,才知道原來是記者某天在法院聽到法官們在聊天,得知RCA案資方找了八名律師,勞工代表卻只有一兩位律師,過程讓法官都看不下去,想著應該要建議RCA關懷協會去找法扶協助。

一開始,林永頌因為手頭工作實在太忙碌,實在沒有很想幫忙,直到某天午夜夢迴間,又想起RCA勞工們的處境,主動打電話給工傷協會。工傷協會隨即牽線RCA關懷協會,第一次碰面時,當時負責的年輕女律師也出席,告訴林永頌,自己下個月就快臨盆,希望林永頌可以接手幫忙。

2007.05.21台北分會RCA記者會
2007.05.21台北分會RCA記者會

第二屆義務律師團與法扶的介入

「我就是知道接下去一定沒完沒了,當時真的很猶豫、很天人交戰。」偏偏最一開始義務律師團是林永頌召集的,假扣押狀子也是他寫的,林永頌回去和法扶律師們討論,眾人聽了都一股熱血,當時法扶幹部更直言:「如果連RCA這案子都不幫忙,那我們法扶算什麼?」

2006年那時法扶的專職律師人數不如現在,林永頌決定接手後,先把所有專職律師與外部關心公害或勞工議題的義務律師找來,要大家湊齊八件律師袍(編按:意指共八位律師出席開庭),至少第一次開庭「場面得先做出來!」緊接著,林永頌抱著跟法院調來的卷宗,一邊到彰化照顧當時生病住院的岳父,一邊在病床邊研讀卷宗了解案情。

即使法扶有意願幫忙,但考量法扶接案的扶助當事人必須通過案情審查和資力審查,加上早年尚未有勞動部專案,最後林永頌召集了一批對於環境公害與勞工議題有興趣的律師,大家說好了不拿任何酬勞,就這樣組成了第二屆的RCA義務律師團。

同時,也因為RCA案,2015年修訂〈法律扶助法〉時,新增未來包含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得以經基金會決議後,由法扶律師提供受害者協助。

不像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一經勝訴後,符合相近條件的受害者得以比照求償。林永頌指出,在台灣現行的制度裡,常常是第一批受害者求償,案件進展到某個程度,擁有更多社會關注後,陸續會有第二批、第三批受害者得知而選擇加入,但因為無法直接比照,一來容易造成司法資源上的沒效率,二來容易讓第一批的受害者感受不佳,認為後續加入的人像是在搭順風車,讓他們在勝訴之後「分到的芒果比較小顆」。

林永頌律師

"台灣原本的司法制度是相對保守的,也因為RCA案突破了重重困難,得以立下典範。"林永頌律師(攝影/王弼正)

這十多年來,林永頌坦承,「很多人問我會贏嗎?其實我內心根本沒有把握。」但之所以讓他一路走來如此堅定的信念,是不要讓RCA與受害勞工在法庭上的律師如當年記者所描述的「八比一或八比二」,弱勢的勞工只能任由大公司用不成比例的資源來對待。

隨著案件到了三審時勝訴,記者轉而關心,「RCA都關廠多年了,工人可以拿到錢嗎?」就像是奇蹟發生般,在這個時候,律師團無意間發現RCA的母公司奇異承接了台電157億元標案,趕緊申請假扣押,讓奇異公司無從逃避賠償責任。

四股力量集結 締造RCA勝訴關鍵

時至今日,林永頌認為,RCA案之所以可以走到現在,成果絕對無法只歸功在單一人士身上,或者光憑律師團隊就能夠完成。過程中,包含受害勞工當事人的堅持,RCA關懷協會歷屆以來的理監事等幹部,培力勞工組織倡議的工傷協會,以及在不同階段挺身而出的專家顧問。

這條漫長而艱辛的路,正因為有義務律師團、勞工自救會、工傷團體和專家顧問團四股力量的凝聚,讓RCA不單只是一場集體訴訟的公害案件,更像是一場具有台灣本土特色的社會運動。

對於RCA這類的公害案件而言,林永頌坦承,台灣原本的司法制度是相對保守的,也因為RCA案突破了重重困難,得以立下典範。

專家證人協助建立因果關係

「對方可以重金禮聘『有價格沒價值』的專家學者,我們只有從頭到尾都是義務幫忙的專家證人和律師。」如何證明勞工罹患癌症等疾病與長期暴露於有機溶劑等化學物質的環境底下有關?林永頌表示,這個問題不僅律師不懂,法官也不懂。於是,擁有專業背景知識的專家證人,成為了能夠建立因果關係的關鍵人物。

最讓林永頌感動的,是在學術殿堂裡頭擁有專業的學者專家,為了證明RCA案的因果關係站上了證人台,其中又以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的陳保中教授最讓他欽佩,前後一共出庭七天,每天長達六小時。

林永頌表示,律師團取得之資料顯示,RCA廠區內的化學物質共有高達32種,勞工的暴露史各有不同,在缺乏資方提供完整資訊、研究沒有區分暴露史的情況下,很容易得到沒有顯著因果關係的結論。當時,資方請來許多專家證人,其中有一位哈佛大學專長侵權行為的法學教授,當庭要求受害人必須證明自己接觸過哪些有機溶劑、暴露劑量到達致病的程度,以及有無其他因素造成其所罹患的疾病。

於是,法官反問對方,有無成功證明暴露於有機溶劑與罹病間具有因果關係的成功案例?對方舉出一起在美國駕駛油罐車的司機案件。經過RCA勞工律師團研究之下,才知道其因果關係是在油罐車司機過世後,才透過司機生前一天跑幾趟、年資共幾年推估而來,並沒有實際量測。

另一項公害訴訟的考驗,則是受害者人數眾多。如林永頌舉例,曾經有位法官當庭說:「不然我們來做問卷啊。」看似輕鬆的一句話,卻得動員大批人力。畢竟距離工廠倒閉已經多年,RCA勞工分散各地,不是簡單按個鈴,就可以把所有人都聚集在一堂。

