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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20UP!二十年的法律扶助旅程|衛福部專案|有障礙的不是人,是這個社會

發佈日期:2025.06.25

更新日期:2025.06.25

編按:本文為法扶叢書011《20UP! 二十年的法律扶助旅程》分段內容,採訪撰文者為游婉琪小姐。全書共分為公害案件、衛福部專案、刑事辯護、原民保障等四大部分。本段為第二部分衛福部專案內容。

【衛福部專案】
有障礙的不是人,是這個社會

法扶自2018年起接受衛福部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於2018年10月15日開辦提供服務,開辦初期至2019年11月底之專案僅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包含電話、視訊及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以及到府法律諮詢服務。自2019年12月1日起,開始受託辦理訴訟事件代理及辯護與法律文件撰擬等扶助。接辦專案之前,法扶即積極改善軟硬體設施,包含網頁及宣傳品、改善分會無障礙設施、針對聾人族群提供LINE@服務、申請律師或法律諮詢時,可使用LINE預約手語翻譯或聽打人員,提升身心障礙者近用法律扶助資源的可能性。2021-2023年間,本會一般案件當中受扶助人屬身心障礙者之扶助案件比例約17%左右。

2005.12.09召開「礙在心裡口難開~法扶破萬件暨身心障礙扶助」記者會
2005.12.09召開「礙在心裡口難開~法扶破萬件暨身心障礙扶助」記者會,呼籲社會應重視身心障礙者之法律人權。


一、職務再設計 合理調整身障者工作模式

一名患有憂鬱症的男子阿正(化名),透過身障特考錄取後,分發到某國小總務處擔任幹事。阿正因為接受治療的關係,生理狀況無法配合公部門準時上下班。在與主管提出以請假扣薪方式調整工時後,卻遭到公家機關反對。

即使當事人持續都有在接受心理治療,但主管卻因為對憂鬱症疾病的不熟悉,建議阿正採取求神問卜、抄錄經文等「超自然力量」方式尋求協助。雙方在認知不同情況下開始出現摩擦,導致當阿正再度無法準時到班的時候,就會被祭出曠職處分。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周宇修無奈表示,依照《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一年內只要累積曠職滿十天,就構成了免職事由,最後阿正只能透過行政訴訟尋求救濟,光是前年加去年,身上就累積了20幾件官司。即使當事人對於服務機關有很強烈的對抗意識,實務上參考過去經驗,光是針對免職去打官司,對於當事人難以取得有利結果。
 
從這起案件中,周宇修觀察,現行制度底下當國家把人事法令權限放在考試院,即使身心礙障者權利公約CRPD保障了身心障礙者員工合理調整權利,但一般行政機關卻會推託,宣稱自己必須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沒有權限做出縮短工時、薪水等比例削減等常見的合理調整作法。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會會資料,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提出,人人生而自由,享有平等的尊嚴和權利。人權(Human Rights)是人之所以為人而應享有的自由與權利,不因種族、性別、社會階級而有差別,包含身心障礙者也應該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享有人權。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下稱CRPD)第1條開宗明義提到,其宗旨是「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完整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發布的《General comment No. 6 (2018) on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中譯:第6號一般性意見)也指出,為了促進身心障礙者平等享有法律所保障的權利,締約國必須採取積極行動,而可及性/無障礙、合理調整及個別協助這三項措施是需要的。

CRPD第2條提及,合理調整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的定義,是指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義務方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狀態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第5條「平等及不歧視」,也提到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國家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調整。

阿正的案件讓審理的法官郭銘禮印象特別深刻,他直言,當時學校的校長「沒有進入障礙者的情境,無視於當事人的客觀障礙。」阿正因為憂鬱症導致夜間長期失眠,白天精神狀況很差,為此在庭上,郭銘禮找來了阿正的醫生調閱了病例,證實他的睡眠狀況光靠藥物控制效果有限。

由於阿正無法依照原本學校規定,每天上午八點到班,便與學校主任、校長等主管面談,一起商討如何調整。郭銘禮指出,依據當時面談三次的會議計畫,阿正表示自己持續有盡力改善晚到班的情況,包含晚上及飯後的固定時間散步,調整藥物等,無奈生理作息混亂情況持續存在。

過程中,校長建議阿正可以調整作息到晚上八點洗澡、十點吃藥睡覺,中間再起床服第二次藥,另外將鬧鐘時段設在五六點起床,「意志力、心情及信心相當重要」。阿正則表示,自己出院復職後,雖一度到勤時間正常,但是身體硬撐而來,上班時反而精神不濟、時常打瞌睡。

結果,在後續的面談中,校長竟找來校外人士,指阿正前世因盜墓種下業障,需要找姜太公廟點光明燈,並需念懺悔文消除業障。

對此郭銘禮無奈表示,校方明知阿正是透過身心礙障特考分發到學校,障礙類別為精神疾病,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中間也一度因病留職停薪,一年屆滿後繳交康復證明返校復職,可見阿正的精神狀態確實長期處於難以配合學校要求作息時間,否則沒必要請完所有病假。

在這樣的情況下,校方不僅沒有針對阿正的情況做出相對應的合理調整,校長反倒對阿正說出諸如「有一句話叫做『佛法如海,唯信能入』,你如果不信,這些法對你來說就是沒有效果」。要求阿正對於前世犯下的錯誤真心悔改,「這輩子盡量跟人家結善緣」。

郭銘禮法官認為面對身心障礙者和一般人的差異,不應以一般人標準來衡量矯正

"面對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之差異,如果依然是以一般人的標準來衡量,甚至跨越醫學專業,試圖「矯正」,這樣的認知在本質上就是一種未能尊重差異的歧視。"郭銘禮法官(攝影/王弼正)

郭銘禮認為,面對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之差異,如果依然是以一般人的標準來衡量,甚至跨越醫學專業,試圖「矯正」,這樣的認知在本質上就是一種未能尊重差異的歧視。從阿正的例子上可以清楚看到,校方所謂的「輔導會議」,其實就是要求阿正服從勤務規範,到班作息正常化,無法同理阿正的身心障礙處境。

在客觀條件無法改變,郭銘禮表示,用人單位應該要協商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可行性方案,如阿正的案件,其實校方可以請示人事行政總處建議。而非開始對阿正給予曠職,最後累積兩大過免職,影響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違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一般性與結論性意見。

類似的案例其實在國際間並不罕見,如郭銘禮指出,在西班牙曾經有一名警察,因為值勤時發生意外,導致全身癱瘓,無法再從事外勤工作,最後因此被免職。該名警察不服,從國內法院一路提到聯合國,最後聯合國國際法庭判其勝訴,認為國家應該要合理調整。

