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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單親媽媽的單人育兒困境:對吳若妤案的一些省思/洪惠芬

發佈日期:2022.08.02

更新日期:2024.01.18

單親媽媽的單人育兒困境:對吳若妤案的一些省思

文/洪惠芬(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這七年來,都是我在養他們兩個小孩,我今天要帶他們一起走,因為我覺得這七年來,我被看低了,我獨自一個人面對所有的輿論壓力與各式異樣的眼光,包括工作找得不順遂。我會覺得為什麼這兩個小孩,這七年來都是我自己,他們生病的時候、不舒服的時候,都是我自己一個人在顧,我二十四小時去哪裡都要顧著他們,我完全沒有自己的自由。

上述文字是殺害兩子單親媽媽吳若妤在法院審理時所說的一段話。基於過去在母職研究的田野經驗,我認為這段文字反映的不只吳若妤作為單親媽媽長時間一個人孤單養育子女的困境,它也凸顯了:在現下的台灣社會,養大一個孩子對所有的父母而言,都是一項艱困的任務。

吳若妤案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在兩次法院審理,吳若妤作為母親對孩子的母愛是法官在作裁斷時的核心命題。這背後的弦外之音是:如果吳若妤夠愛她的孩子,她怎麼忍心痛下殺手,奪走孩子的生命。

用父母對孩子的愛去證立他們對孩子理當的付出,這樣的論述邏輯的確符合一般人的道德直觀。然而接下來,我想從我近幾年在田野中對台灣當代母職的觀察,去指出:育兒這項任務的艱難程度,只憑對孩子的愛,並不足以支所有的父母捱過這樣的難關。當難關捱不過去時,我們都有可能成為吳若妤,以一種傷害孩子、剝奪他重要權利的方式來對待孩子。

1. 當代父母的育兒困境

就分析層次而言,育兒涉及三項任務。首先是活下去所需要的「物質資源供應」。在以物易物的年代,它可能是食物、衣服與遮風蔽雨的地方;但在現在以金錢為交易媒介的資本主義社會,它可概括為「養家所得」的維持。其次則是「照顧」。當孩子尚未成年,尤其在幼年階段,因未具備充足的自我照顧能力,他/她要活下去,除了需要成人提供吃穿睡所需的物質資源外,還需要專人的照顧服務,將物質資源轉換成直接可以滿足其生理需要的形式(例如用錢到市場去採買食物,並將它烹調成學步兒可以食用的餐點)。第三項任務則是「教養」。孩子若要長成社會可用之材,不能只處理基本生理需要的問題,成人還必須給予「滋養」(nurture),提供陪伴與心理支持,跟孩子建立情感依附,讓他/她們可以取得長成健全大人所需的心理歸屬與安全感。另一方面,作為未來的可用之材,孩子稍大一些後也必須被施予「教育訓練」,灌輸他們未來在成人社會所需的知識和技能(Ruddick, 1989)。

在不同的社會中,養家、照顧與教養這三項育兒任務的標準以及外部條件、甚至組成比例都大不相同。年輕一代的父母本身或許在各方面的資源與條件,整體優於上個世代的父母;然而他們在這項任務育兒所承受的壓力與挑戰,卻遠比上一輩的父母來得艱困。

困境一:照顧與教養的標準變得更高

雖然在大多數人類社會,母親都被設想成孩子最主要的照顧者。但在前現代的小農社會,身為小農家戶重要生產人力的母親,在對孩子的照顧上往往相對「成人中心」。母親或其他成人在繁重的家務勞動下根本沒有餘力去回應嬰兒的情感需要,大多數襁褓中的嬰兒只給予極基本的照顧。檢視十七、甚至十八世紀英國相關的歷史文獻,當時年幼的孩子因哭鬧而被毆打的狀況極其常見;有些照顧者甚至餵食孩子鴉片令孩子昏睡不吵鬧,讓大人得以專心處理其他家務。對比之下,當代母親對孩子的照顧方式幾乎完全「以孩子為中心」:母親或者其他成人照顧者在陪伴與照顧年幼孩子時,被要求要將注意力完全專注在孩子身上(也因此,有些單獨在家照顧學步兒的母親,如厠時也會將孩子一同帶進厠所;她們擔心自己因為隱私需要,而在目光暫離孩子時令孩子陷入分離焦慮或發生危險)。美國社會學家Hays將當代這種「以孩子為中心」的母職圖像稱之為「密集母職」(intensive mothering)。