司法突破:時效、舉證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

相較於美國行之有年的制度,林永頌坦承,在台灣,類似RCA、台塑六輕或中石化這類的案例並不容易,但是一旦勝訴,就會成為後續類似的公害案件標竿,讓法院得以判斷,這類案件的因果關係究竟要受害者證明到甚麼程度,甚至要求相對方負擔相對舉證責任,例如勞方若可以舉出單篇研究論文證明有關,資方就得設法去證明無關,而非讓所有的舉證責任都不成比例地落在弱勢勞工身上。

另一個因RCA案得到的司法突破是,相較於生理的疾病需要以醫學數據證實,RCA案勞工在過程中看著過往同事們一個接著一個罹癌過世,心理上所背負的壓力和恐懼,也獲得法院認同,可以得到精神損害上賠償。

還有一個突破,則是關於案件時效的認定。以RCA案第一批起訴之被害人為例,林永頌指出,RCA在1992年關廠、被害人2004年開始提告,光是一審裁判前後就花了八年時間、換了四名法官,直到第四個法官,才得以在兩年內完成審理,遑論第二批被害人提起訴訟又經過更久時間,早已過了法定的時效。所幸,當時法院認定資方隱匿勞工的工作史和暴露史資料,更試圖要脫產,所以法院接受義務律師團的說法,認定資方的時效抗辯是權利濫用,才讓第二批以後起訴之被害人得以進入訴訟。

而在求償的部分,過往當子公司違法或惡意倒閉後,母公司經常因為被認定只是控股的獨立法人,導致被害者向還有資產的母公司求償無門,在RCA案中這樣的法庭見解也被推翻,讓奇異公司最後必須負起責任。

雖然案件屢有突破,但那都是判決之後的回顧,置身於漫長的訴訟過程時,提振己方的士氣,也是律師團的核心任務之一。林永頌律師表示,每年RCA關懷協會舉辦會員大會,自己都會排除萬難出席,相較於核心幹部得以理解律師團的辛勞,有時不免會有比較不知道狀況的勞工問:「律師,我們到底要等多久啦?」面對這種時候,林永頌無奈笑說,自己自然無法給勞工包票,於是,他選擇在現場問集體勞工:「這個案子我們該贏對不對?」台下勞工們聽了他的喊話,又會重新找回對司法的信心,舉手大喊「對!」

法扶專職律師 接力上陣

在RCA案長達近20年的訴訟過程中,法扶多位專職律師和助理們接力上陣,幫助小蝦米得以對抗大鯨魚。其中,原本在法扶台北分會擔任執行秘書的朱芳君,在短暫離職休息後,轉為法扶專職律師,在2013年9月開始加入RCA案的義務律師團,並擔任承辦人。

朱芳君回憶,在她加入RCA案件時,最早期要在美國告還是台灣告的策略問題已經底定,RCA關懷協會也歷經改組,而在台灣司法端也已經起訴,並掌握到關於RCA公司母公司的財務資料等。然而,雖然當時已經取得奇異和Thomson公司委託環境顧問公司對於RCA原場址的調查結果,其中包含RCA廠區周邊的地下水、土壤採樣結果,得到許多環境報告,但如何建立環境污染與員工疾病的因果關係,依然成為了此案當時最大的挑戰。

朱芳君清楚記得,當時對造律師曾當庭表示:「吃香腸、喝咖啡、廚房油煙都是致癌物,難道都要怪到我們頭上嗎?」

為了配合承辦法官跟RCA公司的要求,律師團必須調查受害員工的工作史、疾病史等資訊,同時也利用此一機會蒐集受害員工的心聲,法扶台北分會於2011年招募問卷義務律師團近百名,還有熱心志工團,協助被害人完成問卷內所列問題,租借立法院群賢樓9樓的大會議室,集結眾人,協助被害人逐一填答問卷,高達百人的歷史現場,還有台南藝術大學的師生團隊透過攝影留下珍貴的影像紀錄。

2011.6.25 RCA環境汙染專案,台北分會舉辦RCA案件律師及志工教育訓練。
2011.6.25 RCA環境汙染專案,法扶台北分會舉辦RCA案件律師及志工教育訓練。

「沒有人知道這個案件最後會長怎樣,大家都是邊走邊想。」朱芳君表示,假如當時同樣類型的公害案件是發生在台灣的中小型企業,很可能未能進行污染調查,或無法取得任何調查資料,結果是如何呢?難以預見。同時,眾人們也開始思考,究竟在法律要件責任分配上,到底要有多少必須由勞方提供、多少必須由資方舉證?

以公害案件而言,朱芳君認為,「資方明知如何降低環境污染風險,結果隨意棄置有毒化學物質、勞動檢查也沒通過,這樣算是有盡到該盡的管理義務嗎?」

RCA案另一個大挑戰則是,廠區內員工接觸到太多種類的有毒物質,然而,當時卻只有大約十種以內的物質有相關科學研究。RCA廠房面積大,生產線彼此間沒有完整隔間,口罩、手套、抽風裝置等職業安全設施,也沒有完全依據當時的法規標準辦理。在義務律師團的努力下,眾人陸續挖出了勞動檢查資料、環保署調查資料,逐一證實RCA並未善盡雇主應盡責任。

2001年,律師團申請假扣押,卻只扣到500萬,最後所幸奇異公司被發現承接標案,這才扣到30億工程款。對朱芳君而言,每次當外界問:「這個案子真的拿得到錢嗎?」她心裡想的是,對於一般人而言,光是請律師就是得付錢,如此龐大的公害案件,一般律師事務所沒有能量承接,除了法扶專職律師和外部義務律師外,法扶投入了大批的助理人力,研讀整理一堆資料,而對於當事人來說「那漫長等待過程中的人生、終日惶惶不安的心情,也是他們投入的成本」朱芳君說。

歷經過將近20年的訴訟,朱芳君認為,要不是有法扶籌組的義務律師團,大型的公害案件根本無法承辦。即使初期眾人宛如鴨子划水,但隨著案情逐漸明朗,法院在2016年給出第一個關鍵勝訴,代表眾人努力建立起的因果關係,讓法官願意買單。RCA案也成了公害案件與集體訴訟的精神關鍵指標,讓更多弱勢者相信,小蝦米也可以對抗大鯨魚。

小蝦米的集結:RCA關懷協會

另一股讓RCA案得以勝訴的關鍵,則是受害員工在工傷協會的培力下,組成了RCA關懷協會,一路走來始終沒有放棄。更在拿到賠償金後,決議每個人捐出25%的賠償金,用於回饋社會,幫助更多和他們一樣在公害案件中受害的勞工。

