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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立法方式積極保障性私密影片受害者/張凱強
  • 2020/02/21
  • 以立法方式積極保障性私密影片受害者

    文/張凱強(數位女力聯盟1發起人


    日前週刊報導東吳天菜陳姓學生,在與女友交往發生性愛關係時慣於拍照取樂,卻於2018年間,以「為了要增加和異性交往的機會」之目的,於短短25天內上傳16次雙方性愛影片到各大論壇及色情網站。本案一審依一罪一罰原則認定陳男需判處6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但上訴至二審時,法院認定這16次上傳行為係屬基於同一犯意的連續行為,故改判其犯一次散布猥褻物品罪,最終判一年,緩刑四年,另須賠償75萬元。

    報導一出,引發社會譁然。除普遍認為量刑過低的聲浪外,被害女性需自行到各大色情網站移除下架自己已遭上傳又再轉傳的性私密影片,在此過程中承受著極大壓力與身心痛楚,令人不捨。但除此之外,社會中仍瀰漫著窺奇與譴責被害人的氛圍,竟有網友留言「雙方都有錯,法官也無奈呀」、「哪看得到?我怎麼都不知道?」等言論,使我們長期推動性私密影像侵害防制工作的夥伴們感到灰心與挫折。

    散布性私密影像,在國際間泛稱「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筆者在過往相關文獻中2將之正名為「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Non-Consensual Porngraphy),係指「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而故意散布、播送、張貼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得以觀覽當事人為性交、裸露性器官等性私密之照片、影像」。根據國內外統計資料指出,此種犯罪類型有高達90~95%被害人是女性或LGBTQi族群,按《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9號一般性意見意旨,這即是一種「女性受害比例特大」的性別暴力態樣,且伴隨著網路與數位傳播科技之普及與發展,近年來此種犯罪數量急遽攀升的警訊,已然引起國際社會嚴肅關注與正視,紛紛尋求立法或修法方式防堵之。


    網路數位世界,對映著真實世界的善與惡。(圖片來源:pixabay

    應透過專法提供受害者更多保障

    但反觀台灣,自2012年民間團體倡議修訂專法至今,始終沒有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正面回應,絕大多數案件只能以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相繩,且量刑普遍偏低,大抵均輕判3~6個月有期徒刑以下之裁罰。換言之,多數案件中行為人可以透過繳交罰金的方式,來抵銷毀掉一位女性被害人現在與未來人生的罪責。

    除此之外,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本身所保護者,係「社會性道德善良風俗不受侵害」之法益,以此罪名論罪,無異是暗示著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乃是一種破壞社會性道德的猥褻物品,全然未能保障被害人本身性隱私遭受侵害的權益;而現行法制亦無相關配套措施可協助被害人將已外流的性私密影像下架移除,只能自力救濟,逐一在色情網站中檢視自己被數十萬網友觀看過的性私密影像,再向平台業者請求移除,然而缺乏法源依據,這些色情網站和論壇往往對被害人的請求不予理會3

    是以,就法制面與程序面而言,被害女性都得面臨不斷地折磨與煎熬,承受著二度甚且三度之傷害。這樣的真實現況,即是我們民間團體迫切期待法律修正的主因。

    綜論前述問題,民間團體曾提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除明訂各種相關犯罪態樣外,並課予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需於24小時內下架之責任,另參酌家暴法設置禁制令制度,法院得命行為人禁止外流、將性私密影像交付被害人或刪除銷毀,且可命行為人需負擔移除被害人遭外流之性私密影像所衍伸之相關費用。

    此種訂定專法的設計,除在程序上保護被害人免於遭受不當對待,並將法律所欲保護之核心直指「性隱私權之侵害」,更有利於協助被害人要求網站業者移除下架時的程序便利且於法有據;此外,我們亦企盼能透過法律的制定,能促使相關犯罪宣導教育得提早於校園進行預防,更希望能藉此樹立此種行為是「法所不容許」之犯罪,儘早改變對於被害人不友善的社會風氣與氛圍。


    註1:數位女力聯盟成員包含性別/傳播/法律/社工/心衛/監察院/立法院領域的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我們秉持著「防範數位科技造成一切形式對女性及女童之歧視與暴力,促進女性及女童於數位時代之充權」之宗旨理念,自我期許未來致力於推動改革與倡議的工作,能喚起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對於數位性別暴力問題的瞭解與正視、彌補現行法規疏漏、改變媒體與主流社會中的厭女文化、為犯罪被害人充權,促使每一位女性或女孩在數位環境中都能獲得安全與平等。

    註2:張凱強,2016。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註3:延伸閱讀:美國少女遭強姦視頻分享到色情網站拒絶下架。2020/02/15,BBC。網址:https://www.bbc.com/ukchina/trad/51507304,最後瀏覽日期: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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