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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我的扶助個案:把我的戶籍掛到醫院?/陳學驊律師

發佈日期:2025.08.12

更新日期:2025.08.12

我的扶助個案:把我的戶籍掛到醫院?

文/陳學驊律師(法扶扶助律師、陳學驊律師事務所)


大疫來了。
那是我與H先生的第一次見面。
肇因於種種理由,H先生誤入了金融資本的陷阱,周旋於不同的本金與高額的利息之間,最後甚至入了獄。

直面重重難關,那是任何人也都可以想像的生活窘迫。
H先生長年患有嚴重的思覺失調,當初的家與家人早就在一次次的病程、幻覺中不見了。多次回到熟悉的街道,卻沒有家了,曾經的地方已經拉起封鎖線,準備都市更新了,拆掉了,大家去哪了?不知道,答案就是不知道。

現在只能借宿在工作的地方,用自己的雙手,爭取活在這個社會上的資格。

疫情是越來越嚴重了。
工作的地方因為防控措施升級,被暫停營業了,住的地方沒有了,收入也沒有了,還能去哪了?不知道,答案只能是不知道。

後來長長的時間裡,我無法跟H先生取得聯繫,幾次聯絡,話筒最後只傳來系統的語音,原先的法律扶助作業也只能暫時停止。

又過了一段時間,H先生出現了,他被找到了。
消息來源指出,有奇怪人士徘徊於Y市X醫院周邊,好像很多天沒洗澡了,衣著是破爛的,行爲是怪異的,口中喃喃自語,意識不清。

後來才知道,自最後一次聯絡後,H先生又陷入思覺失調狀態,遊走街頭好幾個月了,最終被送往T市專科醫院治療,恢復意識,治療了一段期間,狀況略為好轉,出院轉介於Y市的民間康復機構居住,又因病況不甚穩定,接近無工作能力,全無收入可言,生活極度困頓,幸經Y市社工輔導申請Y市低收入戶補助,獲准,暫解燃眉之急。

但因民間康復機構終究與醫療機構不同,H先生病情反覆不定,不適合處於民間康復機構,後續又轉回T市專科醫院治療。
如果,這段故事可以在這裡打住,H先生應該可以好好接受治療,並逐漸自所受領的低收入戶補助中,慢慢累積他復歸社會的資本,如果。

可惜終究事與願違。

Y市社會局一紙公文,澆注了H先生重返社會的火苗,僅存餘燼煙揚。

「H君於113年1月8日入住T市醫院,不符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6項規定,故本局自113年2月起撤銷台端低收入戶第2款資格」、「檢附支出收回書1份,應繳金額共計新台幣2萬7,300元,請於文到60日內至Y市市庫代理金融機構繳納」。

公文裡,未實際調查H先生的狀況,寥寥數語,就撤銷了H先生的低收入戶資格,隨即更要求H先生繳回已收領之補助。是則,不僅H先生往後不享有上開資格與補助,更又積欠了國家債務。我只想問,他哪來的錢?這樣的行政處分,在疫情、病情及經濟壓力下的眾多刀刃之中,是逼迫H先生走上絕路,無疑。

因為思覺失調收至於其他縣市醫院關係,H先生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
示意圖片(ChatGPT協助創作)

穿過隧道長長的盡頭,有光。

法扶再次即時的接住了H先生,針對Y市社會局上開行政處分,准予訴願程序協助。

因為收治狀態下無法離院的緣故,法扶派案後我趕往了T市醫院與H先生碰面,恐怕是之前遊蕩於街頭所致,他看起來更加瘦弱了,長髮下顯露他的憔悴,但因經過良好治療,意識清楚,大抵狀態不錯。

我們不禁想問,社會救助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根據社會救助法第1條,開宗明義是稱「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Y市社會局上開行政處分,與此立法目的之距離,大概有一個太平洋的遠。固然,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6項稱「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然而,H先生真的有符合上開條文的情形嗎?

事實上,H先生的戶籍,始終是因家不見了,以致流落街頭,而設於Y市某區公所,而民法第20條第1項雖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然根據我國實務見解「當事人有無居住之意思,應依客觀之事實探求並認定之,並不以有長期居住之事實為必要」(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427號判決)、「雖離去其住所,如出國留學、出外就業、在營服役、在監服刑、離家避債、逃匿等,但有歸返之意思者,尚不得遽認廢止其住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參照),我們必須詢問的是,既然H先生的戶籍始終係設於Y市,其又係因思覺失調症復發而收治於T市醫院,主觀上H先生本無以該醫院為長期住所之意思,亦即無久住之意思,沒有人願自己之疾病永無康復之日,且客觀上縱連出國留學、出外就業、在營服役、在監服刑、離家避債、逃匿等原因下離開住所,只要有歸返的意思,就不得遽認廢止其住所,H先生戶籍地就在Y市區公所,於入住Y市康復之家前,就流落街頭,以Y市之街頭為住所,今僅因病況惡化而收治於T市醫院,能說是廢止其住所嗎?如果連住所都沒有廢止,遑論說是沒有「實際居住」。況且,事後發現,當H先生病情嚴峻,渾渾噩噩、不知所終、街頭遊蕩時,他竟然仍是於身無分文下,回到他最熟悉的地方,那個他早已沒了的家,如果一個人處於思覺失調下,仍只能回到那個地方,那裡,能說不是家嗎?

所幸經訴願程序,終認H先生上開主張合理,而撤銷了原處分,並稱「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就醫入住T市醫院,而認未實際居住本市,撤銷訴願人低收入戶第2款資格,並追繳家庭生活補助,容有疑問。」,後續經Y市社會局重新核定,H先生的低收入戶資格也保住了。

只是我常在想,如果高舉屠刀的手在處斬之前,可以再細緻的思考行政處分引發的效果,無論是法律上的、事實上的,是不是就可以再經過審慎思考行政處分的做成是否適法、合理?是否在民眾權益的保障上,可以不用再經過漫長救濟程序?這一切都在行政機關的一念之間。「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H先生後來的病況是越來越好,接近出院了。他來跟我說生活近況時,我再度看到了他眼裡的光。臨走前,他跟我說,「你還記得我之前跟你提過,其實我會填詞的事情嗎?張惠妹的人質那首歌,是我寫的。」,我笑著跟他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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