人稱「阿剛」的RCA關懷協會前理事長吳志剛,打從19歲時就開始加入RCA,在裡頭從半工半讀到成為正式員工,升遷成為幹部,結婚生子、在桃園置產定居,人生大半的精華歲月都和RCA脫不了關係。他坦承,最一開始在電視上看到RCA受害員工出來抗爭,以為只是少數人士在胡謅,畢竟在他的回憶中,與RCA有關的多半是美好快樂的一面,絲毫沒有想到,這背後有多少人的生命健康因此犧牲。

直到1999年某天,同樣曾經在RCA任職的吳志剛太太罹患子宮頸癌,RCA關懷協會在當時的省立桃園醫院召開會員大會,吳志剛為了陪太太前往,這才第一次接觸到RCA關懷協會。結果一到現場,吳志剛發現,高達80%都是他過去在公司裡曾經看過的熟面孔,其中有許多人已經得到重症,讓他十分感慨。於是,他開始擔任RCA關懷協會的志工,到後來更在2008年獲選成為理事長。

吳志剛表示,開始參與自救會後,過往任職於RCA的回憶慢慢浮現,例如,許多員工在休息時,經常談論到廠區的水有奇怪的味道。喜歡運動的他,在休息時間打完球沖完澡後,總覺得皮膚和頭髮特別乾澀,像是附著著一股膜似的。

即使外界看來,RCA受害工人十分團結,實際上RCA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透露,自救會曾經兩度面臨解散危機。一開始光是會員表決要不要去美國提告就花了兩年,最後錯過黃金時機。決定重組RCA關懷協會時,劉荷雲表示,幹部們抱持著「一個都不能少」的精神,四處聯繫早已四散各地的前同事們。

"在大家的團結之下,才有今日的結果。"RCA關懷協會劉荷雲、吳志剛、杜津珠及張馬金秀(攝影/王弼正)

過程中,劉荷雲認為,正是因為多數員工們沒有個人主義,「在大家的團結之下,才有今日的結果」。她特別感謝工傷協會與吳志剛,因為他們在其他勞工案件中的經驗,帶領著關懷協會從剛開始什麼都不懂,到一步步學習,跟工運經驗接軌。

RCA關懷協會常務理事張馬金秀,當年是工廠裡頭的製造線領班,RCA解散後,依然跟同事有往來,時不時聽到前同事們罹患癌症死亡訊息。後來,她開始擔心,自己婦科常常有問題,會不會身體也出了狀況?跑到診所一檢查,發現罹患卵巢癌,立刻轉到榮民總醫院,安排住院開刀。

張馬金秀表示,當時醫院還問她說,通常卵巢癌會在第三期才發現,「你怎麼會這麼早就有意識?」漫長的化療過程,張馬金秀家人無法長期請假,最後還是由當時高齡70歲的媽媽幫忙陪伴,讓她十分不捨。也因為化療關係,導致她頭髮掉光,有好長一段時間,除非是回醫院追蹤,否則她總是把自己關在屋內不願出門。

25%賠償金額成立公益信託

在日本,以漢生病為例,經過漫長的訴訟之後,受害者會將部分賠償用來成立民間基金,讓雖然沒有參與提告,但符合審查條件者可以申請,幫助其他弱勢受害者。有次當林永頌無意間把這樣的情況分享給RCA關懷協會幹部,沒想到幹部們也深受啟發,回去召開會議,經過討論後投票通過,決定將RCA的賠償金額每人捐出25%,成立公益信託。本來RCA關懷協會也希望可以將部分款項給律師團與專家團體,但在林永頌的堅持下,律師和專家們都維持義務服務。

撿芒果和賠償金的分配

林永頌還記得,當RCA二軍勝訴時,當時關懷協會的理監事一度不願讓三軍加入,這也是林永頌在多年訴訟過程中,第一次忍不住動怒。當時,他選擇一段聖經的故事作為比喻來提醒自救會。一群人打零工,雇主答應給每個人一天一塊作為工資,早上九點來了體力最強的人上工,有些人則陸續加入。雖然所有人都是五點下班,但上午就開始工作的人忍不住埋怨,為何自己工時比較長,但卻一樣都領一塊錢。

所以,林永頌以此提醒眾人,雇主分頭答應每個人打一天零工的工資都是一元,晚加入的人雖然工時比較短,但對於早加入的人而言,他本來的說好的工資就是一元,雇主也沒有因此違背承諾。最後,在林永頌循循善誘之下,三軍得以加入訴訟行列。

劉荷雲也回憶,在討論是否要讓二軍加入時,剛好是她擔任理事長期間,當時約有一半幹部反對繼續讓更多人加入,有人主張見好就收,自己有拿到賠償即可,有人則認為,「二軍憑什麼撿芒果?」人性的自私,總難免想要趕快領到錢,擔心越多人加入,最後錢分到的越少。

劉荷雲還記得,當時林永頌告訴她:「什麼時候才是麻煩真正的開始?拿到錢的時候才是!」果不其然,為了要如何分配賠償金,劉荷雲壓力大到幾度想要辭職,覺得自己每天都像是在被羞辱。早就寫好了辭職信,但因為想到自己一旦退出,關懷協會很可能再度瓦解,只好忍耐了半年,最後才在林永頌的協助下,讓眾人們願意妥協,取得了共識。

在漫長的司法程序過程,許多受害者相繼離世,看著有老先生坐著輪椅到現場替太太領錢,林永頌深知,眾人爭的其實就是公平正義的那一口氣。

在團體訴訟中磨練律師團的合作

「如果沒有法扶前後多位專職律師的加入,RCA案絕對無法撐這麼久。」也因為有了RCA案的重大突破,讓司法院到法扶董監事都一致同意,對於類似RCA這樣社會注目弱勢勞工公害案件,就應該要透過法扶來協助。