就跟前現代的小農社會一樣,當代女人不只有「孩子母親」的身份。若擁有工作,工作者也是她重要的社會身份。同時她也可能是別人的親密伴侶與朋友、父母的女兒、兄弟姐妹的手足等。但在密集母職的文化期待下,倘若孩子的需要與女人作為母親「之外」的社會身份相衝突時,孩子的需要必須被擺在最優先的位置。另一方面,母親也被期待將孩子教化成社會可用之材,因此隨著孩子年紀漸長,母親必須運用自身的能力與資源對孩子進行「規劃栽培」(concerted cultivation)(Lareau, 2003),包括:運用自己的經濟資源、人脈與時間幫孩子連結及組合各項的課業加強與才藝課程,甚至讓孩子嘗試創新的體驗學習課程。目的在為孩子日後的勞動市場競爭力作好準備。這雖不涉及密集的照顧勞動投入,但母親必須協調孩子的行程交通接送,並在過程中不斷地和孩子及補習班老師反覆溝通,確保孩子的學習成效。這同樣耗費母親的心力與時間。

這裡存在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為何當代台灣社會對孩子的照顧與教養變得如此高標準?其中一項原因跟「兒童」概念的建置及強化有關。現在人所熟悉的「兒童」觀,無論是禁用童工立法、或者兒童保護制度,均是晚近的現代國家產物。以台灣來說,從《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歷年來的修正內容、以及近幾年簽署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簡稱CRC),都可以發現國家公權力對於兒童人權的支撐力道不斷在增強。當整個社會對兒童人權的觀念越強化時,人們對親職的標準當然也會跟著提升。

另一個原因則跟新自由主義意識型態底下勞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社會趨勢有關。在前現代的小農社會,父母可能只需將孩子養到九歲、十歲左右,就能期待他成為自家田地或生意的幫手。在這樣的社會,一個孩子要成為可用之材,他所需的裝備就是父親傳承給他的耕種或工匠技術。而在工業社會,孩子小學畢業後就算完成義務教育,父母給予孩子的裝備或許是初中甚至高中職的文憑。但在我們作父母的後工業社會,我們要裝備給孩子的遠遠多於此,大學文憑只是基本配備而已。面對經濟全球化後日益嚴苛的市場競爭環境,多數中產階級的父母內心相當清楚:孩子日後要躋身進良好勞動條件的工作機會、並在工作組織中取得被認可的成就,需要充足的文化資本、對答如流的口語能力、專業合宜的行為舉止、以及面對權威不卑不亢的態度。中產階級父母原本就是憑藉這些特質在勞動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為了讓孩子承襲這些特質,中產階級父母會竭盡所能地運用自己的文化資本與社會資本,深思熟慮地為孩子規劃出最好的栽培計畫。

困境二:父母本身作為養家者,也面對競爭越加白熱化的勞動市場

不只孩子長成大人後將面對競爭日漸邀烈的勞動市場。新一代年輕父母在育兒的同時也面臨競爭越加白熱化的勞動市場。

也就是說育兒者不只要面對整個社會對孩子照顧與教養的高文化標準,身為工作者,育兒者身在工作組織當中同樣也得承受雇主與工作同儕對他/她的文化期待。當代工作組織對於工作者也存在文化規範。美國女性主義法學者Williams(2000)將這套文化期待稱之為「理想工作者規範」(ideal worker norm)。當工作組織在追求利潤極大化的運作邏輯下,對雇主而言最理想的工作者,往往被設想成一種只為工作而存在、不需要休息、也沒有家人要照顧的「不具血肉之軀」(disembodied worker)(Acker, 1990)。真實的世界當然不存在這種「不具血肉之軀的工作者」,然而這背後反映的是一種「工作永遠優先」的思維:作為真實的人類,任何一位員工除了工作組織的職務外,理當還有其他的社會角色與需要;但是當這些工作者之外的角色與需要同工作組織賦予的職務相衝突時,工作組織的職務應該被擺在最優先的順位(Bailyn, 1993)。

