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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刑法對治數位性別暴力仍應謹慎立法-評析近期刑法修正草案/陳明清律師
  • 2021/12/03
  • 用刑法對治數位性別暴力仍應謹慎立法-評析近期刑法修正草案

    文/陳明清律師(又勝律師事務所


    近日法務部已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提出刑法修正草案,針對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及deepfake數位性別暴力行為入罪化,對於筆者而言係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政府終於就此部分修法以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憂的是政府決定不以專法形式來處理,對於被害人的保護顯然尚有不足。

    對於數位性別暴力,現行法律之不足不單係刑法就此部分未有直接規範,甚至就針對數位性別暴力的被害人的程序保護亦未有特別規範,導致數位性別暴力之被害人無法獲得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有關被害人的保護程序,甚至連性騷擾防治法等較為初階的保護程序都無法獲得,這也是為何此類型的被害人,報案率都不高的原因。

    而此次法務部所提出的修正草案雖然快速,然而細究此修正草案之公告,不知是因為此次修法過於倉促,還是未經充分討論,除了各行為刑度輕重失衡外,法體系之設置亦有疑問,以下分別就法務部公告的草案,簡易分析之。


    示意圖片,pixabay

    deepfake修法區分成不實言論活動及性影音並放置在不同罪章,導致法體系混亂

    針對換臉(deepfake)行為,法務部修正草案將之區分成「性影音」及「不實言論活動」兩種,性影音部分設在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而不實言論活動部分則設在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然而換臉(deepfake)行為雖與性隱私有關聯,但從本次修法草案針對變臉部分強調「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製作散布不實訊息,使得保護法益比較偏重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及信用,性質上與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較為接近。因此法務部所設置之罪章部分,就產生兩種疑問:①為何「不實言論活動」部分放置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但「性影音」部分卻放在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章?兩者差別只在於是將他人製作成「不實的性影音」或「不實的言論活動」,本質上兩者都是偏重影響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及信用,卻分別放置在不同罪章,法體系上即讓人感到混亂。②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現行法律比較偏重在保護大眾對個人電腦等設備的使用權、電腦等設備資訊不遭他人變更或刪除、使用電腦等設備不被影響,突然設立意圖散布而使用電腦合成製作散布不實言論活動罪(即deepfake行為),雖然與使用電腦犯罪相關聯,可是目的是為了遏止散布不實訊息,而且也無法說明為何不實「性影音」不能放在此罪章。因此法務部此種分類,會導致適用的標準不明,未來法院在法益判斷上也會造成判斷困難。

    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音該如何區分?

    針對刑法315-1修正草案,增加竊錄的內容為性影音,得處最重4年6個月有期徒刑。但「性影音」該如何與「身體隱私部位」做區分?兩者其實都涵蓋人的裸體影像,因原本刑法315-1條就有針對竊錄「身體隱私部位」做處罰,現今再針對竊錄「性影音」做為加重處罰條件,未來勢必會面臨到「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音」該如何區分的難題。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孰重孰輕?

    再者,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雖然終於入罪化,然而刑度部分仍然僅有最重2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修法前普遍此種行為均以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罰之刑度相仿,因為法務部現行僅有草案公告,完整法條尚未公布,未來仍需觀看整體刑度來判斷輕重(最重刑度相同,會看次刑度何者較重),倘若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罪之整體刑度沒有比散布猥褻物品罪重,會變成縱使此次修法通過,未來被害人未經同意遭散布性私密影像,卻仍然以較重之刑法235條做處理,那此次的修法到底目的何在?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刑度過輕導致整體修法輕重失衡

    而法務部此次之修法亦針對偷拍及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修正及設立新條文,對於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此次政府將其入罪化,固然值得讚賞,然而在刑度方面,從此次整體之修法草案觀之,確有嚴重的輕重失衡及厚此薄彼之嫌,舉例來說,當初南韓N號房事件,最初犯嫌是以恐嚇或詐欺方式先騙取被害人性私密影像,再進而以被害人性私密影像做進一步之脅迫,因此前行為並非以偷拍方式取得被害人性私密影像,然而法務部此次之修法草案公告,針對散布竊錄性影音之加重條件,必須加害人所取得被害人的影像,是以「竊錄」方式取得,並進而散布,才會構成此加重要件,若非此種情況,則無法加重,顯然對於被害人之保護明顯不足。

    刑度方面還有更讓人詬病的地方,在於偷拍固然嚴重,然而在尚未散布或流出時,被害人仍有防止流出的可能,然而一經散布或流出,依現行科技,基本上被害人就沒有完全下架或刪除的手段,可是此次的修法卻將偷拍性影像的刑度提高到最重4年6月有期徒刑,如將偷拍的性影像散布更提高到最重5年有期徒刑。而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卻僅有最重2年有期徒刑,造成輕重完全失衡。而在換臉(deepfake)部分,針對「性影音」刑度最重可以到5年有期徒刑,若有營利行為最重可以到7年有期徒刑;針對「不實訊息活動」刑度最重可以到3年有期徒刑,若有營利行為最重可以到5年有期徒刑。可是畢竟換臉(deepfake)是虛擬的,然而虛擬的影像卻比真實的影像處罰來的嚴重,亦即被害人如果遭換臉(deepfake)到性影像中,雖然該影像並非被害人的裸體,可是修法草案的條文卻顯示比被害人真實的裸體流露出來更加的嚴重;而就「性影音」及「不實訊息活動」之換臉行為,甚至還設有營利行為之加重處罰條款。然而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仍然有可能會遭有心人透過營利散布,卻未有任何加重處罰條款,這就是筆者所說的輕重失衡,因本次的修法是因為前youtuber小玉換臉事件所導致,整體修正的草案亦偏重於換臉(deepfake)部分,亦讓人感覺到厚此薄彼之嫌。

    綜上所述,本次法務部所提出之修正草案,雖然針對新型態數位暴力予以入罪化,以及對於刑度之提升亦有助於遏止此類犯罪的增加,固然值得贊同,然而在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明顯與偷拍及換臉(deepfake)之刑度有輕重失衡及厚此薄彼之情況下,對於此次修正草案,筆者認為仍有許多需要調整之空間,亦呼籲政府縱使不採納專法形式,亦宜盡速加強被害人程序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