不過林永頌也坦承,人多的案子本身案件難度就高,法扶的專職律師普遍年輕,還是需要有資深律師願意承擔,透過經驗傳承,才能讓這套機制得以長久運作。

以RCA案為例,林永頌認為最困難的環節在於交互詰問專家證人,在這種時候,雖然律師團們會分組進行準備,但所有的題目林永頌都會先順過,出庭時他也一定在場。他也認為,公害類型的團體訴訟,也是法扶專職律師與外部律師很好的合作機會。

他以日本律師團為例,日本許多集體訴訟害件,律師們都來自小型事務所,因為關注同樣議題,來自日本各地,年齡層從20歲到60幾歲都有。他也期待,未來法扶可以培育出更多有領導能力的資深律師,得以號召籌組律師團,透過類似RCA這樣的大型案件,凸顯出台灣現有的法律制度問題,透過司法扶助、法律改革與法律教育,立下未來類似案件可以引用的判決,讓弱勢者不會因為制度不公而得不到應有的幫助,更讓個案因為制度的改善而越來越少。

2014年參與RCA案言詞辯論的律師團成員合影

2014年參與RCA案言詞辯論的律師團成員合影


二、因果關係確立難 公衛專家站上法庭

從RCA、台塑六輕到中石化,對於公害案件而言,朱芳君認為,最難的問題在於「如何證明其因果關係?」尤其在早年,科學進展尚未如今日,很多時候沒有相關研究資料,增加了舉證的困難。隔行如隔山,對於法院而言,律師團隊即使再專業有經驗,仍需要與自然科學類的專家跨界合作,才能以法官聽得懂的語言陳述因果關係。

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陳保中長年投身環境職業醫學研究,2013年起,他替RCA案出庭作證,前後共出席7天14次,筆錄記載高達50小時,是RCA案出庭時間最多的專家證人。去(2023)年,正逢台大公衛學院成立30週年,回顧公共衛生在台灣發展歷史時,在陳保中的眼中,台大公衛系師生對於RCA的參與,絕對堪稱學院創立以來前三重大的歷史事件,「可以說是可寫入本土教科書的等級」。

隨著RCA案一審勝訴,勞動部開始越來越有意識地去討論職業病該如何認定。即使對於受害勞工而言,陳保中認為,得到的賠償根本偏少,但至少心理上仍有補償作用。他認為,RCA案催生了2013年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法通過,創造了很重要的歷史進程,在法律的明文規範下,企業不只有責任把勞工照顧好,對股東有所交代,還要降低避免對環境的污染。而非將經營成本轉嫁給社會,表面上看似賺錢,代價卻是由外部承擔。

舉證關聯性的挑戰

事實上除了RCA以外,陳保中指出,早年許多電子廠都會使用有毒溶劑,如果是急性中毒導致工人死亡,還可以立即舉證其因果關係。RCA因為使用的是劑量低的混合物,讓疾病的發生屬於慢性,對於職業病診斷而言,舉證關聯性才是最大的挑戰。

所幸,RCA因為受害勞工多,在義務律師團與專家證人協力下,最後說服了法官。但如果是以職業病學中最常見的兩大類疾病:癌症和心血管疾病而言。當多數證據都在資方手上時,陳保中感嘆,勞工處境確實非常弱勢。

1996年,陳保中回到台大擔任教職,當年他的指導老師王榮德教授剛好做的是RCA廠址周邊的居民健康影響研究。1998年,台大公衛系帶了許多學生參與環保署水保處的調查。所幸當時的原始數據和所有資料,包含實驗記錄、程式跑出來的結果等,都有以光碟完整保留,這才讓法扶在2013年找上陳保中幫忙時,陳保中得以靠著這些早年留下來的研究原始資料,在法庭上取得了法官的肯認。

「還記得我最後一次出庭,心情感覺比博士論文口試壓力還大。」陳保中笑說,比起論文口試,出庭作證對他而言不僅過去毫無經驗,大多時候,都是到了開庭當天,才會知道法官會問什麼。隨著出庭次數增加,陳保中也慢慢掌握了訣竅,「眼前整疊資料放在桌上,通常前面都不是重點甚至是陷阱。」後來陳保中拿到資料後,都會先往後翻,尤其當對造律師刻意將論文斷章取義解讀時,他就會如同上課般,逐一講解給法官聽。

有趣的是,最後一次出庭,審判長問起了陳保中出庭多次作證以來的心得,陳保中笑說,簡直像是「到台大法律系去教學生公共衛生領域的專業知識。」對於法律而言,審判常常是「全有或全無」;但對於流行病學而言,統計數據卻是「介於零跟一之間」,要去解讀的是其中的顯著性。

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陳保中教授

"對於法律而言,審判常常是「全有或全無」;但對於流行病學而言,統計數據卻是「介於零跟一之間」,要去解讀的是其中的顯著性。"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陳保中。(攝影/王弼正)

將科學文獻化為法庭溝通語言

即使過程辛苦,但對生性樂觀的陳保中而言,參與RCA案是一次很重要的機會。以前,他時不時自問:「做再多科學研究,最後到底發揮了什麼?」RCA案讓他得以暫時離開學術象牙塔,接觸到法扶、工傷團體、RCA關懷協會等過去他在校園裡頭不太有機會接觸到的人士,也看見彼此在背景、立場、生命經驗上的差異。即使參與RCA案多年,接觸過大批的受害勞工,但陳保中依然時時刻刻提醒自己和學生,一定要保持中立不偏袒,不是勞工說的就照單全收,一定要回頭去找資料來佐證,「不是的就要誠實地說不是」。

漸漸地,即使邏輯語言不同,勞工和律師們也越來越能夠理解公衛專家團隊們的陳述。反過來看,陳保中也從第一次看判決書,「明明是用中文寫,通篇看完我卻不知道到底這場是贏還是輸」,到後來逐漸知道法庭上攻防策略的重要性。

陳保中也觀察,法扶的律師團隊很厲害,看出他與法官互動不錯,就盡可能安排陳保中出庭,甚至取得法院許可,讓陳保中得以在法庭上使用簡報來解說。有段時間,陳保中與法扶律師團幾乎每個禮拜都在開會,每一段簡短陳述背後引述的文獻,可說幾乎是發動了全公衛學院的學生在找資料、整理簡報。「RCA案能夠有今天,絕對不是單一人的個人成就」。