做半套的身心障礙考選制
 
周宇修表示,阿正的個案不僅僅反映出現行台灣法制僵固,在公務人員的任用上,更突顯出台灣的公部門並沒有落實CRPD合理調整。即使舉辦了身心障礙特考,像是「把考試辦完,就表示政府都有照顧障礙者」,後續卻沒有用心照顧這群通過身心障礙特考的公務員,評估在其職務上有哪些應調整的需求。
 
他建議,在身心障礙公務員任用上,不同類型的身心障礙者需要合理調整的內容不一樣,政府至少應做到把分別評估不同類型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讓障礙者都可以在公務體系貢獻他們的專業,尤其一般用人單位對於精障的接納度低,常常考進去沒多久,就因為無法融入公務體系而被迫離職,更需要了解精障在公務體系所遭遇到的困難。周宇修認為,公部門經常覺得沒有調整空間,但實際上往往卻只是對於合理調整的配套不夠熟悉,建議應邀請專家學者或NGO代表舉行座談會,陪伴障礙者員工到工作現場,觀察他的工作方式與能力,再請第三方代表協助跟雇主提出如何合理調整策略。

公部門往往只是因為對於合理調整配套的不夠熟悉而覺得沒有調整空間

"公部門經常覺得沒有調整空間,但實際上往往卻只是對於合理調整的配套不夠熟悉。"周宇修律師(攝影/王弼正)

周宇修進一步表示,目前台灣公家機關在任用障礙者員工的常見情況是,身心障礙者通過考試後,沒有分發到合適的工作地點。而許多機關缺額原本就沒有滿編,一旦聘用了需要合理調整的障礙者員工,等於把事情丟給其他人做,讓原本已經捉襟見肘的工作現場人力更緊縮,造成障礙者員工在職場上處境艱難。

職務再設計 應考量精神疾病者需求
 
事實上,周宇修指出,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與第37條規定,障礙者得以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職務再設計」等個別化與專業化的職業重建服務。對於不知道如何與障礙者員工互動的雇主,民間組織如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也都會與地方政府合作,扮演第三方協調的角色。

在社會的各個角落,每個人都或多或少曾經痛苦過、正在痛苦中,只是在過去,我們沒有一個明確的疾病來解釋。因此不是透過他人幫忙,就是透過自己努力振作。從阿正的案件中,雇主不斷質疑醫生診斷結果,認為阿正只是以憂鬱症當作藉口想要耍特權,這正反映出「精神疾病不是病」的迷思,仍普遍存在許多人心中。

對於身心障礙公務員在職場上不平等處境,周宇修觀察,國家似乎也沒有打算要好好處理這問題,往往擺出「我有開了門給你,無法融入是你不夠爭氣」的態度,即使發生行政訴訟官司,許多公家機關甚至連律師都不請,直接派人事主管上陣,在法院裡頭根本難以產生有意義的實質對話。
 
除了在許多身心障礙者員工的司法案件上,公家機關的處置明顯違反CRPD保障精神,周宇修無奈指出,在法庭上,許多法官對於國際公約態度傾向「愛理不理」,打官司跟公投一樣成為兩面刃,一旦官司敗訴,對於障礙者帶來的心理傷害反而更大。
 
周宇修感嘆,台灣公務體制人事管理過度呆板僵化,長久以來許多機關裡頭充斥著老屁股冗員,大家拿他沒辦法,如果可以有效改善人事管理制度,「問題形同解決一半」。CRPD的觀念如果再補上,自然有機會讓身心障礙者公務員享有合理調整的權益。而非觀念持續停留在「以前的人為什麼就可以,現在為什麼就不可以」。

以合理調整達到自立生活

與身心障礙族群長年合作的經驗告訴法律扶助基金會行政管理處主任周德彥,身障者若能自立,對其人格發展與生活有很大幫助。這也是為何「合理調整」會被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主因。事實上,合理調整在各場域都可以提出,而最重要的場所非職場莫屬。周德彥觀察,現況有許多單位為了符合法規而聘僱身心障礙者,但卻沒有做出相對應的合理調整,乾脆直接把他們丟在角落,做一點輕鬆的工作等著發薪水,無助於幫助身障者真正自立。

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為例,周德彥表示,當家庭中育有三歲以下子女,勞工依法可以跟雇主申請調整工時。合理調整也是類似的道理,如針對極度弱視的身障勞工,雇主應提供擴視機讀資料。像國內第一位的視障律師李秉宏就任職於法扶,也因此法扶引進視力協助員,幫忙讀資料做紀錄,這些都是合理調整的範疇。

在法院審理之外 實務依然艱難

即使阿正的案件在法院獲得勝訴,但周宇修仍感嘆,法院判下來之後,此案像是回到了原點,校方不能以此將阿正記曠職與免職,但阿正要用什麼方式回來繼續從事這份工作?並不在法院審查範圍內。

站在律師的角度,周宇修坦言,確實官司打贏了,律師就可以下班了。但對當事人而言,打贏官司不見得是這件事情的終點。很多時候,律師必須面對當事人叩問:「為什麼現實生活中,我打贏官司跟沒有打贏是一樣的?」這種時候,周宇修也只能告訴對方,律師可以幫忙的是讓你持續保有這份工作,至於職務上如何合理調整,讓這份工作可以好好維持,讓當事人有勝任職場的機會,在目前,法律能夠提供的幫助相當有限。

除了就服法及監院指引仍有許多值得思考

即使行政法院對合理調整的理解比以前進步,但在民間又是「另一個層次」。撇除合理調整不談,周宇修指出,就連基本的《就業服務法》都一天到晚有雇主違規,如何透過宣導讓民眾認同?坦白說「那條路還很長」。至於合理調整,周宇修認為,本質上我們應該也要去思考,如果今天換成我是老闆該怎麼辦?為何我有義務要聘這個人?合理調整成本誰來吸收?為何我不能聘一個不會造成我負擔的人?

