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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4.09
更新日期:2026.04.09
你很危險!——我是如何「被自願住院」的?
文/羚羊(心理社會障礙者)
編按:本文內容為作者分享自身經驗,希望透過分享有助社會大眾增加對於心理社會障礙者的視角及理解。因題材敏感保護作者身分,故採筆名刊登。
我們可能都曾在電影或新聞中聽過「強制住院」的情節,但在真實的醫療現場,有更多未被看見的妥協與無奈。這篇文章來自一位心理社會障礙者的親身經歷 。2024年5月的一個星期五下午,因為一場精神危機,作者被送進了某綜合醫院的急診室。在混亂脆弱的當下,面對醫療體系的權威與法律資訊的落差,病人往往難以真正行使自身的權利。
本文希望透過第一人稱的視角,帶領讀者走入那個充滿張力與恐懼的急診室,看見那些在官方數據中「被消失」,實質上卻是「被自願住院」的真實處境 。同時,我們也將探討當身邊的人面臨精神危機時,除了將病房作為避風港,我們還能如何給予更好的理解與支持。
零、威脅?你很危險
「你很危險!」週五下午的急診室裡,值班精神科醫師對自殺未遂的我如是說。
在這個段落,值班精神科醫師就展現出他的權威和他的認定。「你很危險」加上不友善的語氣不僅僅是一句陳述,更是一句不理所當然的評價性語言。這裡使用自殺未遂的用語是依據客觀上看起來主觀想自殺,並且有客觀自殺行為但結果未死亡,而做成的算是客觀的認定,和當事人主觀認知無強烈相關。
一、圈套:自殺未遂
忘記因為什麼事情,我又想自殺了。不是真的想死,而是想引起誰的注意,表示我需要被關心,需要被幫助。但我不知道有什麼方法可以求助,引起注意的方法只知道「鬧自殺(未遂)」。這次用缺氧的方式,卻同時向119求救,於是再度被送到醫院急診。急診室已經看到「又來了」(習慣了),依往例照會精神科醫師。只是在等待照會同時,我因為沒吃午餐而不告而別。殊不知這對急診來說是「逃跑」,被找回來後約束在輪椅上。這是那天自殺未遂的過程。是一個設下想被關心的圈套,如是操作體制照著想像的方向運作,也就是可以被精神科醫師關心。只是誰知道這天的值班醫師少數令人討厭的類型。(前情提要)
對當事人來說,這是一個為了求救而設計的圈套。因為缺乏求救的技巧而採用更激烈、當事人僅知的手段求助,然而客觀上看來就是自殺未遂,確實有製造缺氧的行為、有自殺意念,「有傷害自己(的事實)」甚至還從急診「逃跑」,可能無法處理自己事務。儘管資料上沒有醫師方的記載,仍能猜測有一定機率該當事人屬於嚴重病人且有自傷(自殺)情形。照會精神科醫師則是條文(精神衛生法舊法§41I、新法§59)後半段醫師判定有全日住院必要與否的前置條件。讀者可根據前兩段來試想,在混亂的急診室,飢餓同時具有心理需求的當事人受到的對待情形下,會有何感受,當時甚至沒有家屬在旁「照顧」。當事人要獨自面對急診室和值班醫師的壓力,包含在情緒上的和言語、身心狀態上的等等。
二、兩位醫師?誰、鑑定?
接著,值班醫師拿起電話,打給我的主治醫師,「某某某又自殺來急診了,你要收嗎?」「喔……好啊。」電話對面傳來同意的聲音。
「要不要住院?」掛上電話,值班醫師問我,一臉跩跩的不耐神情。我剛因逃跑被找回來,被約束在輪椅上,還搞不清楚現在怎麼回事,大概跟以前一樣「住院」吧?我微微點頭。
「要不要住院」和向主治確認收治意願的動作,可能佐證了醫師判斷有全日住院必要的法律要件。這裡呈現的是當事人在病人或嚴重病人的狀態下,其實有可能無法好好理解問句背後的意義和表達自身想法,以及評估決定的後果。此時形成的判斷力有落差,病人不曉得自己做的決定會造成什麼結果,但是卻形成「自願住院」的後果。另方面,當事人具有「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就能達成強制住院的部分條件」的法律知識,此時卻還不知道值班醫師的判斷,沒有啟動有關強制住院程序,也是造成認知落差的因素之一。對強制住院的整體想法仍是醫師比病人清楚,顯示知識造成對權力展現的差異所在。最後下一段會回頭討論這裡有關「兩位醫師認為要住院」,在當事人心中形成了「是否已構成兩位醫師強制鑑定」的疑慮,也形成一種檢討自己的基準而選擇降低姿態。因此本段落定名為「兩位醫師?誰、鑑定?」正是為了回應面對時間流動的當下,法律要件構成與否在當事人心中存在某種不確定性。通電話算是兩位醫師的鑑定過程嗎?用說的可以算強制鑑定嗎?這些在當事人的主觀認知裡都不知道。
三、協商:同意住院但不同意約束隔離
等我的家屬來辦妥住院手續,我在下午五點左右上樓進入急性病房第一層隔間,此時家屬已經離開,只剩我一人兩手空空面對護理師,一邊簽署住院同意書和精神科急性病房入住同意書,我要簽約束隔離同意書時,猶豫了,因我擔心自己有失控行為被約束隔離,而堅持拒絕簽署、堅持醫師說明並回答問題。醫師說明和回答問題是同意書上寫明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我還以為自己法律知識上線了呢。我只同意住院不同意約束隔離,是不是算同意住院?護理師可沒空等,便打電話給值班醫師。
值班醫師再度現身,更加不耐煩地說著「有什麼好不簽的?都住這麼多次了。你的醫師也同意了你有聽到。」接著又說道。「不住院我就送審查會讓你一次住兩個月,還可以再申請延長兩個月。」
