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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子女相欠債?談扶養費這件事情/施雅馨律師
  • 2020/01/09
  • 父母子女相欠債?談扶養費這件事情

    文/施雅馨律師(家事執業律師)


    編按:扶養,最根本來自於人性自然而然的親子(屬)照顧行為,從道德層面來看比較是責任義務。而從法律層面來看呢?民法當中對於這樣的行為有怎樣的規範呢?本次邀請施雅馨律師撰文從案例解析來跟大家談談扶養費這件事情。

    談到家事事件當中的扶養費案件,除離婚後子女扶養費爭議外,也有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兄弟姊妹間訴請返還代墊父母扶養費用、子女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案件。扶養費、扶養義務是什麼?法院如何認定扶養費?一定要付扶養費嗎?這些問題就讓我們透過案例來了解吧,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以下均為化名且僅擷取與說明相關之重點陳述。

    一、哥哥有照顧弟弟的義務?

    阿文問我「弟弟發生車禍變成植物人,現在住在護理之家,原本是由弟弟老婆支付費用,但弟弟老婆半年前生病去世,兩人沒有小孩,我們的父母都過世,現在只剩我跟妹妹,護理之家請我們支付費用。我需要付錢嗎?」

    你必須知道:
    我國現行法的扶養制度,是以個人親屬關係而生之扶養義務 ,在一定近親或同居家屬相互間彼此協助維持生活。除了常見的父母照顧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外,此外像是夫妻間 、兄弟姊妹間、家長家屬間(只考慮是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不問是否有親屬關係,例如:早期的童養媳、事實上夫妻)。
    由此可知,現行法除親屬關係外,對同居一家之人(不論有無血緣關係),仍可能彼此存在扶養義務。

    以本件為例:
    原先依照民法第1115條1 ,應負擔弟弟扶養義務,依序為弟弟子女及妻子、父母、阿文及妹妹,本件弟弟無子女、妻子及父母均過世,所以無扶養能力,因此阿文及妹妹依法就要負起責任,也就是由兄弟姊妹負扶養義務。

    小提醒:
    是否對兄弟姊妹負扶養義務,與兄弟姊妹有無結婚無關,重點在於是否符合民法第1117條2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標準。

    二、我為什麼要扶養你?

    薇薇來找我處理離婚,劈頭就說「律師我要離婚,我們最近兩個月爭吵不休,我受不了這段婚姻,我要跟我兒子(下稱小明)搬出去住。」,我細問兩人吵架原因後,得知兩人沒有其他問題,只是為了小明要不要繼續考公職,吵鬧不休,原因是爸爸認為小明已經32歲,既然成年就自己工作賺錢生活,不應該當啃老族;薇薇認為應該繼續提供小明吃住及生活費,讓小明有良好讀書環境直到考上為止。

    你必須知道:
    大家口語常說的照顧責任或扶養責任,在法律上稱為扶養義務。前面提到民法第1117條,所以發生扶養義務一定是存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狀況,這兩個「」內的意思不同。
    1.不能維持生活指的是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
    2.無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可能屬於無謀生能力。

    以本件為例:
    薇薇跟先生因為小明32歲仍住家裡準備公職考試發生衝突,薇薇的先生用「啃老族」一詞形容小明,兩人對於是否要繼續支付小明扶養費發生爭執。此問題涉及薇薇夫妻對於小明是否繼續負有扶養義務。

    如果從扶養義務角度討論,「啃老族」有無請求扶養的權利?如果小明是基於身心方面的問題或其他生理障礙,導致無法進入社會從事工作勞動謀生,法律上小明確實有請求父母扶養的權利。但若小明有工作能力,單純因為不願意或不想要工作,薇薇夫妻其實可依民法第1128條3要求成年子女或未成年而已結婚子女,由家分離。

    小提醒:
    1.依民法第1116-2條4只要身為子女的父母,不論是否離婚或是否有取得監護權,都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義務。
    2.扶養義務的發生是在請求扶養權利人不能依自己資產或勞力維持生活的狀況,例如: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就學中之成年子女。但是,當請求扶養權利人如果能以自己資產維持生活,當然無法請求他人扶養,例如:小明有工作能力,單純不願意外出工作,就無法請求父母扶養。

    三、當扶養義務發生,扶養義務人有很多人,怎麼辦?