過去這兩年,即使監察院也針對CRPD中的合理調整訂出指引,給出幾個原則性的大方向,但周宇修認為,監察院的指引仍是以「有一定規模的私部門」聘用單位作為理想實踐場域。回到公部門裡頭,如阿正這樣透過身心障礙特考錄取的公務員,一旦無法配合公家機關定的上下班時間,該如何處理?至今這問題仍未得到解答。

周宇修進一步舉例,如果一名身障人士到律師事務所應徵律師,後來主張開庭壓力大導致躁鬱症發生頻率增加,也許一開始他就不該應徵需要出庭的律師作為本職。但公務員身心障礙考試並沒有限定特殊專長,因此無法和私部門限定技能職缺相提並論,需要一套更細緻做法。

對監察院而言,只能依照既有權限制訂指引,建議或呼籲各單位落實。要讓公家機關落實CRPD中的合理調整,周宇修認為,需要跨部會等級的討論,才有可能產生具體結論。但在機關不願製造更多運作成本的情況下,當國家每個機關都像是僵固性強烈的獨立公司,短時間內他並不樂觀困境能有所突破。


二、個人助理 讓身障者有尊嚴地自立生活

患有肌肉萎縮症,至今已獨居將近30年的玉姐(化名),因肌肉萎縮導致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在雙親過世後選擇不願入住機構,即使已取得低收入戶和重度障礙者的福利身分,但玉姐每月可領取的補助總計約1萬5000元,無法支應每月月薪至少2萬元起跳的全職外籍看護費用。地方政府的消極被動態度,以及合格個人助理人力不足等原因,更導致她生活困難。

個人助理制度
個人助理制度在台灣的發展是由一群障礙者組成的「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參考日本推動個人助理經驗倡議而來。該協會成立於2007年,於 2008 年接受聯合勸募補助,第一次在台灣以實驗方案執行個人助理服務,成為台灣個人協助發展里程碑。2011年起,個人助理服務更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的「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範疇,明文規定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與其他尚有些許自理能力的個案相比,玉姐肌肉萎縮狀況隨著年紀增長逐漸惡化,已經到了連伸手打一隻叮咬她手臂的蚊子都無法完成的程度。走進玉姐的家中,可見她生活範圍,就只有家裡客廳一張鋪有保潔墊的長椅。為了降低保潔墊與尿布更換頻率,玉姐必須嚴格控制飲食,一天僅吃一餐,用最低限度的方式攝取水量,以減少排泄機會。每個星期在個人助理協助下洗一次澡,對她而言更像是奢侈。
 
「到底是怎麼撐過來的,我也不知道。」玉姐的肌肉萎縮症在她小學三年級那年開始病發,到了高一時,她已經連腳踏車都無法騎。原本還有雙親照料,隨著時間荏苒,父母先後在1991年、1996年離開,讓玉姐開始過著獨居生活。

原先,玉姐被核定每個月60小時的個人助理時數,平均一天僅有2小時。為了爭取合理的個人助理時數,玉姐在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的協助下提起行政訴訟。過去與公部門打交道的經驗告訴玉姐,受限於科層組織與各種公家機關框架限制,障礙者必須花費許多心力溝通,才有機會突破制度形成的障礙,「制度製造更多障礙給我們」。

2022 年10月,在相關障權團體的推動下,新北市社會局將個助服務的時數上限,從60小時調整至 100小時。也就是說,自2023年2月起,玉姐的時數其實已被調漲核定為每月100小時。然而,實際上,因為合格個人助理人數不足的情況下,玉姐平均每天仍只有2個小時的個人助理,讓這項規定變革對她而言形同虛設。
 
玉姐無奈,形容自己早已被公部門貼上黑名單標籤,過程中她不斷遭旁人質疑,既然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為何不像多數身障者一樣,選擇入住長照機構?但對玉姐而言「當我身體已經失去了自由,心靈更不能沒有自由」。

患有肌肉萎縮症獨居的玉姐
患有肌肉萎縮症獨居的玉姐(攝影/梁弘儒)
 
曾經短暫到長照機構試住一週的經驗告訴玉姐,在機構裡頭,即使軟硬體設施再完備,障礙者卻像是失去了自主性與隱私權,無法自由掌控調配每日作息時間。以一天三餐為例,玉姐表示,平常她想吃什麼食物,可以透過請鄰居、朋友或個人助理幫忙代購,在嘴饞的時候,享用一碗自己最愛的酸辣湯。

但在機構裡頭,卻只能跟著機構提供的菜單按表操課。而擁有好人緣的她,一旦選擇入住機構,更失去了好友可以隨時來串門子的居家同樂時光。以機構一人照顧幾十人的比例來說,更不可能協助玉姐高密度的需求,一旦入住,可以想見的是,身體及心靈將會快速退化,漸漸失去生命力,直到終老。

個人助理服務供需失衡 身障時數拿得到用不到
 
這份渴望自由的心,卻彷彿因為身體早已失去了自由,因而格外不受到重視。以玉姐所在的縣市為例,因為每年只有舉辦一梯次的個人助理培訓課程,平均每年報名人數約25到30位左右,最後能夠結訓的更是少數。而所在地因為人口眾多,需要個人助理的障礙者總是供不應求。以玉姐親身經驗為例,個人助理一次來三小時,她必須「分秒必爭」,彷彿在作戰般地,把一天24小時必須完成的事情塞到這三小時內完成。
 
玉姐認為,個人助理制度立意良善,「幫助我個人自立」,弭平了障礙者與一般人之間的距離。身心障礙者之所以無法從事一般人可以從事的活動,不是因為他們不願意,而是因為生活中存在的太多障礙。尤其當居家服務員規定改成項目制後,許多不符合居服單位規定項目的工作,像是清洗電風扇等工作,玉姐只能仰賴個人助理協助完成。
 
然而,台灣現行個人助理制度因為門檻過高與僵化,無法真正滿足障礙者需求。玉姐舉例,有次她不過是想請個人助理協助到附近超市買個火龍果,服務單位就以個人助理不能協助金錢交易為由拒絕。而在新冠肺炎爆發期間,一直想要打疫苗的她,也因為擔心打了之後產生副作用,半夜沒有個人助理照顧,而遲遲不敢去施打疫苗。

去年3月16日,玉姐案歷經兩年行政訴訟後第一次宣判,要求新北市社會局重新評估,給予玉姐適合的個人助理時數。直到去年夏天,社會局才將時數上調至小月每個月240個小時,大月每個月248小時,和玉姐所主張的全天24小時照顧,顯然只有三分之一左右。

於是,玉姐又在法扶律師的協助下,先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即使新北市政府一開始認為訴願有理,但社會局仍堅持以財政預算和相關資源不足為由,只能給予玉姐同樣的時數。今年七月,玉姐重新提起行政訴訟,案件至今仍有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負責玉姐案的律師翁國彥指出,當案件類型屬於請求社會福利給付時,幾乎時間都會拉的很長。玉姐雖然在第一次行政訴訟獲勝,判決理由也有寫到一個月60小時的個人助理時數違反CRPD,但實際上應該要給予多少時數,已經超出法院專業,因此還是只能交還給社會局評估。

案件回到機關後,翁國彥形容,當事人只能不斷重複做同件事,迫使機關「一次吐一點、慢慢讓步」,想要達到目標,至少得花上五年十年。鑑於台灣目前的行政救濟法制就是如此情況下,除了當事人身心靈需要很堅強外,更需要法扶這樣的單位來協助。翁國彥預估,即使玉姐案再度勝訴,法官不太可能直接判要幾小時,最後還是得回到國家制度通盤檢討。