聽到這我臉色變了,因為再過一個月就是我最在意的畢業典禮,如果被強制住院兩個月,那我就不能參加這個重要的儀式。那個當下,我其實不知道即使被強制住院,我仍擁有通訊權,可以對外聯絡,甚至找人代為聲請提審。儘管我已從法律學系畢業,讀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卻從未研讀《精神衛生法》,對於法律效果與救濟措施一無所知。面對這樣的情境,我形同一個常民,無法運用法律知識為自己爭取權益。
到底同意住院不同意約束隔離,是同意住院還是不同意住院呢?這在當事人心中起了很大的疑慮,但值班醫師揭露強制住院送審查會就會住兩個月,甚至再延長兩個月,已經在情緒上引起當事人的恐慌,害怕影響參與畢業典禮。值班醫師告知了法律要件和「最嚴重的」效果,其實是揭露會誤導人的觀念,不是錯誤卻使人可能陷於錯誤中。

(AI生成示意圖片)
以為法律知識上身主張知情權利的抵抗行為沒有發揮效果。法律知識的落差在這裡透過值班醫師不耐煩的情緒表現,加強了權力落差和壓制當事人對權利主張的想像。當事人對法律要件和效果的模糊認知,讓他必須在有限知識下做決定和參與協商。回顧兩位醫師認為要住院這件少數已知的事情,當事人很難不往更糟的方向思考,而必須當下立即性的回應住院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形同一個不會法律的人,無法運用法律知識為自己爭取權益。從這個「形同」的指認可以發現,在資訊、知識有限之下,法律專業也可能成為法律知識上的一般人。沒辦法為自己做什麼。
四、選擇:畢業典禮不容閃失
過去自殺未遂住院都住一兩個星期而已,主治醫師不變的話還是有機會一兩週出院的吧?下班之後找不到主治醫師,想找她會談也來不及,此時值班醫師最大。送審查會可能等於關兩個月……。在兩害相權的情境下,自願住院還是送審查會?我選擇前者,至少有機會不錯過畢業典禮,與強制的兩個月沒得談不同。這是一種機會成本的考量,是在有限理性下做出的策略性選擇。
當事人基於資訊不對稱的情況,選擇對自己當前能見相對有利的選擇。為了避免更低可能性能參加到畢業典禮,選擇「自願住院」,實則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因而稱為「被」自願住院。同時,強制住院的程序又再度被停下,當事人也不會成為強制住院案件統計的分母。這是一個機會成本考量的策略選擇。在此也顯現出強制住院程序啟動與否有時候在情境左右下,效果發生是模糊的。
下文是上述筆記的分析性紀錄,可以看到「勸說」是強制住院程序開啟與否的敲門磚,在病人還能表達之時,這份協商意味著「你自願住院,你我都好辦事、省麻煩」,不用送審查會申請許可,不用撕破臉鬧得彼此不開心,也不需要強制鑑定。另一方面,在「勸說」之下,當事人的意願更容易被消失成自願住院,加上情緒影響和資訊不對稱(知情權未被落實),當事人可能處於更弱勢的地位。
值班醫師「勸」我以自願住院的方式處理,這種勸說讓我「被自願住院」,我的不願意在制度面前消失了。這樣的選擇不會增加強制住院的案例數量與行政手續,也讓我的不願意被轉化為自願,呈現在檯面上。法律知識的資訊不對稱,使我在決策上失去了能動性。即使法律規定醫院與醫師應向病人說明其權利,在實際情境中,情緒的影響與資訊的不完整仍導致我做出違背本意的選擇。
──當事人第一人稱,後記
綜合上面筆記後記的分析,當事人得出了以下結論。他按照法律的用語敘述,說自己是一個自願住院的嚴重病人。從本文的用語,當事人是一個被自願住院的個案。而從官方審查會強制住院統計數據來看1,本案完全不曾是檯面上的數字的一員。
因此,我是一個自願住院的嚴重病人個案。
反思後記:
事後得知,當事人因為主治醫師後來承認他尊重值班醫師的判斷,加上當事人點頭願意住院,主治醫師當下其實不了解情況,否則以主治醫師很能從當事人不擅長求助的脈絡了解當事人的最後手段性行為展現,不一定會讓當事人住院。最終,當事人和主治醫師討論好,住院約10~14天後出院,也就是比多數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期間還短的時間。住院期間沒有受到約束或隔離,只是因自殺風險高,入病房後被要求只能穿X光檢查服,甚至連褲子內衣也要脫掉。這一度造成醫護人員和當事人之間緊張的氛圍。後來主治醫師跟當事人討論如何不用這麼激烈的手段來換取關注,以致遭受這類對待(被自願住院或強制住院危機等),當事人透過學校輔導機制、自費心理諮商、電話協談、轉移注意力、向當時師長求助等方式,來緩解急性的精神危機。儘管仍偶爾發生,但強度漸漸降低,也漸漸學習情緒調節方式。寫作此刻回想,當事人之所以使自己陷於會送往主治醫師醫院的景況,是因為會想要獲得主要是主治醫師的關注。此外儘管精神科急性病房諸多限制人權處,有時也能帶來結構和安定感,在沒有辦法獲得其他資源足夠的支持,見到主治醫師會讓當事人情緒穩定下來,是可能的原因。有時病房反而成為某些精神疾病經驗者的避風港。
1.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鑑定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統計數據,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405-62833-107.html。2025年9月5日。最後檢索日期: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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