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影音出版法扶報報
法扶報報
  • 法庭上的居住權/孫健智法官
  • 2017/03/02
  • 法庭上的居住權

    文/孫健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儘管在經社文公約第11條之外,還有公政公約第17條的依據,居住權往往被理解為社會、經濟性質的權利,而臺灣的法律人常先入為主地認為,這種權利涉及資源分配,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法院無法直接執行,必須經過國會訂立相關法律,才能實現。

    這種想法只對一半。社會、經濟性質的權利,也有對抗不法侵害的作用,若套用法學術語來說,它們也可以是「防禦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沒有人可以要求國家給他一間房子住;但是,即使法律別無規定,人民還是可以要求,我已經有的住居,國家不可以隨便拆掉。

    怎樣才能不「隨便」呢?對此,經社文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列出許多要件,包括協商、安置、補償、執行程序的合理性等等,而在「因發展所導致的驅離及遷離的基本原則與準則(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 for Development-induced Displacement)」裡,就規定得更詳細了!

    或許最重要的是,強制驅逐必須合乎國內法與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才算合法。換句話說,即使合乎國內法,只要違背國際人權公約,仍然違法。舉例來說,佔用國有土地的違章建築,在國內法上是違法的,卻仍然受到居住權的保障。

    聽來弔詭,但讀者不妨想想,公約是做什麼用的?如果按照國內法,國家本來就不能拆我的房子,我只要引用國內法就夠了,哪裡還需要兩公約?不正是因為國內法不保障我,我才需要訴諸兩公約嗎?

    限制迫遷的目的,無非是透過保障住居,進而保障人性尊嚴,畢竟,剝奪住居,就是剝奪生存權,人若流離失所,還有什麼尊嚴可言?不過,居住權不會讓違法佔用變成合法,它更沒有全面禁止拆房子,它僅僅要求,國家不能說拆就拆,而是要照公約規定的方式來做。

    限制迫遷的目的,無非是透過保障住居,進而保障人性尊嚴,畢竟,剝奪住居,就是剝奪生存權,人若流離失所,還有什麼尊嚴可言?不過,居住權不會讓違法佔用變成合法,它更沒有全面禁止拆房子,它僅僅要求,國家不能說拆就拆,而是要照公約規定的方式來做。

    法庭上的迫遷,多半屬於民事案件。這些案件的原告,通常是管理國有土地的機關,它們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地主的地位,對佔用國有土地的人民請求拆屋還地。

    兩公約施行初期,法院並不認為居住權得以對抗迫遷,這些見解可以歸納如下:(1)居住權是經濟、社會性質的權利,不能直接適用,必須透過立法才能落實;(2)國家的土地所有權高過人民的居住權;(3)佔用國有土地者,違法在先,不受居住權保障(見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632 號、104年度重上字第669號、第932號)。

    這種見解,每一點,都跟居住權的內涵背道而馳。這些法官顯然不了解、甚至不在乎居住權到底是什麼,從一個地方就看得出來:這些判決,沒有一件提到第7號一般性意見。把最關鍵的法律文件晾在一旁,輕易地否定人民的居住權,這不只是錯誤,更是不負責任。

    到了去年,地方法院開始正面面對「用居住權對抗迫遷」這回事。例如,桃園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判決(去年8月宣判)先費力地說明,管理機關的請求在國內法上站得住腳,接著再費力地說明,管理機關沒有進行協商、沒有安置,給的補償也不充分,侵害了居住權,因此法院不准它拆屋還地;臺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60號(去年9月宣判)對居住權的闡述雖然鞭辟入裡,但這只是傍論,它其實是用國內法,也就是民法上的地上權時效取得來判決居民勝訴,這篇判決精彩之處,其實是它在時效取得方面抽絲剝繭的論述。

    另外,也有一些判決,雖然認為人民可以在法庭上援用居住權,卻又指出:(1)一樣是地主、一樣請求拆屋還地,管理機關來告,就必須受到居住權的限制,人民來告就不受限制,這種差別對待似乎說不過去;(2)就算判管理機關勝訴,房子也不會馬上被拆掉,還要經過強制執行程序,所以法院判的時候,不需要考慮居住權,等到判決確定,強制執行的時候,如果還有侵害居住權的問題,居民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就好了(見桃園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第250號,分別在去年9月、12月宣判)。

    這兩點,都有待商榷。國家負有保障居住權的義務,不管走到哪裡,這個義務都還是存在的,國家怎麼可以假借「地主」的身分來脫免義務呢?把問題延到強制執行程序也不恰當,因為,執行法院只負責執行,判決怎麼判,它就怎麼執行,它沒有審查實體問題的權限,光靠聲明異議,真的能保障居住權嗎?儘管有這些疑問,這幾個判決仍然有它們正向的意義,因為,從判決內容看得出來,年輕的法官們,越來越願意正面面對居住權的挑戰。

    最後,卻也最饒富趣味的是,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7號判決(去年8月宣判)指出,在法庭上引用居住權來對抗迫遷,是可以的!這表示,如果哪個迫遷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如果最高法院說,不准在法庭上用居住權來對抗迫遷,那麼,危機將成為轉機,因為,如此一來,居民就可以聲請大法官統一法律見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