最後,為了讓法官能夠快速理解化學物質與流行病學彼此關聯,陳保中帶領學生一起把國際上所有知名研究組織相關癌症研究整理成表格,光是附表就高達37頁。對於學生而言,陳保中表示,RCA案也是一個難得的社會參與學習機會。他始終相信,職業病研究不單純只是在學術高塔裡頭做研究,更應該善盡社會責任,能夠有RCA案這類的重要時機點讓學生參與,雖然過程壓力巨大,但實驗室裡頭眾人一起學習,就算不懂法律,不知道最後審判結果為何,都是一件非常值得的事情。

眾志成城 世代投入促進勞動意識

除了台大公衛學院外,包含陽明大學社會與科技研究所、政治大學也招募了許多學生擔任志工,來自台大醫院、長庚醫院的住院醫師也沒有缺席,許多人因此在學成之後投身職業醫學領域,持續在醫院裡頭幫助更多來自社會底層的弱勢勞工。「早年勞工多數缺乏勞動意識,參與RCA案同時,我們也在教育下一代,有天成為勞工後,該如何保護自己」,陳保中表示。

〈職業安全衛生法〉在2013年修改多項條文,在陳保中看來,都是受到RCA案的影響。RCA案除了讓受害勞工得到賠償金,更像是場集結不同領域眾人的社會運動。過去,陳保中曾經認為,有錢人才有機會在法庭上勝訴,在與法扶密切合作後,這樣的觀念早已翻轉,每個禮拜門診時,只要遇到弱勢勞工,他都會轉介給法扶。

早年那批曾經接觸到RCA關懷協會的醫學生,後來也成為了自救會勞工們口中的「小天使」,無論病人是否真正涉及勞資糾紛,只要需要法律諮詢或工傷協助,都會主動引介給法扶和工傷協會。

「職業病就是社會問題」,陳保中坦承,在醫學領域裡頭,依然存在著許多未知,專家能夠做的事情有限,相對於醫「病」,有時候醫「人」反而困難。

陳保中也提醒,法規規範的安全濃度,並不必然就代表安全,有時候只是妥協之下的結果。以他個人的標準來說,「法規十分之一以下的濃度,我覺得才算安全」。

公害訴訟有時因為時效性,讓因果關係更加難以建立,雖然大型的集體案件如RCA,司法也許會有所讓步,但陳保中認為,即使有了職業安全衛生法,台灣勞工依然普遍弱勢,多數勞工根本不知道有哪些法律資源可以使用。

除了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RCA、台塑六輕或中石化案以外,陳保中期待台灣社會可以更加重視工會存在的必要性,培養整體員工的勞動意識,讓民眾對個人權益更加覺醒。尤其是台灣的傳統產業,因為利潤相對低,容易忽視對於職業安全的投入。如何引領傳統產業轉型,輔導其做能夠加值的產品,當傳統產業能夠有更多利潤,才會願意投入更多對於勞工的照顧。

從RCA案中,陳保中也看見,公衛學生的養成越來越不只是在課堂,以許多醫院為例,常常聽聞只要是曾經有參與過RCA案的醫學生,醫院都會直接錄取。近年來,也開始有類似台積電這樣的大型企業,高薪招僱醫生,照顧勞工的整體健康,「這些都是RCA案所帶來的正面社會影響力」。

2015.04.17 RCA一審判決記者會
2015.04.17 RCA一審判決記者會

立法之外 政府應扮演更積極角色

台大醫院新竹分院醫師陳秉暉,2014年從陽明大學醫學系畢業,2016年8月在台大醫院擔任住院醫師期間,開始投身RCA案。他認為,RCA案最大挑戰在於如何證明勞工的疾病來自於工作。過往,常見的順序是先確認勞工罹患哪些疾病,緊接著確認工作期間的暴露狀況,最後再以文獻或研究佐證兩者間的關係。

臺大醫院新竹分院陳秉暉醫師

"RCA案最大挑戰在於如何證明勞工的疾病來自於工作。"台大醫院新竹分院醫師陳秉暉(攝影/王弼正)

然而,RCA案勞工一來人數太多,二來暴露時間太長,加上每個人個別狀況不同,初期必須先就個案狀況分類。陳秉暉回憶,當時專家團隊參考了國外許多案例,如美國的樂瓊營,一群軍人包含家眷集體住宿,因軍方清潔工廠亂倒廢棄物,污染地下水導致軍眷罹病,與RCA狀況相當類似。

回到台灣,即使RCA工廠已經關閉,但對於地下水的污染依然可以在現場採樣得到,專家團隊透過地下水採樣回推,評估當時工人在日常生活透過喝水、洗手、呼吸等管道接觸,再以統計學暴露評估方式計算健康風險評估,得出員工罹患癌症機率。

至於後來加入的RCA二軍,因為當時仍未罹患任何疾病,即使提出一些診斷如高血壓,但陳秉暉表示,當時工人年紀已大,罹患高血壓並非罕見。這樣的狀況也凸顯出台灣跟美國巨大差異,當時美國為了樂瓊營案,當受害者在初期某些疾病發生時,政府第一時間補助篩檢並給予相關治療。除此之外,美國政府更開始啟動世代研究,得知軍眷在十年、二十年後,有暴露跟沒暴露在各種疾病的差異達到統計學上的顯著。

反觀台灣,則因沒有長年追蹤,缺乏本土資料佐證。讓專家團隊只能透過勞保資料與健保資料庫資訊比對,針對法院提出的問題找出資料來回答。


三、公害案件集體訴訟 應簡化資力審查

在RCA開了先例之後,法扶又陸續承辦了台塑六輕、台南中石化戴奧辛污染案等公害案件的集體訴訟。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戴奧辛汙染案

中石化案

自2008年起纏訟10年的中石化台南安順廠戴奧辛汙染求償案,,最高法院在2018年11月28日作出宣判,認為居民生存權、居住品質人格法益受侵害,判中石化須賠400多人共1.8億元,經濟部免賠確定,其餘部分發回。第二批229名受害者所提出的1.3億多元國賠案,台南地院2020年11月6日宣判,僅准39名受害者、判賠1437萬5000元,其餘均已逾時效駁回。