翁國彥表示,目前台灣針對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所投入的社會福利資源「真的太少」,以個人助理為例,目前各縣市政府通常都只有委託一家基金會來辦理培訓與媒合工作,一旦障礙者與該機構發生摩擦,便容易發生類似玉姐的狀況,因為「照顧不易」或「要求太多」,直接或間接導致難以使用到所需的個人助理時數。
 
不過,隨著玉姐案拿下第一次勝訴,翁國彥觀察,過去這幾年來法院跟CRPD有關案件不少,玉姐案涉及CRPD19條社區自立生活權利,勝訴更代表著指標性意義。舉例來說,他在一些身權團體的會議上,都會有人提到此案,勝訴也代表著對後續相關案件的影響,讓身心障礙者與相關主管機關知道,個人助理時數「不是社政單位的恩惠」,是可以到法院主張。

社會局當然有專業評估需求,但障礙者有權益將不合理的時數拉到法院審查,要求機關說明有無評估、怎麼評估,讓時數的決定「不再是機關說了算」,機關雖專業但非唯一決策者,更可以是司法檢視的對象。而法院有權在認為數字不對時推翻,翁國彥認為,對於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也是很大的進展,給予類似需求者勇氣,可以在遇到不公平情況下提出訴訟挑戰體制,而不是摸摸鼻子就認了。

當玉姐的個人助理時數從每個月60小時增加四倍,翁國彥指出,同時也像是「開了第一槍」,迫使新北市社會局找其他資源,甚至帶動衛福部與各地方政府社政機關開始重視這類案件,願意檢討制度需要修正之處,針對重度障礙者自立生活權利可望達到具體提升效果。雖然過程中進展速度不快,但至少事情是往好的方向前進。

翁國彥舉例,在一些歐美國家,他們的制度是直接給予有需求的身心障礙者一筆合理的錢,讓他們自己去聘僱個人助理。目前雖無法確定究竟哪種方式比較適合台灣,牽涉到政策方向,但至少代表衛福部有在思考如何做更好的調整。身為律師端,只能就個案代理訴訟,並與倡議團體協力合作。
個人助理不是居服補充包

事實上,在個人助理制度上路以前,在台灣行之有年的居家照顧服務員制度,針對失能者提供了包含基本身體清潔、基本日常照顧、測量生命徵象、餵食、餐食照顧、協助沐浴及洗頭、陪同外出或就醫、到宅沐浴車等服務。
 
當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從日本引進個人助理服務後,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總幹事林君潔感嘆,個人助理制度在台灣被運用來補足居家服務不足之處,就像是「居服補充包」,本應以障礙者需求為核心的個人助理服務,卻越來越不聽從障礙者意思。政策規劃者以行政便利與資源分配角度,而非障礙者需求角度來推動個人助理,明顯違反CRPD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的精神。

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總幹事林君潔

"政策規劃者以行政便利與資源分配角度,而非障礙者需求角度來推動個人助理,明顯違反CRPD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的精神。"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總幹事林君潔(攝影/王弼正)

林君潔表示,政府為了行政上的便利,把個人助理用來作為補充居家服務員沒有涵蓋的部分,變成居家服務員協助障礙者在家、個人助理協助障礙者外出。但現實情況卻是:對於許多連每天好好睡一覺都像是奢求的重度肢體障礙者而言,想要出門一趟,根本是難如登天。
 
「原本個人助理是幫助障礙者『成為自己』,現在變成要去哪、做什麼,都還得跟派案單位報備,助理每提供完一個服務,還要拍照核銷。」如過去她就曾聽聞,有障礙者想去某個地方,結果被社工上網查地圖後詢問:「為什麼要去這裡?交通為什麼要花這麼多時間?」同為身心障礙者、本身也有在使用個人助理的林君潔,對於個人助理制度在台灣發展如此歪斜,忍不住直呼「超沒尊嚴」。
 
談起前往日本取經過程,林君潔回憶,過去台灣社會普遍認為障礙者就是「失能」,需要被保護。同時也不會認為障礙者除了「被照顧者」身分以外,在社會中還扮演著各種角色,也會有談戀愛、結婚、生小孩、出門、工作等需求。
 
也因此,林君潔指出,台灣目前無論是居家服務員還是個人助理制度在設計上,經常是以「個案以外的人都無法協助」作為限制,如要替障礙者打掃,只能打掃其房間,「但明明我回到家裡,輪椅的輪胎也會把客廳浴室地板弄髒。」
個人助理有助障礙者有尊嚴的自立生活
 
在日本研修時,林君潔第一次接觸到個人助理。她坦承,一開始自己其實有點無法適應,畢竟比起在台灣通常是由家人照顧,當一位陌生人忽然進入生活中,初期難免有些許不自在。在體驗個人助理過程中,林君潔慢慢發現,終將有家人因為年紀大無力勝任照顧她責任的那天,而個人助理則可以改變這一切,讓障礙者也能有尊嚴的自立生活。
 
即使在有家人照料情況下,林君潔表示,以照顧者為主的生活模式,讓障礙者往往必須剪短髮,縮短照顧者協助洗頭的時間。或是平常只能穿寬鬆的衣服,方便照顧者換洗。而在日本,她意外發現許多障礙者打扮的光鮮亮麗,還會請個人助理幫忙戴隱形眼鏡、穿和服參加慶典。種種現象背後反映出來的,是台灣與日本對於障礙者生活需求的觀念差異。
 
「個人助理讓障礙者在成為完整的人生路上,帶來了很大的變革。」林君潔表示,即使個人助理在台灣仍屬於很新的概念,但卻可以在輔具、機器、無障礙設施以外,提供障礙者多一個新的選擇,滿足輔具不可能協助障礙者的洗澡、更衣、採購民生用品等需求。
 
她以自身經驗為例,在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辦公室裡頭,因為成員都是障礙者,所有的走道、桌椅高度、櫃子擺設等,都經過無障礙設計,讓障礙者們得以來去自如。「但如果把我放在別的辦公室,我就會變得超失能。」林君潔無奈自嘲。
 
「真正障礙不是來自於我們長得和多數人不一樣,而是整個社會結構有無支持多元的人的需求。」林君潔表示,個人助理讓外界看到障礙者的可能性,不再是老舊觀念中沒有生產力的廢物、拖垮社會福利的負擔。同時,個人助理也讓障礙者不再因為生活中必須大量仰賴家人照顧,只能被不斷教導盡可能不要去麻煩身邊的人,成為家人或主流社會期待的樣子。
 
雖然現階段而言,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透過訪談發現,許多障礙者認為被核定的個人助理時數不足,但對多數障礙者而言「自由的空氣比什麼都可貴」,林君潔指出,如玉姐這樣的案例,寧可辛苦的生活,也要讓生命可以很有價值,想活出自己最想要的樣子。
 
