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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7.15
更新日期:2026.07.15
案件筆記:28年的土地爭奪戰!泰雅渡假村「借名登記」大逆轉
文/法隆‧星降 Falong Sinciang(法扶台北分會法務專員)
最近幾天原住民社群都在討論一件大事:最高法院剛出爐的11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
這不只是法律界的重大突破,更是一場精采的「商戰復仇記」。主角是泰雅渡假村創辦人家族(原住民高家),對上後來的經營團隊(榮高公司)。高家在一審時原本「滿盤皆輸」,最後卻「絕地大反攻」逆轉全勝,成功在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的協助之下,把失去28年的土地給要了回來!
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我們用最簡單的白話來拆解。
【大前提】非原住民想買「原住民保留地」?門都沒有!
法律規定,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原住民保留地」(以下簡稱原保地)的所有權人,只能是原住民。(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37 II、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8 I)
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長久以來,很多非原住民的開發商,看上溫泉或觀光商機,想買地蓋渡假村,就想出了一個「迂迴策略」:
「我出錢買地,找一個聽話的原住民當人頭,登記在他名下。我們私底下簽一份『借名登記合約』,證明土地其實是我的。」
過去法院認為,這種「借名登記」只要登記在原住民名下就合法(譬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這導致大量原保地實質上被非原住民掌控。
直到2021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終於看不下去,做出了一個非常有勇氣的指標性裁定(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
只要是非原住民用人頭買原保地,不管你們私底下簽了什麼買賣契約、借名登記契約,還是在土地上設定什麼權利,一律「通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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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示意圖片
【小前提】轉手4次、糾纏28年的「套娃遊戲」
雖然2021年大法庭說「一律無效」,但還是有一些遺缺:如果這塊地早就被轉手賣給其他人(甚至轉了好幾手),該怎麼辦?
這次泰雅渡假村的案子,就是一個「原保地俄羅斯套娃」:
高家想把土地拿回來,而土地已經轉了四手,跟大法庭裁定的案例不太一樣。但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肯定了高家的主張,把這個套娃一個個拆掉:
結果:轉手四次全部被判無效,土地回歸原主,高家大獲全勝,拿回土地!
【彩蛋】土地拿回來了,那2888萬要還嗎?
這是一般人最關心的問題。法律上講究公平,你土地拿回去了,當初收人家的錢,理論上要當成「不當得利」還給人家。
而且,去年(2025年)高等法院才剛開會討論過一個問題:「如果時間超過15年,原住民能不能賴帳不還錢?」最後法官們認為:「不行,這樣太沒誠信了,地都拿回去了,錢也一定要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_民事類_114年第1題)
照這樣看,高家不是要把當初的2888萬還給陳明照嗎?
精彩的來了!
我們翻開前審(台中高分院112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號)的判決,發現對手(人頭D)在訴訟中竟然有過這樣的表示:
「當初那2888萬,合約上寫的是『買股份』,不是『買土地』,而且合約已經履行完畢了!」
當初買家為了規避法律,在合約上故意寫成「買股份、土地是附贈/另外過戶的」,在訴訟中也不斷作相同主張。現在好了,高家日後如果被要求返還不當得利,完全可以兩手一攤說:
「對啊,你當初是花錢跟我買股份的,股份你也拿到了,合約早就履行完畢了。至於土地?那是因為借名登記無效被法院收回的,干那2888萬什麼事?」
對泰雅渡假村/榮高公司來說真的是地財兩失。
土地被拿回去了,當初付的2800多萬討不討得回來?
還真說不準餒。
作者附註:2888萬不當得利非本次訴訟標的,【彩蛋】一節僅筆者就日後可能發展所做猜測,實際結果仍有變數,尚待持續追蹤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