中石化台南安順廠是全世界同時受到戴奧辛、汞「雙毒」汙染的唯一場址,居民體內含有過量戴奧辛,導致罹患糖尿病、癌症等疾病。2008年,213位居民委託法扶基金會律師團打官司,訴訟期間,相繼有62名求償者過世,由繼承人承接訴訟,最後共400多人獲賠。

回想起台南中石化案件2,律師林媗琪指出,自己是從2007年9月初任台南法扶專職律師時開始投入此案。「我常想,參加這案子,應該是我這輩子第一件能拿出來給我的孩子說的值得驕傲的事吧。」

2018年9月28日最高法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天,林媗琪與律師團夥伴們跟對造酣戰數小時後,快步走出法院,望著遠從台南而來為自己奮戰的老伯和婆婆佝僂而去的背影,不由得感嘆時光飛逝歲月如梭。

林媗琪表示,遙想自己第一天到法扶台南分會上班時,當時雖對中石化戴奧辛汙染事件略有耳聞,然仍僅有粗淺認識,萬沒想到協助當地居民的NGO,早就引頸企盼法扶專職律師的到來。上任第二天,林媗琪就被指派前往汙染現場附近勘查,甚至當地媒體還報導專職律師就任的消息,陣仗之大。

律師勤跑地方搏感情

林媗琪指出,對於一般律師而言,大多是當事人主動找上,然而中石化汙染求償案件不同,是律師得去找當事人,必須放下自己的身段,與居民搏感情。當時,有些居民認為政府已經有照護計畫,深怕如果提出國家賠償 ,對政府不順從,會使得目前的照護計畫遭報復性停擺,在那個氛圍之下,哪有出頭鳥要開第一槍?萬一造成全部人都沒了照護計畫,估計會在當地被浸豬籠。

於是,林媗琪想方設法勤跑當地,跟居民、自救會長、志工、里長溝通。其中印象較深的一次溝通協調,因為有居民要求都不收律師費,連訴訟費用都要叫律師先支出 ,旁邊的助理差點翻臉。但當時她仍耐著性子跟居民解釋,台灣與美國不同的律師收費制度,用盡一切溝通技巧,讓居民知道法扶是來幫助他們的,是會盡一切辦法幫他們解決訴訟困難的人,藉此取得他們的信賴。

在找當事人的過程中,林媗琪除了要研究案件本身的事實、法律上可能的爭議外,還必須去學習已經遺忘甚久的自然科學,諸如戴奧辛的組成種類2,3,7,8-TCDD、PCDD、OCDD、毒性當量、戴奧辛指紋、實驗組、對造組、OR、PR、CI、閾值、世代研究等等專有名詞,甚至還必須看專家學者在國際期刊所發表的英文研究專文。

好不容易,林媗琪終於找到天字第一號、第二號的當事人,立馬著手進行法扶申請程序、國賠協商先行程序。漸漸的,在法扶、NGO團體、自救會長、里長們的奔走下,參加的居民越來越多,當中有當時甚多不符法扶資格的居民想提起訴訟,鑒於專職律師已不足以處理全部居民訴訟事務,她便尋求當時台南律師公會的吳信賢理事長出面籌組律師團 。在這10多年的訴訟過程中,「我們吃了無數個便當、開了無數次會議、跑了無數次座談會、拜訪學者、專家、視訊,終讓居民取得賠償」。

2017.08.27 台南分會 舉辦中石化二審說明會
2017.08.27 台南分會 舉辦中石化二審說明會

體內最高濃度個案憶過往

中石化汙染案自救會的成員楊茵鈁,原本受僱於剃頭店,後來和雇主結婚,一共生了七個小孩。可惜的是,楊茵鈁先生在年僅39歲時就出車禍往生了,為了扛起家中生計,於是她改到中石化作「五氯酚鈉」的包裝。楊茵鈁回憶,工廠「整個味道很臭」,工作的時候要戴塑膠眼鏡和口罩,她還會加上一條布巾包起來。

在楊茵鈁先生離世的時候,最小的孩子才6、7歲,除了在中石化工作以外,為了維持家計,她開始去撈魚。除了竹排仔港,中石化會社附近有一個很大的水池,有時候會有死魚,但那時候大家都不知道是因為水裡面有五氯酚鈉跟汞,所以魚才會死掉,大家都去撿魚,她把大隻的拿去賣,小隻的自己吃,最後才導致生病嚴重。

除了楊茵鈁,當時周邊一些老人都生病,身上有大小的瘤,後來去檢驗,才知道體內有戴奧辛、汞。而自救會只要有活動,楊茵鈁幾乎都會出席,因為她覺得「人家律師在幫忙,如果後面的椅子空空的沒人像話嗎?」她回憶,雖然只是聽,也常常聽不懂,但會後律師總是耐心地會再把案件進度與重點告訴大家。

拿到賠償後,眾人都覺得很有意義。楊茵鈁把錢拿去整理房子漏水問題,稍微改善了住家環境。無奈的是,現在她的身體還是不好,得吃很多藥,「吃藥像在吃飯,吃到不知道自己吃甚麼」。萬幸的是,當時因為大尾的魚都賣掉了,拿回家的小魚小孩們不愛吃,所以他們沒有受到甚麼影響。

減輕舉證責任保障人格法益

法扶基金會在宣判當時所發出的聲明認為,這起判決有兩大意義,包括「減輕被害居民舉證負擔」及「被害居民居住品質人格法益受損獲賠」。

其中之一:最高法院就重大的環境訴訟,仍然如同過去RCA案的判決,減輕被害居民舉證的負擔,當被害居民就被害的因果關係的舉證,達到合理蓋然性時,污染者就必須舉反證來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否則就要負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見解,認為被害居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生存權遭受侵害,所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合宜居住品質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中石化公司就此居住品質人格法益的損害,應賠償被害居民慰撫金,希望可以提醒所有的企業經營者,應負保護環境的企業責任。

「台灣這塊土地是所有人安身立命所在」,而維護土地不被污染,讓民眾安心健康的生活,絕對是政府與企業無可迴避的責任。

96.09.28中石化案訪問
96.09.28中石化案訪問

台塑企業六輕工業區空氣汙染案

台塑六輕案

法律扶助基金會於2019年成立「六輕空污受害者法律扶助專案」,除承接六輕空污公害訴訟第一案的損害賠償訴訟外,並協助於1998年六輕營運後,罹患呼吸道疾病的雲林縣麥寮鄉及台西鄉等地居民,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並於六輕空污公害訴訟第二案中,追加40人為共同原告。