「密集母職」與「理想工作者」均是極高的標準,而且同一育兒者同時承擔任兩項文化期待,往往會陷入一種令自我裂解成兩半的「文化矛盾」(cultural contradiction)(Hays, 1996)。以我自己為例,我是一位大學老師,同時也是一位母親。常常我因為計畫書申請或研究論文繳交的截止日迫在眉睫,利用周末假期趕進度。面對孩子渴望陪伴的神情,我責備自己不是個好媽媽。然而當我利用工作之外的空閒時間和另一半陪著孩子出遊時,想起前幾天剛完成訪談卻還來不及寫好的訪談日誌,我覺得愧對研究工作。這個社會對大學老師與母親都設定極嚴格的文化標準,而且兩套標準相互矛盾:我不可能在工作優先的同時又孩子優先,反之亦然。這使得我經常處在自我分裂與內在緊張的狀態。

四十年前的台灣,當時育兒六歲以下子女之有偶婦女勞動力參與率不到三成,育兒者在密集母職與理想工作者之間的文化矛盾,主要透過「男性養家與女性照顧」的性別分工而加以化解。但在現在的台灣,育有六歲以下子女之有偶婦女勞參率已突破七成,「雙養家」已成年輕育兒家庭的主流經濟分工模式,孩子照顧與工作的文化矛盾更難被化解。由於密集母職與女性性別認同的高度結合,女性承受更大的密集母職壓力;而理想工作者跟男子氣概的親和性,也讓男性承受更大的理想工作者期待,也因此許多父母會透過向「女性照顧」傾斜的性別協商,來化解文化矛盾。例如女性作為主要採購者的親職外包策略;或者阿嬤作為後援的隔代照顧安排。或是一(男性全薪)又二分之一(女性非典型就業)的雙養家模式;以及竹科媽媽的全包式照顧。但這幾種策略都有性別與階級不正義的問題。

單親媽媽的單人育兒困境需要更多人的理解
Image by Sasin Tipchai from Pixabay

2. 單親媽媽的單人育兒困境

育兒者在密集母職與理想工作者的文化矛盾,光是在雙親家庭都如此難以化解,更不用說單親家長的育兒困境的艱難。

首先,女性即便成為單親媽媽,整個社會並不會因此就修正對她的密集母職期待。根據我過去一年的田野觀察,台灣社會對單親育兒者的親職圖像仍舊高度性別化。男性單親仍扣緊養家的親職圖像,也因此當單爸對工作的投入會受到原生家庭的強力支持,而且當他們因高度投入工作而疏於親職時,也比較容易獲得周遭重要他人的理解與體諒。相對照下,女性單親則扣緊照顧者的親職圖像,不只周遭他人以同樣嚴格的孩子照顧及教養標準來要求單親媽媽,連單親媽媽自己亦如此期許自己。

我在田野遇到的每位單親媽媽,在談起自己的職涯時,總透露一種「以孩子照顧為重」的人生圖像。普遍而言,她們在找工作時,會優先考慮孩子的照顧需要。也因此,取得品質可被信任的托育服務,是她們投入工作的重要前提。此外即便去工作,因為公立幼兒園下午四點就放學,外加寒暑假不收托,而國小低年級幾乎都是半天班,單親媽媽會期待自己可以下午四點甚至中午前就束工作:。而多數全時工作朝九晚五的工時安排、甚至常態性延後下班或假日加班的工作模式,往往難以配合單親媽媽「以孩子照顧為重」的職涯規劃。這使得許多單親媽媽即便擁有大學文憑,也只能將就便利商店或早餐店的計時人員工作。這類工作雖然沒有前景,但至少可以配合接送孩子上下學的照顧作息,貼合單親媽媽一人身兼養家與照顧的單人育兒處境。

長遠來看,單親媽媽這種配合孩子照顧需要的就業歷程,對其經濟安全所造成衝擊並不限於育兒階段,它的影響很可能是終其一生的。便利商店店員雖然有勞健保,但雇主卻未提撥勞退金,而且因為是採時薪制,老闆也不會依年資而逐年提高其薪水,再加上不是正式人員,解僱幾乎沒成本。隨著年紀大體力下滑,在高度年齡歧視的勞動市場,單媽能否可以再如此輕易地找到這類臨時性工作,也是大問題。這些都對她們老後的經濟安全構成威脅。

