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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欣見跟蹤騷擾防制法通過 持續檢討與落實執行才是關鍵/盧映潔、王秋嵐
  • 2021/12/03
  • 欣見跟蹤騷擾防制法通過 持續檢討與落實執行才是關鍵
     

    文/盧映潔(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王秋嵐(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


     
    在台灣,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倡議是從民間開始的。現代婦女基金會從2011年起推動跟蹤騷擾法之製訂的倡議工作,並於2014年成立立法工作小組,筆者參與法案起草,於2015年完成民間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由立委連署送入立法院。筆者見證了該法案之立法過程的曲折艱辛,歷經兩屆立委屆期不連續、立法進度停滯不前。而後各婦團形成聯盟合作,完成婦團共識版草案、多次發表聲明、參加公聽會、召開記者會、拜會朝野立委等行動。該法案之立法爭議長達6年,因屏東手機店女店員遭跟蹤殺害一案引起全國關切,朝野立委加快審議腳步,終於盼來了跟蹤騷擾防制法。2021年12月1日上午,總統公布跟蹤騷擾防制法,將於六個月後正式上路。

    跟蹤騷擾防制法實為我國人權與性別暴力政策的重要里程碑,立法通過值得肯定。但從筆者長期投入立法工作與實際個案服務的經驗來看,該法仍然與民間團體以及人民的訴求有相當的落差,不合乎期待的重點包含:(1)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2)警察之「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違反之效果;(3)保護令之聲請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前提要件且欠缺積極款項。針對這三個重點以下分別說明之。


    示意圖片,pixabay

    一、 跟蹤騷擾行為限於「性或性別」有關之爭議

    綜觀世界各國相關的立法例,除了日本例外,各國皆以行為的過程和結果來定義跟蹤騷擾,並明列豁免或排除條件將於法有據或合理的跟蹤狀況排除在外。然而目前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卻規定,反覆持續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且影響到生活的跟蹤騷擾行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另第三條第二項,對被害人之相關之人的跟蹤騷擾,雖然不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為要件,仍以被害人受到「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為前提。
     
    然何謂「與性或性別有關」?其認定與判斷的標準並不明確,也無法包含目前實務上各類跟蹤騷擾案件,像是過去曾發生過事件:被以前的同學記恨而在社群媒體騷擾了8、9年;被伴侶的愛慕者或前任伴侶騷擾;有公務員因受洽公民眾騷擾,其餘同事連帶遭受跟蹤騷擾等案例,這些都不屬於「與性或性別相關」,更不用說網路上遭不明人士跟蹤騷擾的被害人。而且當被害人不知道騷擾者的身分或意圖時,行為人也不太可能坦承自己的動機,即使有客觀的跟蹤騷擾事實或證據,但光在動機上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就難以認定而造成一線執法人員的困擾。倘若一線執法人員對於此一要件的認定而有不同判斷,造成無法適用跟騷法的被害民眾不滿,基層員警還要應付民怨,形成警力與資源的浪費,失去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美意。
     
    筆者認為應依婦團建議,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及警政署應於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2年後,全面檢討實務上被認定未符合「與性或性別相關」要件之跟騷案件,徹底檢討「與性或性別相關」要件的適用問題,考量現實上跟蹤騷擾行為造成之傷害,針對跟蹤騷擾之定義、行為樣態、跟騷法施行之情形進行統計、研究及研議,以利後續之法規檢討以及修正。
     
    二、「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違反之效果,難以有效遏阻跟騷嫌疑人再犯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明定警察機關受理案件應即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行為人有跟蹤騷擾之嫌疑,得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並於必要時採取其他保護措施;如經告誡後2年內再犯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但條文中未說明警方發出書面告誡的判斷準則為何,以及應於何時做出書面告誡及其內容。即使嫌疑人違反書面告誡亦未訂定罰則。對嫌疑人來說,若被害人沒有提告刑事跟蹤騷擾罪,嫌疑人再犯的後果,充其量只是被害人取得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資格,根本不痛不癢。若跟騷者發現書面告誡根本沒有罰則,書面告誡到底能發揮多少保護作用,令人擔憂。
     
    筆者建議,警察機關書面告誡應明定多久時間內做出以及違反的效果,較能早期制約加害人的跟蹤行徑,更能避免演變成傷亡,也能作為被害人取得保護令前空窗期的保護措施,有利於社會治安和犯罪預防。
     
    三、保護令緩不濟急,且款項未能積極回應被害人之需求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規定,跟騷被害人需符合兩項要件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一、警察機關已對跟蹤騷擾行為人為書面告誡;二、書面告誡兩年內,嫌疑人仍有跟蹤騷擾行為再犯。依此規定,光是等待警察之書面告誡就需要耗費不少時間,然就算取得書面告誡後,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在保護令核發前,被害人仍可能持續被騷擾,無法期待公權力能即時介入,對行為人採取立即有效的制止。筆者建議未來修法,保護令之聲請不以違反書面告誡為必要,可比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設計,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保護令與書面告誡之程序可雙軌同時進行,提供即時之保障,避免因任一程序延宕,所生之保護漏洞與空窗。此外,目前保護令多為消極性禁止款項,未針對被害人因跟騷發生之狀況有損害回復、賠償,交付等條款之規範,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不足。跟騷被害人因長期遭受跟蹤騷擾所生之損害與傷害,亟需同時有積極回復與補償長期受害的措施作為保護令的內容;尤其對於近年逐年攀升的數位或科技跟蹤騷擾案件,更應明定因應科技跟蹤騷擾的保護令內容。
     
    臺灣自詡為亞洲性別暴力防治的最先進國家,而且在2021年性別平等的表現,居全世界第6名,居亞洲之冠。我國的立法與行政機關,實在不能以被戲稱為「性騷擾防治三法2.0版」之跟蹤騷擾防制法,比日本的跟蹤行為的規定和保護範圍更寛而自我滿足,從而劃地自限。立法通過只是第一步,未來的路還很長。在立法過程中有許多被害人因此犠牲,這樣的悲劇和遺憾,我們必須銘記在心。不管是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的研議、規範細節與配套措施,資源與人力配置與教育訓練,仍待我們持續檢討跟監督,以達真正落實跟騷法的精神與保障,而朝向不再有下一位被害人的社會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