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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成為網紅的刑事被告-淺談偵查不公開原則及網路公審/陳暘
  • 2021/01/21
  • 被迫成為網紅的刑事被告-淺談偵查不公開原則及網路公審
    文/陳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研究員)

     
    偶遇車禍現場,意外成了「網紅」
     
    107年9月,A先生和妻子在接送小孩途中,行經交通事故路段,遵行在場指揮交通的B員警指揮通過,卻被後方的C員警攔下;表示其違規並要開立「不服從指揮」的罰單。A試圖解釋是遵從B的指揮,C也叫了B對質證實,卻執意開罰。當A妻詢問要以什麼違規行為開立罰單時,C竟聲稱「我開很多(罰單)」「任何理由都可以開(罰單)」A妻因此質疑C開單之合法性,並表示「開你做黑的嗎?」但C最後執意對A開立「不服從指揮」的罰單,並將A妻以妨害公務罪帶回派出所。
     
    第二天,一段出自警方密錄器,A妻對警察怒道「開你做黑嗎?」的影片出現在各家網路媒體,A和其妻因此成了「網紅」(影片中當然剪去了前述警察無理回覆A妻質疑的片段)影片下方的留言充斥著如「臭鮑魚」、「畜生一堆畜生死好」等不堪入目的留言;兩人除面對妨害公務刑事案件的程序,更同時承受網路鄉民的質疑和謾罵,導致生活受到極大影響,即使妨害公務案件無罪確定,相關新聞和影片,仍在網路上流傳,甚至偶爾仍會有新的惡意留言,報導對於無罪判決確定更是隻字未提。
     
    直到民間司改會行文給各家曾報導該案的媒體,請其下架原本立場偏頗的報導,或是加上該案的後續情形以衡平觀點,各媒體才做了相關處理。兩人恐怕無法想像,在看似平常的日子路過交通事故現場,竟對他們造成那麼大的影響。而衡平聲明在大篇幅報導與經剪輯過影片的對比之下顯得單薄又不起眼,又能夠有多少還原真實情況的效果呢?
     

    示意圖片(Image by Free-Photos from Pixabay)
     
    警察可以公布秘錄器影片嗎?
     
    上述新聞對生活在資訊流動快速時代的你我,或許已見怪不怪,僅是「刁民」被法辦的「日常新聞」;然而,警察可以隨意將執勤當中的秘錄器影片公開嗎?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以規範偵查階段執行職務的檢察官、警察、調查人員等不得洩漏偵查階段所得之資訊,包含各種證物及所得之心證,原因有三:
     
    1.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
    偵查中資訊洩露,可能導致被告隱匿、湮滅證據,尚未發現之嫌疑人可能潛逃或與其他嫌疑人、證人串供,影響偵查程序,進而無法發現真實。
     
    2.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
    案件偵查中相關證物、心證遭洩露,可能使社會大眾對遭調查的犯罪嫌疑人「未審先判」,貼上犯罪者的標籤,即使事後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也難以撕去,對其名譽影響重大;同時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隱私及人身安全,避免其遭威脅或報復。
     
    3.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被告受有罪判決前,應推定其為無罪,此即「無罪推定原則」;前述社會大眾給嫌疑人貼上標籤的現象,除使其名譽受損,更可能因此遭受冤抑;意即,應使被告在受有罪判決前能夠被推定是「無罪的人」。
     
    當然,有原則便有例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也規定在對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有重大災難,而有適度說明之必要、或針對媒體報導、社群網路傳述與實際情形不符,有澄清之必要,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等情形,得例外公布偵查中資訊。
     
    毫無理由的偵查大公開
     
    前述案例,警方移送的理由是「妨害公務罪」,並非對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亦無其他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例外事由,卻遭警方公佈屬於案件證物的秘錄器影片,以及認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心證;影片更經過剪輯,以極為偏頗的立場呈現,使兩人被貼上了「違規刁民」的標籤;事後罰單經申訴後撤銷,妨害公務罪也經無罪判決確定,證實了無論是交通違規或妨害公務,皆是執勤員警莫須有扣上的大帽子。
     
    而這只是無數起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例的縮影;各警察局的臉書粉絲專頁上,多有警方發佈的秘錄器、警車行車記錄器影片,甚至經過後製,有精美的前導動畫和配樂,塑造出警方英勇執法的形象,並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的《愛與鐵血》系列最為知名。這些都是毫無理由的「偵查大公開」。
     
    偵查大公開的危險及代價
     
    雖本案罰單被撤銷,妨害公務案也已無罪確定,但影片及新聞仍不時有新的謾罵留言,兩人「刁民」的形象仍舊難以抹去。和他們有著類似經歷的人所在多有,包括被誣指為共諜,雖獲不起訴但導致工作、生活受大重大影響抑鬱而終的郭玫蘭女士、仍在司法案件中奮戰的「史上最倒霉老闆」- 呂炳宏先生等,通通都是偵查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導致網路公審的受害者。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違反 —《國民法官法》的一大挑戰
     
    108年,《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再次修正,明訂偵查機關應定期就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形召開檢討會議、公布檢討報告;至今,新法上路已一年半,但是新聞中仍不時可見警方公佈的秘錄器影片、刑事案件查扣的證物等偵查中資訊,顯見新法內控機制仍舊未能使偵查不公開真正落實。109年7月22日,隨著《國民法官法》通過,未來在特定類型的刑事案件,人民將和法官一同審理案件,如何使偵查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使人民被選為國民法官時能真正不帶有對案件的預斷,落實被告無罪推定的權利,更將是《國民法官法》施行時的一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