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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給下一次疫情危局的人權備忘錄/施逸翔
  • 2022/07/05
  • 給下一次疫情危局的人權備忘錄

    文 /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編按:新冠疫情嚴重影響人類生活,在抵禦病毒侵害保障生命存續之前,防疫優先成為鐵律,為了顧及整體族群生存,相關措施的施行為求成效往往無暇他顧,對相關狀況,本刊也有相關邀稿,而隨著近日疫情漸趨緩和,或許是整理這段疫情優先期間的經驗,成為未來疫情隨時可能捲土重來的危局參考,故本次再度邀請台權會施逸翔秘書長撰文提醒。

    今年(2022年)5月甫完成的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這次的結論性意見多了一項前兩次結論性意見所沒有的議題,也就是「COVID-19 疫情」,尤其審查委員特別提及政府在各種防疫措施中,「應考慮更謹慎地應用比例原則和合理性標準。」以及「政府應識別任何受到各該決定不利和不相稱影響的群體,並制定措施,以確保相關不利因素得到適當的補償,且不會持續下去。」

    相較於「廢除死刑」、「居住權與迫遷」、以及許多涉及「原住民族」的議題,跟疫情有關的這幾點結論性意見,可說是客氣許多的建議。但如果我們回頭檢視2019年至今許多因疫情而起的人權議題,仍然可指出許多政府在推行防疫政策之前,很難說真的有「審慎應用比例原則和合理性標準」,也沒有針對各種可能的「受不利影響群體」進行人權衝擊影響評估來制定防疫措施。


    Image by Mario Hagen from Pixabay

    失控的疫情下禁止移工外出禁令

    筆者在去年〈COVID-19疫情期間對於人權的衝擊〉的文章中,就有提到許多處境不利者,比如外籍漁工和移工,就非常容易被相關的防疫措施遺漏,或者受到加倍的衝擊與歧視污名,當時就特別提到疫情剛爆發且口罩短缺時,移工如何購買與領取口罩的問題,以高雄外籍漁工因為露天洗澡未戴口罩而被開罰的案例,加上失聯移工與各種因為沒有合法身份在台的無國籍人或難民尋求庇護者,也是要等到台灣人疫苗都打得差不多了,今年才開始啟動相關的施打疫苗機制。這些都顯示即便像台灣這樣被認為是「防疫模範生」的國家,也離聯合國人權高專辦有關防疫「一個都不能少」的指導原則:「所有社會都存在被邊緣化者,他們由於種種原因而難以獲得公共信息和服務,其中一些原因反映出根深蒂固的歧視、排斥、不平等、或政治分歧。」很遠。

    就在筆者文章6月初刊登之後,移工在疫情期間被邊緣與被歧視的情況,不但沒有改善,反而在6月7日再次爆發更嚴重的事件,也就是因為苗栗縣爆發電子廠群聚感染,徐耀昌縣長在6月7日跳過中央自行頒布歧視全縣外籍移工的「禁止外出禁令」,甚至引發全國各地私人企業跟進仿效,就台權會所收到的陳情,包括非苗栗縣的工廠、移工仲介提供的宿舍、長照養護中心裡的看護移工,以及有移工住宿的社區大樓,都有發生移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除了限制移工人身自由,移工的私人物品、宿舍的不人道環境,更是躍上各國新聞媒體版面,造成台灣歧視移工的惡名。

    對此,台權會於6月18日發文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相關部會,要求說明「禁止移工外出之禁令,是否違反三級警戒與基本人權」。令人遺憾的是,指揮中心等到苗栗縣於6月29日自行解除移工禁令之後,台權會才正式收到疫情指揮中心的回文,公文中明確指出:

    「對於苗栗縣長於縣內會議口頭宣布移工禁外出,並於其個人臉書宣布全縣移工禁外出等作為,恐有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疑慮,依前開規範(指憲法、兩公約、傳染病防治法)應無法律上之拘束力,本中心陳副指揮官已於110年6月9日指示,請苗栗縣遵照三級警戒標準實施防疫措施。」

    但對移工施以人身自由拘束違反人權的苗栗縣與各單位,無人被追究責任與處罰,也未有任何移工獲得相關的救濟。

    重罰「謠言」,還是限制言論自由?

    在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審查委員也特別注意到台灣政府有因為疫情而在言論自由採取所謂「必要」的管制措施,甚至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以「散佈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的謠言」的罪名進行了大量的起訴和定罪。雖然這對防疫有效,但也直接對於公政公約第19條與第20條有關的一系列人權造成侵害。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指出「鑒於所採取的措施範圍甚廣,不受限制的公開討論和辯論尤為重要,但因害怕可能遭到起訴的後果,將形成阻礙,這是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政府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範例來表明,此一刑法規定的適用充分平衡了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與保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或道德的關係,這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第 3 款所明令要求的。顯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缺乏刑法定罪所要求的準確性。」

    就此,台權會早在2020年1月發布的「管制不實訊息,應兼顧言論自由」的聲明中就注意到,當時包括台大教授因涉及「散佈謠言」,遭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約談,國民黨亦舉辦記者會,控訴政府以《農業金融法》、《社維法》管制不實訊息的手段已侵害言論自由,其後,民進黨亦召開記者會,說明言論自由並無倒退,警方約談是因當事人違反法律所致,等等情況,提醒台灣政府,不實訊息可能對民主體制造成傷害,是所有當代民主國家面臨的難題;然而維持言論可流通的環境,卻也是民主國家運作所必須。在這個意義下,兩大政黨在這次的風波中,均未討論管制假訊息的核心問題:究竟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國家權力能以假訊息為由介入人民言論?既有的法律,在規範上是否有其必要性?在執行面上,如何降低警方為執法而約談民眾所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

    重要的是,政府應該就相關的言論評估是否造成「立即而明確的危害」:應至少規範需「足以使聽聞者心生恐懼,影響公共安寧」,才當論罰。以及政治言論應受高度保障:人民的政治性言論多為可受公評之事,也牽涉政策討論,為民主法治國家運作的根本,故對涉及政治言論的管制應低於其他類型之言論。

    失去彈性的防疫措施

    最後,新北市政府恩恩事件所帶動的大規模社會輿論、政黨政治藉機進行政治攻防,都無法挽回一個年輕兒童的生命,以及療癒過程中傷心欲絕的父母親。其實恩恩事件只是突顯出政府防疫措施中最難堪的一面,但許多涉及限制人權且沒有一點彈性的措施,包括防疫期間遺體火化的爭議、醫院限制進出的門禁限制、勞工上班自行負擔快篩檢測的規定等等,雖然沒有造成嚴重的人命失去,但不管是政府公部門還是私人企業單位,究竟在擬定相關防疫措施之前,有沒有事先識別出處境不利者的困境,以及在兼顧防疫、人權保障之間,彈性動態權衡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所提到的「更謹慎地應用比例原則和合理性標準」,過去所發生的這些錯誤,其價值就是當未來再發生類似的情況時,我們有沒有從錯誤中學習與推進我們更符合人權保障的防疫措施。

    最後筆者還是要重申去年文章中所提到的聯合國防疫指導原則:「 防疫與保護人權一樣重要」,希望政府在因應COVID-19疫情並試圖提出阻止病毒擴散的相關措施時,可能會在有意或無意間,對國家、社會、社群、乃至於個人造成各種程度不一的影響,尤其這些影響往往會涉及包括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基本人權。希望台灣政府能夠根據人權高專辦的這項指導原則,讓相關的防疫公共衛生措施的人權衝擊影響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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