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noscript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
:::

法扶報報

在校園中保障兒童被傾聽的權利/陳志遠

發佈日期:2023.03.01

更新日期:2024.01.18

在校園中保障兒童被傾聽的權利
常見的誤解與困境

文/陳志遠(人本教育基金會校安中心)


幾年前,我曾參與一場跨縣市的兒少代表座談會,主辦單位邀請到一位承辦兒童培力業務的校長與談,他說:「各位兒少代表要用心參與研習,不要打瞌睡,不是你有表意權,就可以隨意發表。有權利就有義務,各位被選拔出來,就有義務要學習資料分析,清楚表達,不能想到什麼就說什麼,這樣沒人聽得懂。」

校長致詞完就離場了,我來不及當面糾正他。表意權就是表意權,不是要有能力資料分析,才有資格享有!也不是說不清楚,就會喪失。連這個校長都搞不清楚,竟然代表教育界出席與談,不只提供錯誤認知訊息,還夾帶了對學生的教訓。這就是我們討論校園中的兒童人權,首先要意識到的現實環境。

小孩先學會企劃與表達,大人才需要花力氣聽?

校長的誤解,有可能是因為英文翻譯的問題。但也可能是對未成年的偏見問題。先談英文翻譯問題。兒童權利委員會針對CRC第12條提出「第12號一般性意見」,對此條內容加以闡釋。這號一般性意見的標題是《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Heard》,但在華文文件則被翻譯為《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這乍看之下,似乎更強調兒童的主體,但卻讓人忽略了成年人的義務。「表意」強調的是表達意見的權利,但「被傾聽」則更強調成年人傾聽的義務。

第12號一般性意見的第21段中,就特別強調「研究表明,兒童從幼年期就能夠形成意見,即使她或他可能無法用語言來表達。」所以成年人就有義務透過「遊戲、身體語言、面部表情和繪畫」來傾聽兒童的意見。就算是幼兒,公約也要求成年人應當傾聽,所以被傾聽權的要點並不是兒童有高水準的表達。

如果校長或說大人們,只抓著翻譯名詞,自行發揮,卻沒有細讀意見書內容,那麼,就會產生誤解。但是,即使是翻成表達意見的權利,字面上也都清清楚楚說著:兒童的權利。也就是,這項權利是伴隨著兒童身份,可沒有說是哪一類兒童才能有喔。但是,校長或說大人們,腦中有另一個翻譯器,將這些白紙黑字自行腦補成,「清楚表達的義務」「你要好好說,我才能好好聽」.....這個腦內翻譯器的成分無非是「你是小孩,還不成熟,本來就....」於是,演變成拿人家的權利來教訓人。

事實上,兒童權利公約的誕生,不就是為了平衡這個「師長大人腦內翻譯器」。

CRC的「被傾聽權」其實更強調,成年人要增進傾聽兒童意見的能力。同一號一般性意見中屢次提到「締約國不能從一開始就推定兒童沒有表達自己意見的能力。相反地,締約國應假設兒童有能力形成自己的意見,並且承認她或他表達意見的權利;並非由兒童首先證明其能力。」、「兒童不需要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的所有方面有全面的認識,而是需要她或他有足夠的瞭解,能夠恰當地就此事項形成自己的意見。」

並不是要反對相關培力,這確實是政府及學校該做的事情。不過要注意到,培力目的是提供充分教學及資源,增進兒童運用權利的能力,是要賦權;不能反過來把成年人學習傾聽兒童的責任,變成兒童受表意訓練的義務

尊重被傾聽權,就是讓兒童做決定?