正視身心障礙權益 從編列足夠預算開始

即使個人助理提供了障礙者一絲希望與可能,但林君潔仍表示,個人助理時數認定,應該要回到一個人的生活需求。目前台灣各地方政府通常是依照障礙者的輕重程度,沒有具體的依據,更無法配合障礙者生活作息,在所需要時段提供個人助理服務。
 
「同樣是一個小時,有的身障者需要協助的事情多、份量重,有的卻相反。」林君潔表示,以時數來計算的台灣現行個人助理制度,讓如玉姐這類幾乎沒有自理能力的障礙者,容易成為派案機構或個人助理眼中的燙手山芋,導致玉姐即使已經申請到目前最高的每月時數,卻往往無法順利媒合到助理服務。

林君潔表示,障礙者生活在社區裡頭,勢必得面臨許多挑戰,考驗著台灣社會對於身心障礙族群的接納度與制度的完整性。她建議,在個人助理制度的改善上,應該要讓更多障礙者參與討論,讓他們從被歸類為國家的負擔,變成有尊嚴的社會成員。除此之外,假如可以讓障礙者從年輕開始如學生階段就擁有個人助理,才能學習主導自己生活大小事,真正知道自己想要怎樣融入社區的自立生活。


三、催生衛福部專案 從法扶自身變革做起

過去,部分身心障礙者因為無法自立生活,所以必須與家人同住,但在申請國家資源時,受限於以家戶為單位的認定機制,讓其條件資格非傳統法律扶助範圍。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表示,透過承接衛福部專案,這類型的身心障礙者若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就得以不受限家屬財力,重新獲得法律協助,也讓過去五年間,法扶開始在多起如阿正或玉姐的案件中投入心力。

法律扶助基金會行政管理處主任周德彥,從2007年進入法扶時,就發現法扶協助的個案裡,有高比例的身心障礙者。他坦言,「以前我的想法很單純,覺得身障人士很可憐,需要更多耐心來協助」針對肢體障礙者,周德彥也和多數人一樣,覺得相較於心理障礙者,更容易注意到他們行動不便的問題。

20世紀開始,聯合國各項人權公約開始陸續出現,台灣雖然非聯合國正式會員,但在十幾年前,立法院就以國內施行法方式,希望跟國際人權工作接軌,將這些人權公約及審查制度陸續引進台灣。2017年,人權公約監督聯盟成立,觀察每個國家在討論人權公約落實情況時,不免都會提到審查,於是,在人約盟推動下,邀請了屆期退休的國際審查委員到台灣審查,審查會中,包含政府相關部會官員、民間團體、弱勢族群均可出席。

當時,周德彥認為,法扶基金會以協助弱勢為目標,身心障礙者可說是「弱勢中的弱勢」,加上審查結果勢必會影響相關政策,法扶作為弱勢的身心障礙族群要回本身既有重要權益的協助者,更不應該缺席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審查。

於是,當時周德彥的主管同意了這樣的主張,給了周德彥公假出席,讓周德彥開始接觸到CRPD。他表示,CRPD的概念和過去扶助弱勢有很大的不同,而是要建立一套以身心障礙者為主的制度,告訴大眾「有障礙的不是這個人,而是這個社會」。

討論變革帶來的疑問與形成共識

改變的步伐總是會遇到重重阻礙,周德彥也不意外,他表示,人類因為慣性,面對質疑的當下,第一時間的反應往往會是:「現在這樣做已經很好了。」他因為長期與身心障礙者接觸,「腦袋開始大洗牌」,放眼望去,不再和過往一樣,認為台灣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已經照顧有加。

這樣的情況尤其出現在職場上,勞工本來就相對於雇主弱勢,一旦又有身心障礙,更容易面臨不平等對待甚至歧視。所幸這幾年,除了法扶在個案協助上的努力外,隨著點字機出現和網路的發達,身障者也開始慢慢走出家門,得以接觸社會上各種資訊。

一般人也因為生命歷程的轉變,如生小孩後開始要推娃娃車,才知道「道路上的顛簸很可怕」,或是家中父母親年邁後,開始意識到電梯的重要性。又或者因為發生意外導致行動不便,進而認知到社會上需要更多無障礙空間。

於是,周德彥開始希望促成法扶可以以身心障礙者為主體,重新通盤檢討服務流程。這項提議在會內很快地有了共識,於是,他先從法扶全國各分會的硬體開始盤點,包含:有沒有無障礙廁所?有沒有緊急服務鈴?

一開始,周德彥當然也會收到「有必要做成這樣嗎?」「辦公室都是租的,要怎麼跟房東講?」諸如此類的反應,於是他找來不同障別的團體協助,幫助法扶會同仁可以更深入瞭解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與困境,再把實際上難以改善的替代措施明確寫在公開資訊,讓障礙者可以在到會前預先獲知相關資訊。
設身處地看見社會的缺陷

在密切接觸身障團體過程中,周德彥觀察,身心障礙者容易因為不想造成別人的困擾或麻煩,或是因為覺得社會整體氛圍不夠友善,導致容易「自我弱化、自我貶抑」。他認為,推動CRPD過程不只是對社會進行總體檢,也是希望身心障礙族群可以停止活在自我貶抑的環境,找到安身立命的位置,翻轉社會既有的扭曲。

法律扶助基金會行政管理處主任周德彥

"推動CRPD過程不只是對社會進行總體檢,也是希望身心障礙族群可以停止活在自我貶抑的環境,找到安身立命的位置,翻轉社會既有的扭曲。"法律扶助基金會行政管理處主任周德彥(攝影/王弼正)

這群在第一線接觸多年的身心障礙族群,到後來也變成周德彥工作場域外的朋友。他笑說,因為結交了這群友人,現在他早已習慣和朋友約聚餐地點,會先詢問餐廳有沒有無障礙廁所,門口是否輪椅進得去等等。許多身障族群的不便很細微,會讓沒有身處其中的人,直覺式的認為應該要自己解決,但在身障者連開口表達需求都會先自我審查的現況下,周德彥認為,我們更應該要設身處地地去看見社會的缺陷。

在硬體建置之外,第二階段周德彥開始從軟體著手,如建立法扶的無障礙網站,讓每張圖片都有說明檔,視障者可以透過讀取器朗誦了解圖片內容。早年一線人員會使用筆談,後來也逐步新增了手語翻譯跟聽打服務。觀察這幾年隨著手機通訊軟體的普及,會手語的聾啞人士越來越少,周德彥也把通譯的準則訂出來,並開發法扶的Line@官方帳號,作為聾啞人士跟法扶律師諮詢管道。

