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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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1.07
更新日期:2025.11.07
我的扶助個案
刑罰或行政罰--原住民農民的罪與罰
文/林韋翰律師(扶助律師)
王先生是玉里地區的布農族人,平時種植水稻維生,因為砍伐了稻田附近的雜木,被林保署玉里工作站提起森林法第52條第1項「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之告訴。經法扶基金會派案後,身為偵查中辯護人的我約了王先生前往案發現場了解狀況。
那時接近中秋,玉里地區的稻作是一年二獲,暑期種下的稻苗已有半身高,尚未結穗,北風沿著東側的山脈吹拂著稻田,在烈陽下吹成一道又一道的綠浪。
「到了。」王先生的車子停下,指著山壁及山壁對向的稻田。「這裡就是猴子下來玩耍、吃稻穗的地方。」
我走下車拍照蒐證,王先生的稻田是南北向的狹長菱形,西側是河川,東側是小山壁,沿著山壁過去就是中央山脈—是布農人的文化起源地,同時也是臺灣獼猴的家鄉。在山壁處的稻田有塊明顯的凹陷處,稻草看起來有被動物壓過的痕跡。
「同樣的地方還有兩處,猴子們會從樹上跳下來,在稻田裡玩耍、吃東西,然後再跳回樹上躲進山裡,所以我才會把附近的雜木砍掉。」王先生說。
「沒辦法用鞭炮、鳴槍的方式驅趕嗎?架設電網呢?」我提出幾個從其他原住民那邊聽過的方法。
「剛開始猴子會怕槍的聲音,但久而久之就知道那是空包彈,鳴槍後還是不會跑。電網要圍的地方太長了,我有問過價錢,目前負擔不起。」王先生揮手表示無奈。
的確,王先生的農田是和河川局承租的,連插秧機、收割機等機械也需要向其他族人租借,如果還要裝設數百公尺的電網,不知道要多少年的收成才能回本。
「我今年年初砍掉山壁那邊的雜木後,猴子真的來得比較少了,牠們不敢跑得那麼遠,因為我們跑過來時,牠們會來不及逃,這是我父親之前教我的,我們都是這樣做。你看我的小兒子就坐在那邊,每年要結穗時,我們白天就是全家輪流看守,怕猴子來吃。」王先生語畢,示意小兒子先回家,換自己來輪守。

雜木環繞的稻田容易有猴害。(示意圖片)
在拍照蒐集證據的同時,我就想好了主要的辯護策略,不外是:王先生只是砍樹,沒有將樹搬離現場,所以頂多是毀損行為,而無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此外,王先生是為了防止反覆不斷的猴害(農損)而進行砍樹,雜木30餘顆的價值不到兩千元,應可以構成緊急避難。
然而,在地檢署轉介的鎮公所調解庭中,玉里工作站(告訴人)的職員在提出和解條件後,無預警的說道:「賠償樹木價額並種回樹木的條件是民事部分而已;和解後,你們如果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我們單位會再依森林法第56條處以罰鍰,是罰12萬到60萬元喔。」
王先生當下面有難色,我向調解委員說明我方需要回去討論。
調解庭結束,我和王先生說明刑罰與行政罰之間的擇一關係,並說明這金額的毀損罪加上本案情節,最多大概是處以拘役刑為主,易科罰金是六萬元以下。
王先生問我該如何選擇。我一如往常地向王先生建議:「你沒有任何前科,而且本案中還是有無罪的空間,不應該因為懼怕行政罰而變成認罪、有罪判決,讓你變成罪犯,所以我還是建議你無罪答辯,之後有行政罰再救濟看看。」
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水利法……因為與傳統習慣、觀念差距甚大的國家法律存在,原住民利用土地所遇到的罪與罰,如同猴害一樣,反覆發生、難以預防。即使防了一道刑罰,難免另一道處罰,而且如同修正前的稅法一樣,往往行政罰的罰鍰比易科罰金或併科罰金的金額來得高。
沒想到,一連兩周,不論我怎麼跟王先生重複說明,王先生還是希望我能夠為他爭取毀損罪的拘役刑,他不希望司法程序變得冗長、還要反覆去花蓮開庭、申請法扶,更不希望最後被處以高額的罰鍰,那是他無法負擔的金額。法律扶助、經濟弱勢處境下的當事人,證明自己是清白的「成本」實在是比其他人高多了。
於是,我只好使用了「犯罪事實自白≠認罪」的概念,一方面為王先生主張緊急避難,並請求不起訴書上載明「緊急避難」以讓王先生適用行政罰法上的不罰規定;一方面(用道長們最愛用的退步言之)依王先生自白毀損之事實,向檢方請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拘役20日)。
最後,檢方以王先生不知道案地是他人之森林用地、不具備主觀故意的理由,給予王先生篇幅僅兩頁的不起訴處分書。
「行政罰法的裁處權有三年期限,所以再兩年,如果你都沒有收到裁處書,那麼就是真的沒事了。」在我的說明下,收到不起訴書的王先生彷彿收到了有罪判決一樣,只能勉強露出苦笑。
「到時候我還能再找法扶嗎?」
「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