然而,在台灣相對殘補的所得維持制度下,「穩定就業」是單親家長擺脫貧窮威脅最重要的策略。雪上加霜的是:也因為公共照顧服務的低度發展、以及企業不友善照顧者的超長工時安排,單人育兒的單親家長的「穩定就業」很容易跟「孩子作為兒童的發展權益」產生緊張關係。曾有一位長年服務單親媽媽的社工跟我分享一位連鎖超市單媽的故事。那位母親育有三名子女,老大和老二已經升上國中,但最小的孩子才三歲。由於連鎖超市晚間與假日都需要排班。那位母親習慣將三歲的孩子交給老大看顧。倘若小的因為生病沒法上幼兒園,她也會要求老大請假在家照料老么。學校老師受不了老大請假天數過多影響學習進度,通報兒保社工處理。受訪社工無奈地說:

…OO[連鎖超市名稱]是一個很好的職場,薪水也非常的穩定。…那如果她因為為了要工作,她就會請姐姐請假在家裡照顧這個小的,那所以她缺課數就多,缺課數多這個輔導老師就來了,然後兒保社工就會覺得媽媽怎麼可以這樣子,剝奪姐姐的受教權。她就會要求媽媽應該要負長期自己教養的責任…所以媽媽就會覺得妳們要我怎麼樣,那我可以不要做這份工作啊。那我錢從哪裡來,妳們可以給我足夠的錢嗎?

連鎖超市媽媽的故事反映了:在兒童人權觀念日益深化的台灣,整個社會對於親職有著非常高的標準,然而無論在公共照顧服務的建置上、或工作組織內對職務的設計,都沒有建立足夠的支持系統去支撐育兒者。

這使得多數單人育兒者(包括單親爸爸與單親媽媽)要穩定就業(無論是創業或是全時受僱),都必須仰賴原生家庭的照顧後援。然而,根據我在田野上的觀察、以及台灣過去的單親研究,女性單親由原生家庭獲得照顧後援的比例與程度遠落後於男性單親。其中一個原因跟「父系繼承」的性別文化框架下,女性一旦進入婚配家庭後,就被視作原生家庭的「外人」有關(也就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另一原因則跟女性照顧的性別角色規範有關,而這也反映密集母職的文化影響力。在少子化的趨勢下,越來越父母不再將成家女兒視作潑出去的水。然而,我的田野經驗顯示:有不少女性單親即便搬回原生家庭跟父母同住,娘家供吃供住的同時也可能期待女性單親承擔更多家務勞動作為回報。在觀念上,原生父母甚至會強化女人作為母親對孩子的照顧責任,不支持女性單親將孩子丟給阿公阿媽而出外就業。此外搬回原生家庭,在與年長父母同住的情況下,女性單親若無穩定收入,經常難以拒絕家庭權力動態對她作為長期照顧者(照顧年老失能父母或其他家庭中脆弱者)的期待。

3. 結語

從生命歷程的角度,單親媽媽的高貧窮風險其實是「理想工作者」與「密集母職」兩項文化期待交互作用下的照顧者貧窮現象。

一方面,在「理想工作者規範」底下,多數職缺穩定、薪水相對高的典型工作,很容易將那些承擔家庭照顧重擔的人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女性在「密集母職」的文化約束下往往將孩子照顧擺在最優先的人生順序,因而容易成為被「典型受僱工作」排除的對象。而女性一旦中斷就業後,其人力資本會迅速折損;即便具高等教育文憑,她再就業後也很難回到跟其教育程度相對應的職缺。此外,離婚後,單親媽媽性會陷入「一人身兼養家與孩子照顧」的處境;勞動市場的照顧者排除也令她們再就業後只能流向低薪且職缺不穩定的非典型工作。這使得她們終其一生都面臨相對高的貧窮風險。

吳若妤案的殺子悲劇某種程度反映著:在當代社會,作為一個照顧者,承受如此高的照顧期待,但整個社會給予她的支持卻少得可憐,以致於多數照顧者必須以燃燒生命的方式來照亮被照顧者。就這點而言,吳若妤案跟長期照顧的「照顧殺人事件」是同類型的悲劇。

兒童人權與照顧者的人權不該是二元對立的關係。孩子需要被細心地照顧與滋養、並施以教育訓練才能好好長大。但作為照顧者,也是人,她/他也需要被照顧和滋養才有能量回應被照顧者的需要。這不只是公共照顧服務建置的問題,也關乎勞動市場的制度設計、以及國家的社會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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