過程中,周德彥可以明顯感受到內部同仁一方面覺得要改變很麻煩,另方面同時又深知這是一件法扶必須要做的事情,只是能不能找到簡單的方法?在這種時候,周德彥會抱持著「疏通渠道」的心情來提醒同仁,簡便的方法難免會有副作用,未來不免還要繼續調整,不如一開始可以把渠道開大一點、暢通一點,多站在身障者角度去思考。

承辦衛福部專案的挑戰

在法扶的努力下,衛福部也在六年前主動找上門來,合作成立了衛福部專案。成立專案之後,周德彥表示,法扶投入更多心力,除了承辦案件外,也希望可以破除社會大眾對於精神障礙者的污名化。周德彥觀察,身障族群因為長年作為「社會遺落份子」,面對法律訴訟,有時難免會情緒激動,過程中如何「畫出一條線」,在協助身障與提供身障族群更棒服務與同仁工作所能乘載量能中間,透過培訓教導大家如何與不同障別的當事人溝通,變成衛福部專案不可或缺的重點。

除了提供員工協助方案,當分會房屋租約到時,在尋找新的會址時,周德彥也會希望新會址可以滿足符合身障族群所需的條件。就這樣一步一步,讓法扶不斷蛻變與新生,長出如今更加友善身心障礙者的樣貌。

20191202身心障礙者訴訟專案開辦記者會
2019.12.02身心障礙者訴訟專案開辦記者會(攝影/梁弘儒)

法扶承接衛福部專案至今,周德彥指出,最大困難點還是在於「人」。為此,法扶舉辦多場全國訓練,替同仁們建立起基本概念。由於法扶在決定是否要承接一個案件時,會考量案子是否有答辯空間。因此,律師對於實務見解能否接受,往往基於過去的實務經驗。然而,在CRPD施行法引進前,沒有相關的訴訟作為前例,新型的案件很多審查委員也許一輩子都沒有碰過,就算通過了,該如何嫁接人權公約,而不是只是空想,都是法扶要面臨的挑戰。

從審查開始疏通進展

由於法扶是採取外部審查,一個案子有三位審查委員(若有覆議會由不同的三位覆議委員處理),為了提高案件審查通過率,針對新的案件,法扶會先訪談障礙者,研究相關法規,在國內法保障不足的情況下,則引述國際公約,提供法律意見書,幫助審查委員更加了解。

努力多年下來,周德彥樂見在全國各地都有少數律師願意承接身心障礙者案件,即使辛苦、酬金又不高,必須靠著律師提出充分的事證和論述,讓法院覺得有道理,從IPAD輔具案件到賣場辭退員工案的勝訴,周德彥形容,就像是「推倒高牆的過程」,訴訟推進見解需要時間,每次的進展都帶給大家很棒的鼓舞。

周德彥舉例,像是輔具基準表的規範,在IPad案勝訴後,各個公家機關開始與時俱進的檢討,讓既有的規範可以更加完善,符合身障者需求。玉姐等身障人士爭取的個人助理時數,也是法扶透過訴訟不斷提醒主管機關制度缺陷之處的最佳案例。

自從法扶承接衛福部專案以來,周德彥形容,對內就像是重新體檢一次法扶的服務機制,畢竟法扶即使「不是促進者,也不要變成(造成)障礙者」,周德彥指出,當指標勝訴案件慢慢出來,障礙者社群因為平時互動緊密,資訊傳遞快速,會開始對法扶的服務有感。

從軟體到硬體、從內部到外部,法扶一步步的藉由與身心障礙團體交流、培訓內部律師,過程中不斷地去思考如何提供以身心障礙者為主體的服務。為了讓身心障礙族群也能理解CRPD的概念,法扶也仿照地震或是風災逃生宣導模式,針對身心障礙族群製作易讀版本。

「司法近用對於一般人而言都有一定門檻了,更何況是身心障礙者?」隨著觀念的翻轉,周德彥也樂見法扶的這些改變,嘉惠到的不是只有身心障礙族群身上。當擁有平權觀念的人越來越多,自然而然會形成一股社會翻轉的動力。

持續檢討檢視 看見障礙族群的隱性需求

周德彥也分享一個自己生活上的經驗,原本住家附近機車停車格就已經難尋,有天又被劃出了要給身障人士專用的停車格,他一開始看了不免苦惱,想著以後又更難找車位了。直到某天,看到身障車格上停放著三輪機車,周德彥當下開心到不行。「可見平常生活中身障人士真的有其需要,只是這些需求被隱形了,導致多數人並沒有看到」。

為了讓更多人得以看見身心障礙族群的需求,周德彥也從這個經驗中啟發出在法扶舉辦真人圖書館活動,邀請弱聽者等不同類型的身心障礙族群現身說法,分享生活大小事,拉近法扶會內同仁與身心障礙族群的距離。

衛福部專案即使開創初期辛苦,周德彥認為,隨著專案逐漸上軌道,後續的維持依然很重要,相關配套也應持續檢討。每年,法扶都仍會固定找身心障礙團體回來討論,檢視服務的各種個案中,有沒有遺漏或不夠到位之處。尤其針對有多重障礙別的個案,如聽障不識字又不會手語者,周德彥期盼未來能夠持續深化服務的品質。

議題倡議上,CRPD核心概念為障礙者自主,周德彥指出,這衝擊國內一些既有的制度,包含監護(將身心障礙者所有法律權利拔除)與輔助宣告(重大決定與家人一起決定)等,在輔助資源上,法扶應扮演協助判斷、促進討論推動的角色,讓身心障礙族群可以在充分理解狀況下,為自己決定負責。


四、落實國際人權公約 從最有權力者開始

台灣從2014年開始實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至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郭銘禮觀察,在法庭上有越來越多律師引用公約基本觀念。但他強調,關鍵在於「從最有權力的人開始」。以司法權而言,郭銘禮認為,就要從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憲法法庭帶頭,在法庭上經常運用人權公約作為釋憲依據,達到風行草偃的引領效果。

郭銘禮進一步解釋,台灣憲法基本人權的文字過於簡略,不像國際人權公約有豐富明確的原則和案例,期許大法官可以時常引用人權公約,充實憲法的基本權內涵。司法院也可以做好榜樣,包含親自參與國際人權公約審查會議、詳讀影子報告、監督及落實國際人權專家提出的各項結論性意見等。

除此之外,政府應以國際人權公約的價值作為施政主軸,對內保障提升人權,對外更可以作為與國際合作接軌的基礎。要達到在國內落實的目標,郭銘禮建議,更應加強培育相關人才,開發資料庫,其中監察院應負起監督政府落實結論性意見的職責。

回到身心障礙者在法庭上的近用司法權,郭銘禮表示,可以採取「教育與實務並行」方式,由身心障礙者現身說法,讓法院人員實際操作輔具去感受,可能會使其面對身心障礙族群時,比較有同理心和臨場感。