其中,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公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42人主張因台塑等五家公司排放具污染性質之氣體危害身體健康,法院於2020年10月30日宣判,駁回原告林先生等2人請求,並裁定駁回其餘原告追加請求。2022年7月12日,雲林地方法院再次駁回原告等37人之請求,未進行專業鑑定之證據調查。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專職律師陳威延回憶,台塑六輕案是在前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退出執政團隊後,主動來找法扶希望一起合作,目前一案去年重啟審查,二案和三案則還在高等法院。法扶接手後,希望可以有更多被害人加入,多次前往台西和麥寮開說明會。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曾彥傑最先是在參與RCA的過程中,接觸到公害案件的因果關係舉證,隨後,他加入六輕的法扶律師團隊中,發現六輕的因果關係比RCA案更複雜。曾彥傑表示,RCA至少是在一個特定的廠區位址,六輕則幅員廣大,污染又會隨著季風而擴散到廠區之外。

所幸在過程中,他和許多會內外優秀律師合作,「從大家身上學習到很多」。在團隊中,曾彥傑主要負責搜集國內外之流行病學研究跟報告,再透過請教公衛專家,將專業的知識消化吸收後,在法庭上轉譯成法官能夠理解的語言。

2019.08.17說明會照片
2019.08.17說明會照片

公害舉證困難 團訴專案不需審查資力

陳威延直言,公害污染案件舉證困難,以中石化案為例,共同提起訴訟的受害人數高達200多人,必須逐一透過血液戴奧辛檢驗。另外像是裁判費、假扣押保證金等,對勝訴沒有懷抱太大希望勞工而言,「這些花費就像是把錢往水裡丟」。

除此之外,陳威延表示,法扶雖然可以提供符合資力審查的受害者訴訟救助,但對於涉及人數眾多的公害案件而言,除了法扶律師,也會需要外部律師參與,這時如果受害者有些符合資力、有些不符合資力,情況就會變得比較複雜。

在重重考驗之下,陳威延指出,案件一審往往得耗費六、七甚至更多年以上時間。但宣判勝訴消息傳出後,會讓最一開始沒有想告的受害者希望也能提出告訴。即使在法律上,爭點並沒有差異太多,但卻可能因為已經過了時效,導致明明處境相似的勞工,無法順利的參與訴訟。

凝聚當事人信念是公害案件最大挑戰

公害案件雖然被害者眾多,但一開始願意站出的人如果不多,往往會造成舉證更加困難。陳威延表示,和一般侵權案件案件相比,公害案件除非是有立即急迫的危險,否則當事人即使被侵害,但症狀隱而不顯,在還沒有病發的情況下,該如何舉證?

在這種情況之下,該如何凝聚當事人信念,說服其願意和法扶一起走過漫長路,是公害案件最大的挑戰。對於法扶律師而言,一方面除了要對抗大財團高薪聘僱的律師,一方面還要凝聚當事人信念。尤其隨著時間拉長,一旦當事人不幸罹癌過世,信念隨著時間消磨,繼承人很多時候不見得願意持續投入時間精力對抗大鯨魚。

陳威延指出,當麥寮村裡有人罹癌過世,即使眾人心中覺得「八九不離十,一定跟六輕有關」,但往往因為舉證困難,「讓每個人不一定都會想提告」。台塑六輕一案在2015年開始,共有約40幾位受害者提出求償,二案最初則是一對兄弟在媽媽過世後,憤然跑去告六輕,並取得法扶協助。

決定接手台塑六輕案之後,原本,法扶主張可以追加方式,在請求基礎一樣,希望法院將台塑六輕受害人合併受理。無奈這樣的請求並未遭法院獲准,後來法扶更編列300多萬元預算,分別在麥寮與台西做鑑定,讓因果關係更明確。陳威延坦言,過程中內心的壓力,不時讓人喘不過氣來。

「小老百姓奉公守法就好,沒事不要去招惹大財團。」無論是中石化還是台塑六輕,陳威延在地方上常常可以聽見這類的居民心聲。曾彥傑也表示,許多受害者本身經濟狀況不好,對上的又是大企業或者空殼公司,不難理解他們很多時候不會太積極投入訴訟成本。

20191220開庭後照片
2019.12.20開庭後照片

時效及團訟加入制度應借鏡國外

「台灣的侵權時效十年太短」相對於德國長達30年、日本也有20年,曾彥傑認為,公害案件不像是車禍,當下很快就可以知道自己身體哪邊受損。許多公害案件裡頭的化學物質侵害人體致癌,需要間隔幾年時間,即使體內已經產生癌細胞,當事人往往也不會立刻知道。

他指出,美國團體訴訟採取加入制度,即使初期只有少數人提告,但是一但勝訴,代表背後多數人都可以行使求償權利。反觀台灣,侵權行為賠償不高,甚至相較美國低很多,導致嚇阻性不夠大。

在台灣,如果剛開始參與訴訟的人不夠多,法院難以了解其集團性。曾彥傑表示,這時律師團除了必須說服更多受害者加入外,還得從其他條件去減輕受害者舉證責任,如初步的身體檢查確認數據由受害者提出,後面因果關係轉移到加害者。

從參與RCA案到台塑六輕,曾彥傑表示,每一步的進展就像是「炒出來的菜有人願意嚐,很有成就感。」他表示,化學物質侵害一開始接觸不會察覺,當受害者確診時,常常已經過了十幾二十年,依照法律規定,往往早已超過侵權時效。

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曾彥傑律師

"化學物質侵害一開始接觸不會察覺,當受害者確診時,常常已經過了十幾二十年,依照法律規定,往往早已超過侵權時效。"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曾彥傑(攝影/王弼正)

目前,如RCA、中石化或台塑六輕這類的公害侵權行為,顧慮到被害者舉證困難,法院開始採取進步見解,考量特殊情況,因果關係已逐步由加害者負舉證責任。民法191之3修訂後,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四、自詡非官方夥伴 持續擦亮法扶招牌

