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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謂信託?誰適合辦理信託?/辛佩羿律師
  • 2020/01/02
  • 何謂信託?誰適合辦理信託?

    文/辛佩羿(律師)


    編按:超高齡社會的到來,下流老人及老後破產的陰影總是令人感到害怕,如果身邊有一些財產,除了儲蓄,還有哪些方式可保障老年生活呢?國外常見的財產信託,在國內又是甚麼樣的面貌呢?報報邀請辛佩羿律師以深入淺出的筆調提供大家信託的基本觀念。

    依照民法及傳統觀念,當人死後,財產就會讓子女或其他有繼承權之人來繼承,而養兒防老也是常人有的觀念。然而在某些特殊狀況,就有可能需要信託。例如,情況一,經濟不景氣,子女可能養不活自己,或子女不孝順等風險,子女或繼承人也不再是值得托老的對象,讓很多人改以房養老。情況二,有可能是子女孝順,然而子女的養老、看護、身後處理方式的概念,跟我們大相逕庭,這時也會擔心,年邁沒有力氣堅持自己的想法時,該如何是好?情況三,近來就有市調公司依據內政部的人口資料及農委會的全國犬貓隻數研究預測,在西元2020年下半年,全台犬貓數將達290多萬隻,超過15歲以下孩童數280多萬名,有此可推知,選擇不生育、改養毛孩的人們,如何面對自己養老、毛孩後續照顧等問題。諸如上面各種情況,就是當我們有錢,卻找不到可以信賴的人來幫我們處理時,就可以做信託,這也是信託的英文TRUST含義。

    信託制度的四方關係

    台灣信託法設計的制度,有四方關係,從想要辦理信託者的立場來看,自己是信託人,受理信託業務、收受信託財產的是受託人,因為信託而受益的人就是受益人,另外還可以選任信託監察人來監督受託人。

    而受託人、信託監察人,通常是機構或法人(如公益團體、銀行或公司)比自然人(有別於法人公司團體的個人)較可信賴,因為人有不測風雲,自然人可能會發生死亡或道德風險(例如:捲款而逃),而機構或法人在組織健全下,內部監督機制較完整,所以信託出去的財產,比較不用擔心被挪用或無法達到信託目的。當然尋求機構或法人的協助擔任受託人、信託監察人都是需要費用的。受託人的費用,如果是金融機構,費用每年千分之二至百分之二不等,願意接受信託的財產類型也不盡相同。

    而信託監察人的選擇,目前網路上可以找到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幸福家庭促進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等等,對於信託人的資格條件會因應協會之宗旨而有不同設定,費用部分有從免費至每次探望費數千元,或是簽約費數千元,規定各有不同,也建議信託人要實際去了解機構之本質,才能確保日後監督關係得以被落實。


    圖片來源:pixabay

    契約信託&遺囑信託

    要如何成立信託呢?信託法規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契約,另一種是遺囑。兩者的差異,就是生效的時間點,契約的方式不限定書面,但書面較能證明其內容之存在及真意。契約內容比較彈性,但也要締約者全部同意才能訂立或修改;而遺囑必須符合書面的法定方式,民法規定有五種,分別是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和口授,且立遺囑人死亡時,遺囑才發生效力。不論契約或遺囑內容,都可以載明清楚,對要求受託人及信託監察人的義務,希望自己的信託財產未來如何被運用,以發揮信託最大目的,也讓受託人、受益人及信託監察人彼此之間,可以相互監督、配合。

    意定監護新法

    另外補充說明成年人意定監護新法規定,修法前成年人在喪失意思能力後,才能啟動成年法定監護制度,然而那時就有任人宰割的感覺,雖然法院會監督選任監護人,但實際照顧狀況,法院也難預料。所以新法規定,意識清楚、還沒有失能、失智的成年人,可以預立契約,並與受任人約定,萬一日後自己發生無法完整意思表示能力,符合民法監護宣告要件時,便可由法官直接指定這位受任人當自己的監護人。成年意定監護契約,可以搭配信託契約,讓自己意識不清楚之後、死亡之前,能夠照著自己規劃的方式,照顧自己或想照顧的人及處理事物,以免遺憾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