另外,也可以藉由討論身心障礙者權利的影視作品,讓法院在行為態度上,都能讓每一個工作人員包含法警、書記官、庭務員、法官、庭長到院長,以及參與訴訟程序的律師、輔佐員、社工等,可以落實公約中,與身心障礙者在平等基礎上,使其充分切實參與社會。

在裁判上,法院應參照一般性意見、結論性意見、個人來文等,重視身心障礙者本身與其代表組織、非政府組織、學者專家意見,在必要的情況,可委請適當的專家證人提供鑑定意見。

從司法從業人員開始落實接軌國際公約

這幾年下來,郭銘禮觀察,透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CRPD,當有裁判勝訴者獲得救濟,也會影響到其他有類似處境的障礙者。接下來的挑戰,是如何讓更多律師在法庭上具備可以主張國際公約的能力,如何讓法院在個案審理上有CRPD的敏感度,以及如何讓憲法法庭與大法官可以正確適用身權公約。

其中在律師方面,郭銘禮建議,法扶律師書狀可以設計固定格式,其中一欄為引用國際人權公約,提醒律師們可以朝人權公約的角度去思考訴訟策略,「透過機制的建立,讓律師們走鐘不了」。除此之外,透過個案教育宣導,加強不同案件間律師彼此的聯繫與經驗交流。

郭銘禮曾經看過一個案件,當事人原本從事工作為高雄市政府委外機關在路邊開停車收費單,後來因為腿受傷休息多年,加上視力也有些問題,高雄市政府委外包商換了好幾次工作後,最後以該員無法充分發揮能力達成標準為由將其解僱,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沒有主張CRPD的合理調整權,讓他覺得很可惜。

郭銘禮從民國100年開始接觸兩公約業務,因為是第一個承接此業務的人,在沒有前人束縛下,他得以深入瞭解聯合國運作模式。他認為,畢竟聯合國距離台灣政府部門太遙遠,無論是司法上還是行政上,國家都應培育更多法官去進修人權學程,或是舉辦國內教育訓練,讓台灣更能夠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

看見每個人的損傷

無論是輪椅族路上遇到阻礙、道路不平等環境上障礙,或是特殊疾病者因為不自覺發出聲音,遇到異樣眼光、竊竊私語等態度上的障礙,郭銘禮指出,這些都是歧視的反射,沒有注意到這群障礙者身不由己。他提醒,我們要去理解社會是由各式各樣不同的人所組成,「每個人都不一樣」,在法庭上,不只是來開庭的人,證人甚至旁聽者,也都可能會有不同種類或程度上的損傷。

曾經有一個真實案例是這樣的,一名視障當事人透過律師表達出庭需要攜帶導盲犬,卻遭到法院以「擔心狗會叫」拒絕。郭銘禮指出,從這個案例就可以看出,法院系統仍未理解不同障別人士在生活中的需求,因為缺乏同理,而造成表現在態度或行為上的障礙。

他認為,透過施行法去修國內法,是再簡單不過的方式,但就像是台灣加入WTO自由貿易協定後,許多國內相關法律跟著修訂,但實際上如何落實,並賦予國際公約在法律上較高的位階,才是真正的困難點。

身為法院成員之一,除了在工作崗位上不斷提醒、持續倡議外,郭銘禮也會透過將國際公約寫入判決書,讓未來的法官在面臨類似案件時,可以尋找前案來引用。「公約是國內法秩序的一部分,法院應該要以普遍接受的人權價值去談。」郭銘禮說。

透過融合教育邁向CRPD理想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表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一種「典範移轉」,理想的情況下,所有社會制度在第一時間推行時,都應完整預想每個人的狀況。當理想情況沒有發生時,遇到問題的就會是沒有被妥善考量進去社會制度的人。

CRPD希望身心障礙者可以參與社會制度的改善,但在官方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目前只能採取階段性納入。周漢威認為,CRPD作為理想,國家也通過了施行法,即使現階段要求所有雇主做合理調整、讓社會立即達到無障礙或去機構化有其困難,但我們仍可以透過融合教育不斷努力,朝著CRPD的理想邁進。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

"就連德國、日本或美國,要完美落實CRPD都有其困難,但即使從一到十很困難,我們可以先從一到三開始漸漸倡議,讓文化慢慢扭轉。"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攝影/王弼正)

「就連德國、日本或美國,要完美落實CRPD都有其困難,但即使從一到十很困難,我們可以先從一到三開始漸漸倡議,讓文化慢慢扭轉。」在一到十的過程中,周漢威表示,遇到特殊當事人需要資源,就能透過法扶基金會的衛福部專案,依照現行法律提供足夠的支持,並且在個案訴訟過程中,把法院裁量空間撐大。

過去這幾年來,周漢威也看見,在法扶律師與倡議團體的努力下,無論是人行道整平,還是合理調整勞工出勤,都開始有所改善。政府無論是公約審查、到成立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滾動的檢討國家人權政策,目的都是打造健康的對話環境,法扶也希望能持續在其中扮演改變的角色。
以指標案件產生培力效果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最一開始法扶與人約盟的合作是前往各分會替律師做教育訓練。在重大矚目案件中,除了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外,人約盟也會透過法庭之友管道提供兩造以外的專家意見書,作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考慮公約參考依據。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指出,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當身心障礙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起訴願或訴訟,並請求法律扶助。她特別感謝法扶律師的用心,在許多案件拿下勝訴,呈現出台灣的指標性個案。

20230322-UNCRPD的國際與台灣經驗:法律適用與社會政策改善國際研討會
2023.03.22 UNCRPD的國際與台灣經驗:法律適用與社會政策改善國際研討會

過程中,黃怡碧也看見律師知識與能力之重要性,法扶無論是提供身心障礙族群電話法律諮詢,亦或是辦理律師相關培訓,都讓身心障礙者可以透過比較容易近用法律的路徑取得協助。

即使有了衛福部專案,針對當事人的資力放寬1.5倍,但黃怡碧表示,在案件審查時審查委員不是那麼了解身心障礙者狀況,實務上不見得所有案件在最一開始都能通過法扶審查。所幸在過程中,尤其過去兩三年前,法扶律師在合理調整與自立生活面向上,贏了許多指標性案件,無論是對於身心障礙者還是法界人士,或多或少都有產生培力效果。「雖然還沒看到山崩式的勝利,但這幾年已經累積一些戰果」黃怡碧說。

其中,黃嵩立特別指出,合理調整概念是CRPD的核心元素,立法單位應該要趕快入法,至今仍未放進去《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導致許多單位對於CRPD合理調整概念解釋錯誤。他舉例,如高雄的路邊停車收費員案,明明可以透過職務再設計,重建該員的工作能力,交通局解僱該員後,該員先向高雄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結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卻認為解僱有道理。