公害案件因為有太多程序爭點導致歷時冗長,參與其中的法扶行政律師朱芳君也期待,法庭審理模式可以比照國外,縮短訴訟流程,避免資方惡意脫產。除此之外,法扶內部也應建立起律師傳承交接制度,培養同仁們對價值選擇的認同感。對於類似RCA的案件,能夠盡量投入專職律師人力,並保持與民間社團與專家學者合作,才能建立起好的循環。

所幸,法扶多年來建立的信譽,就像是一塊招牌,讓律師們在和政府機關學術圈尋求協助時,對方多半都很樂意幫忙。每一次RCA案開庭,朱芳君形容,就像是場跨界專家集體參與協力的過程,不僅社會大眾的關心很重要,當義務律師和專家教授付出大家都看在眼裡,對於案情的進展自然大有幫助。

法扶基金會總會法務處主任朱芳君律師

"期待隨著法扶未來走向「大平台時期」,承接越來越多來自不同政府機關部會的委託案,能夠成為各種弱勢族群共同的依靠。"法扶基金會總會法務處主任朱芳君(攝影/王弼正)

從RCA案的經驗,朱芳君也期待,隨著法扶未來走向「大平台時期」,透過承接來自不同政府機關部會的委託案,成為各種弱勢族群共同的依靠。另外,也不要忘記法扶是國家的財團法人,要能聆聽各界的聲音,她也希望,下個階段的法扶,能夠持續以「非官方組織夥伴自居」,就像是搭起官方和民間的橋樑般,也可以在除了公害案件以外的各種人權議題合作,提供符合法治的專業建議。

從法律及法扶制度雙管齊下

雖然比起大財團的律師,多數是以鐘點計費,法扶律師團南來北往疲於奔命,但陳威延表示,「團結力量大」,多年來在公害案件上持續有所進展。除了幫助弱勢受害者省下律師費用,法扶也會幫當事人申請訴訟救助,對於一審時必須支付的1%裁判費,若當事人繳納有困難,得以暫時免繳。

陳威延認為,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舉證責任法律上應該要有衡平規定,以台塑六輕案為例,六輕排放污染,居民有無接觸?如何影響疾病?不應該全部都只由居民來舉證,被告除了要負擔部分舉證責任外,也必須因為財力狀況,負擔一部分賠償或補償責任。畢竟工人或居民生活在24小時排放毒物的環境裡,不是每個人都有辦法改變,弱勢者往往礙於現實中沒有選擇,只能承受污染,法律制度設計應該要衡平責任。

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專職律師陳威延律師

"工人或居民生活在24小時排放毒物的環境裡,不是每個人都有辦法改變,弱勢者往往礙於現實中沒有選擇,只能承受污染,法律制度設計應該要衡平責任。"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專職律師陳威延(攝影/王弼正)

多年來,在大型公害案件不斷發生,引起台灣社會關注後,陳威延觀察,法扶除了協助當事人獲得應有的賠償,大企業在被告幾次後,也寧可把訴訟費用用於降低毒害物質排放量。

曾彥傑認為在公害訴訟相關案件上,除了有法扶專職律師,一群充滿熱血的外部律師,不僅沒有支薪,又經常負責吃重任務,一起幫助當事人,也扮演著重要角色。未來,曾彥傑則期許,法扶可以與更多專家學者合作,培育更多公害案件相關種子律師,幫助更多需要的受害者。

對於公害案件未來的期待

台大醫院新竹分會醫生陳秉暉認為,要是沒有法扶專職律師,RCA案絕對寸步難行。但國家應該要做的,不是仰賴法扶特定律師,而是要回到制度上,思考為何公害案件的民事訴訟只要企業主否認,或是雞蛋裡挑骨頭,勞工就得負起大多數的舉證責任?

即使法扶在全台各地有許多分會,但畢竟對於職災勞工而言,極有可能本身居住在偏遠地區,社會地位經濟弱勢,光是移動就是很大的成本。他也期許未來法律扶助的可近性能持續提高,找出真正需要法律資源的族群,盡可能更加靠近其群聚地點,避免讓個案孤軍奮戰。

在陳秉暉執業過程中,臨床或多或少會遇到個案訴訟,這時勞工會經由門診取得職業病報告書,釐清疾病診斷與口述工作史。有時醫師甚至會協同現場查看,測量環境,拍照或影片紀錄。

透過RCA案,陳秉暉深深體認到進入訴訟後的成本多巨大,即使有職災保險,依然難以補足勞工們的損害。與其等到職業病發生,陳秉暉認為,國家應針對這類容易讓勞工暴露在有害環境的案場底下,啟動長期監測計畫,並補助或規定勞工定期健康檢查。

RCA關懷協會理事長杜津珠也深深感動法扶律師的付出,「我甚至常常懷疑,他們是不是晚上都沒在睡覺?」杜津珠表示,為了回饋法扶與社會,關懷協會不單只是捐出25%的賠償金給包含台塑六輕等相關社會案件,只要有空,幹部們總是感同身受,並且都很樂意到場聲援。

RCA關懷協會前理事長吳志剛更是涉足更多議題,包含參與環保團體抗爭、在日日春協會行動劇扮演嫖客、聲援消防員組工會、抗議樂生拆遷等。RCA的成功,也讓國外主動聯繫關懷協會,希望能取經運動經驗。

吳志剛舉例,包含韓國、印尼等相關團體,都曾找上幹部分享RCA。這不僅代表RCA案在台灣立下典範,更鼓勵自救會成員們「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只要還有能力可以幫助其他人,彼此都有共識回饋社會,畢竟在這過程中,我們也用了包含法扶在內很多社會資源」。

 

 

1.《永不妥協》(Erin Brockovich)是一部2000年美國劇情電影,故事內容改編自真實故事,內容關於艾琳·布羅克維齊(Erin Brockovich)發現辛克利小鎮水質受到六價鉻重金屬離子污染,嚴重威脅區民的生命健康,但相關事實卻受到隱瞞,透過積極調查後續代表鎮民與美國西岸電力公司巨擘太平洋煤氣電力公司(PG&E)法律訴訟案件。

2.此段改寫自《時光刻印法扶十五:法律扶助基金會15周年特刊》林媗琪律師撰文及楊茵鈁女士受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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