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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案件筆記:28年的土地爭奪戰!泰雅渡假村「借名登記」大逆轉/法隆‧星降 Falong Sinciang

發佈日期:2026.07.15

更新日期:2026.07.15

案件筆記:28年的土地爭奪戰!泰雅渡假村「借名登記」大逆轉

文/法隆‧星降 Falong Sinciang(法扶台北分會法務專員


最近幾天原住民社群都在討論一件大事:最高法院剛出爐的115年度台上字第310判決

這不只是法律界的重大突破,更是一場精采的「商戰復仇記」。主角是泰雅渡假村創辦人家族(原住民高家),對上後來的經營團隊(榮高公司)。高家在一審時原本「滿盤皆輸」,最後卻「絕地大反攻」逆轉全勝,成功在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的協助之下,把失去28年的土地給要了回來!

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我們用最簡單的白話來拆解。

【大前提】非原住民想買「原住民保留地」?門都沒有!

法律規定,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原住民保留地」(以下簡稱原保地)的所有權人,只能是原住民。(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37 II、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8 I)

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長久以來,很多非原住民的開發商,看上溫泉或觀光商機,想買地蓋渡假村,就想出了一個「迂迴策略」:

「我出錢買地,找一個聽話的原住民當人頭,登記在他名下。我們私底下簽一份『借名登記合約』,證明土地其實是我的。」

過去法院認為,這種「借名登記」只要登記在原住民名下就合法(譬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這導致大量原保地實質上被非原住民掌控。

直到2021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終於看不下去,做出了一個非常有勇氣的指標性裁定(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

只要是非原住民用人頭買原保地,不管你們私底下簽了什麼買賣契約、借名登記契約,還是在土地上設定什麼權利,一律「通通無效」!

原住民保留地的政策產生相關民事爭議
AI示意圖片

【小前提】轉手4次、糾纏28年的「套娃遊戲」

雖然2021年大法庭說「一律無效」,但還是有一些遺缺:如果這塊地早就被轉手賣給其他人(甚至轉了好幾手),該怎麼辦?

這次泰雅渡假村的案子,就是一個「原保地俄羅斯套娃」:

  1. 民國87年(第1步): 買家陳明照(非原住民)花2888萬買下高家的榮高公司股份,同時另外約定:高家要把名下的原保地,過戶給陳明照指定的原住民人頭A。
  2. 中間過程(第2~4步): 這塊地像傳接球一樣,陸續從人頭A過戶給人頭B,再過戶給人頭C。
  3. 民國111年(第5步): 官司打到一半,人頭C突然把土地又過戶給了人頭D。

高家想把土地拿回來,而土地已經轉了四手,跟大法庭裁定的案例不太一樣。但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肯定了高家的主張,把這個套娃一個個拆掉:

  • 先直接拔插頭: 法院說,非原住民跟原住民之間「過戶原保地」的約定,打從一開始就無效。既然最源頭的約定無效,後面的過戶自然可議。
  • 中間過戶給人頭A、B、C全部無效: 這些人頭之間的過戶登記,擺明了就是要規避法律,全部無效。
  • 無權處分:人頭C過戶給人頭D,法院認為這叫無權處分,而高家也有表達反對,那這個過戶也無效。況且人頭D打官司時早就知道這塊地有爭議,算不上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最後也不能合法擁有這塊地。

結果:轉手四次全部被判無效,土地回歸原主,高家大獲全勝,拿回土地!

【彩蛋】土地拿回來了,那2888萬要還嗎?

這是一般人最關心的問題。法律上講究公平,你土地拿回去了,當初收人家的錢,理論上要當成「不當得利」還給人家。

而且,去年(2025年)高等法院才剛開會討論過一個問題:「如果時間超過15年,原住民能不能賴帳不還錢?」最後法官們認為:「不行,這樣太沒誠信了,地都拿回去了,錢也一定要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_民事類_114年第1

照這樣看,高家不是要把當初的2888萬還給陳明照嗎?

精彩的來了!

我們翻開前審(台中高分院112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的判決,發現對手(人頭D)在訴訟中竟然有過這樣的表示:

「當初那2888萬,合約上寫的是『買股份』,不是『買土地』,而且合約已經履行完畢了!」

當初買家為了規避法律,在合約上故意寫成「買股份、土地是附贈/另外過戶的」,在訴訟中也不斷作相同主張。現在好了,高家日後如果被要求返還不當得利,完全可以兩手一攤說:

「對啊,你當初是花錢跟我買股份的,股份你也拿到了,合約早就履行完畢了。至於土地?那是因為借名登記無效被法院收回的,干那2888萬什麼事?」

對泰雅渡假村/榮高公司來說真的是地財兩失。
土地被拿回去了,當初付的2800多萬討不討得回來?

還真說不準餒。

作者附註:2888萬不當得利非本次訴訟標的,【彩蛋】一節僅筆者就日後可能發展所做猜測,實際結果仍有變數,尚待持續追蹤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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