後來,法扶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官在沒有搞清楚狀況下,認為該員沒有請求權,直到最高行政法院聽了人約盟的意見,認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沒有善盡調查責任,應該要透過善意協商合理調整職務內容,才讓此案又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重審,中間耗損不少司法行政資源。
廢除強制住院需要配套作法

強制住院在2017年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際審查中,遭審查委員於結論性意見中明確指出:強制住院違反公約第14條第1項(b)款:「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嵩立

"CRPD要求的不單只是法律的改變"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攝影/王弼正)

黃嵩立以此提醒,「CRPD要求的不單只是法律的改變」,審查委員認為台灣應該要廢除強制住院,但除了廢除以外,更要提出非強制的做法。甚至在到了必須要面臨強制住院的更早階段,國家可以提供身心障礙者與其家屬哪些支持性做法?政府機關有無足夠資源?「畢竟CRPD的出發點,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全。」

什麼是強制住院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59條規定,當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保護人應協助其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而《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則定義:「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強制住院的啟動順序,是從當事人被通報出現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行為,此時如果該名當事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則根據《精神衛生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兩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實施強制鑑定。但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而強制鑑定結果,若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其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
 
法院裁定強制住院期間,不得超過60日,但經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住院期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強制住院期間屆滿十四日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裁定以一次為限,不得超過60日。

強制住院非唯一可行方式

黃嵩立表示,無論是CRPD還是世界衛生組織WHO,都倡議藥物以外的治療模式,以及急性期的支持模式。他舉例,WHO在2021年出版的社區精神衛生服務指南(Guidance on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Promoting person-centred and rights-based approaches)中,就提出了包含社區外展服務(community outreach)、同儕支持系統(peer support)等多國案例,呈現以人為核心、以人權為基礎、以復原為重點的精神健康系統如何運作。更重要的,這份指南同時證明強制住院接受治療,並非唯一可行的方式。

對於強制住院議題,法扶執行長周漢威也表示,台灣社會多元,在身障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在醫生與過勞家屬之間,我們無法直接從一到一百,馬上廢除強制住院,但我們可以去比較國際上是怎麼處理?哪些適合台灣參考借鏡,思考社會救助法可以如何修訂。

另外。像是協助身障家屬或安置機構對身障者聲請監護宣告,本質與強制住院很像。黃嵩立解釋,一旦被監護宣告,身障者便會完全失去權利,情況就像是宣告民事死亡,剝奪所有自主的可能性,是最嚴重違反公約的情境。對於監護宣告,黃嵩立指出,目前光是以心智能力來判斷一名身心障礙者是否要被監護宣告,法學界跟精神醫學界就看法不一,而從人約盟的角度,難以接受身心障礙者的自主權利被剝奪。

黃嵩立直指,強制住院的觀念需要解放,但制度該如何朝調整友善病人方向去調整,需要法扶與民間團體共同促進制度改變,在修法時討論提出一個版本,一起跟司法院溝通。

對此黃怡碧補充,在醫療方面如果要發展出非強制性的選擇,可以參考芬蘭入家式開放式對話(Open Dialogue),不是要讓身心障礙者回到生病以前,而是去思考如何與其症狀共處,並在這樣的情況下,繼續發揮人的功能與尊嚴、盡可能有工作、去做他們想做的事情。而非只是被看成疾病的載體。「如果這樣觀念未改變,台灣政府在衛政、社政、勞政三方資源錯置,未協力提供身心障礙者全方位服務,問題永遠只是未爆彈。」黃怡碧表示。

開放式對話
源自於芬蘭的「開放式對話(Open Dialogue)」,由臨床心理學家及家族治療師Jaakko Seikkula所提出,是一種精神危機支持服務模式,將精神疾病問題視為人類生活的一部份。這套模式由芬蘭開始,發展至德國、瑞典、波蘭、義大利、英國等歐洲國家,因為成效顯著,至今已受到北美、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等國家的精神醫療界廣泛採用。
 
開放式對話主要的核心信念是以「當事人及其社會網絡支持的需求」為核心,結合當事人、社會網絡與專業人員,共同討論如何因應精神危機,將當事人身邊的所有資源納入治療考量當中。
 
開放式對話重視治療團隊的合作及患者與家庭的關係。在對話過程中,每個人的聲音都能被聽到,在平等、民主、透明、公開的氛圍之下,廣納所有人的意見,並持續地依據各種狀況彈性調整支持與治療計劃,以因應瞬息萬變的各種狀況。
 
根據Jaakko Seikkula博士和他的團隊運用開放式對話投入精神醫療工作,成果顯示約85%的病友可以恢復到充分就業;80%以上的人可以回歸社區生活,也大幅度降低了藥物使用、住院率與社會福利資源的挹注。且在五年之內的追蹤顯示沒有任何精神疾病的再復發。

因為衛福部專案的上路,黃怡碧觀察,法扶在過去五年來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相關議題涉入越來越深。人約盟期待持續與律師、病權團體訓練,盡可能減少身心障礙者被強制治療,「在做決定過程中,有人可以站在他身邊,捍衛自己不被關的權利」。

與人約盟攜手倡議 彼此相互學習

黃嵩立指出,國際審查影子報告延伸出許多司法院應該要處理的議題,法扶基金會因為直接受司法院捐助,也許難以從非政府組織角度倡議,但可以跟台北律師公會等民間團體合作,針對國際專家所產出的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如要求司法院近用司法實際參與,要求官方提出實際作為,把應該要重視的議題官方化,提升可見度。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怡碧

"法扶扮演橋樑角色,讓民間團體有更多管道與司法機關接觸"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攝影/王弼正)

黃怡碧認為,人權公約重要精神,以台灣目前情況來看,假使法扶不做,身心障礙者很難找到律師。透過法扶扮演橋樑角色,讓民間團體有更多管道與司法機關接觸。「法扶作為協助倡議者,帶入重要議題」。

在法扶律師未來會有更多機會需要代理嚴重障礙者情況下,黃怡碧指出,很多時候律師不知道如何與當事人溝通。在許多國家,會聘用中立的「司法中介人」法扶也可以有律師以外的中介者,協助跨領域的溝通工作。

黃嵩立認為,法扶擁有許多有理念的律師,相信他們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的重視,絕對不只是要執行衛福部專案而已。尤其,在精神衛生法修正後,未來仍有許多需要法扶與人約盟攜手倡議之處。

人權議題在司法上強調實證資料,當越來越多弱勢族群往法扶尋求協助,法扶將可運用這些可觀的數據發展出相關的統計資料庫,可作為針對律師研習的課程內容設計參考。「這些資料不僅寶貴,更協助我們去辨識實務上律師需要哪些知識與協助」。黃怡碧形容,人約盟在與法扶合作的道路上,彼此一直都是互相學習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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