在被傾聽權上,台灣目前主要推動的方向,比較多是在學校相關會議中納入學生代表,或在政府相關委員會中納入兒少代表,這個方向當然有助於傾聽兒童集體意見並促進參與。但當眼光只放在兒少代表制度,就容易忘記所有兒童被傾聽權都應當受到尊重,而且容易產生一個誤會:兒少代表同意的政策或措施,就有正當性。

舉例來說,在教育部分別對國高中發布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後,雖然有學校仍然頑抗,但也有學校開始在服裝儀容委員會中納入學生代表。納入學生意見當然是一種進展,但我們也接到一些個案,比如說教育部禁止因為服儀規定處罰學生,但服儀委員會卻訂出處罰條款;又或者是部分學校的服裝規定助長性別刻版印象,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這類個案實際和學校溝通時,最常聽到校方說:「我們的服儀委員會有納入學生代表,他們都同意。」

公約要求的,是成年人應當對兒童表達的意見「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所以決策的責任,要由成年負擔。不能把兒童的意見當作背書。還有另一個明顯的例子,是111年士國簡字第2號判決中,丁師用上下樓梯處罰學生,並表示是被處罰的孩子提議要用上下樓梯來替代罰寫,這也是把被傾聽權拿來當推卸責任的藉口。在本案判決中法院表示:「縱上開替代方式是由原告所提議,惟此替代處罰方式既經丁師所同意,自不能解免丁師責任......」。

成年人有義務透過「遊戲、身體語言、面部表情和繪畫」來傾聽兒童的意見
Image by Chuck Underwood from Pixabay

既然是受傾聽權,那成年人聽聽就好?

前面說到,成年人對於與兒童相關的事務,仍然有義務做出決定並且負責。那學校裡的事情,是不是有個形式,聽一次小孩的意見就好?

我有一次接到申訴,孩子去找教務主任討論學校在第八節課時段安排正課的問題,教務主任一聽到要談這內容就很不高興:「已經講很多遍了,不加課會上不完,我要對全校師生負責,你不負這個責任就不要一直計較上課時間。」發完脾氣,就不繼續對話了。但這孩子正好要談的就是他的經驗,課程有一半的時間都在小考、複習考,如果不要考這麼多試,就算不用第八節排正課,也不會有上不完的問題。而且,教育部規定的很清楚,第八節課就是不能上新進度,大家都需要足夠的休息。

這牽涉到什麼是負責任的決定?公約不僅規定這一類與兒童權益相關的事務要傾聽兒童意見,更進一步,也要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也就是說兒童的利益要優先於成年人的利益被考量。要真正理解兒童的利益,就需要知道兒童的處境,了解兒童的處境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傾聽兒童的意見,這兩者有很大的關聯。

所以兒童被傾聽權的實踐,不能只是成年人聽聽就好,還需要營造友善環境、提供充分資訊、給予回應並持續交流,而這個過程正好也能夠協助成年人做出負責的決定,誠如同號一般性意見所說「締約國應隨時隨地仔細聽取兒童的意見,他們的觀點有可能提升解決辦法的品質。」

兒童在校內的受傾聽權,還有許多待處理的困境

公約也要求「確保一種使兒童在自由表達觀點時感覺安全和受尊重的環境。」 其實不論對兒童還是成年人,安全的環境都是自由表達意見的重要前提。這件事情會需要對兒童特別保護,同樣是因為處境。兒童在校園中或家庭中,受到身體或精神暴力對待仍然很常見,在這個問題沒有妥善處理之前,形式上聽取兒童意見的做法,效果可能都有限。孩子不論為了避免威脅還是討好威權所說出來的話,都算不上是自由表達的意見。

另一個困境是目前努力的方向過於形式,尤其習慣以代表的方式讓孩子發聲。我接過一個申訴案,孩子想旁聽學校服儀委員會,但被斷然拒絕,孩子退而求其次,希望可以閱覽會議紀錄或聽會議錄音,也被說不是代表就沒有資格看。這位孩子之所以想爭取旁聽,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對於學校服儀的意見,校方只有質疑他資格的不友善對待,沒有實質回應。

會有這樣的現象,制度問題也是原因,目前的法規中,沒有以學生為主體的規定,來保障受傾聽權,連能含括被傾聽權的訓示規定都還沒有,更遑論程序性的保障。這也讓校園中的成年人忘記了不只是學生代表可以對學校相關政策、規劃、措施發表意見,依照公約的規定,是所有兒童都可以表達意見。

兒童的受傾聽權,在台灣還說不上起步。真正的起點不會是創設兒少的代表制度,而是成年人提供真誠的協助,創造對話機會,學習傾聽兒童。

這對台灣的民主進展、轉型正義來說,也是無可避免的課題。

延伸閱讀:人本教育札記/教小孩

主題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