    剛前面提過阿文及妹妹要照顧植物人弟弟的案例,所以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扶養義務有先後順序」。

    你必須知道:
    依照民法第1115條明定先後順序,依序為成年子女、父母、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媳婦或女婿、岳父母或公婆。

    以本件為例:
    原先依照民法第1115條 ,應負擔弟弟扶養義務,依序為弟弟子女及妻子、父母、阿文及妹妹。若本件弟弟有子女,則應由子女負扶養義務,而非阿文及妹妹。若本件弟弟無子女且妻子過世,但父母仍在世,依照順位應該由父母負扶養義務。但因為弟弟無子女且妻子、父母均過世,依照順序輪到阿文及妹妹負扶養義務。所以很清楚知道,扶養義務有先後順序,並非可隨意向父母、兄弟姊妹請求。

    小提醒:
    若由祖父母照顧孫子女情況(即隔代教養),因為孫子女的父母是先順位扶養義務人,所以祖父母有向孫子女父母請求返還墊付扶養費之權利。

    四、扶養費數額認定

    目前法院認定扶養費是以「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標準,除非兩造有約定扶養費時或受扶養人有特殊需求(如:重大醫療費用等),且提出證明,才可能調整扶養費用總額。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會參考收入所得,在資力相當時會平均分擔,當資力顯有差距時調整各自負擔比例。

    五、我一定要付扶養費嗎?

    小英又沮喪又憤怒地述說著關於她人生裡的不公平,「律師,為什麼社會這麼不公平,從小都是母親照顧我,我的父親不曾擁抱過我,甚至拋下母親跟我與別人同居,從未對我付出關愛,我從沒有叫過他一聲爸爸,他對我們造成傷害,為什麼他現在行動不能自主後,向法院要求我給錢照顧他?」。現今社會,存在太多類似小英案件的狀況,難道就束手無策了嗎?

    你必須知道:
    依據前面說明,我們知道扶養義務事發生在「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特定人間。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係各自獨立存在。意思是,父母請求子女扶養,並不需要以曾經扶養子女為前提。
    若自己原本可以維持生活,但因為給付扶養費而導致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依民法第1118條
    5規定 ,扶養對象是配偶或父母以外之人(例如:兄弟姊妹),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若扶養對象是配偶或父母,扶養義務只能夠聲請減輕。

    以本件為例:
    若小英的經濟條件原本可以維持自己生活,但因為給付爸爸扶養費而導致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小英依法須扶養爸爸,但可向法院聲請減輕給爸爸的扶養費用。
    若小英的經濟條件確實可以照顧自己及爸爸的生活,因為小英具有扶養能力且爸爸有扶養必要,雖然小英爸爸從未盡到照顧小英的責任,小英依法須扶養爸爸。

    小提醒:
    小英對爸爸有扶養義務,但小英爸爸從未盡到照顧小英的責任,小英可考量是否有民法第1118-1條
    6事由,由法院依小英實際狀況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六、小英可以不付爸爸扶養費嗎?

    如果要求小英對「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的爸爸負擔扶養義務,或者小英從未見過爸爸,卻要對「素未謀面」爸爸負擔扶養義務,情感上似乎會讓人感到不公平或不舒服。該怎麼辦?

    你必須知道:
    實務上常見父母離婚後,父或母任一方因為沒有取得監護權或從子女出生後從未照顧子女,或對子女施行家庭暴力等情況,但仍因年邁需要他人照顧或需要生活費用而提出相關給付扶養費的案件。這時候先不討論子女是否會因為照顧父或母而不能維持生活,在上述情況中,要求子女負擔父或母的扶養義務,顯然強人所難,故民國99年立法院新增民法第1118-1條,舉凡有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者,得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以本件為例:
    小英從小都是母親照顧,爸爸從未照顧過小英,小英可依民法第1118-1條主動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訴訟」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或在爸爸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向法院主張民法第1118-1條事由。

    小提醒:
    請求法院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屬於「形成權」而非抗辯權,不待受扶養者之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如:父或母主動提起給請求扶養費訴訟),扶養義務者可主動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如:子女主動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示意圖片(來源pixabay)

    七、養兒防老?

    阿義58歲平時打零工為生,收入不穩定,3名子女已成年且成家立業。阿義說「律師,我平時自己養自己,我想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可是我的3個小孩都有收入跟房產,政府說我辦不過,但3個小孩都沒有給我扶養費,承辦人叫我打訴訟拿證明,可是我真的沒有要跟他們拿錢,怎麼辦?」。

    你必須知道:
    養兒防老的觀念正在轉變,很大因素之一是源於家庭結構的改變。過往家庭普遍是大家庭,1個人可能會有5個以上兄弟姊妹,大家成年或成家後可能繼續住在一起或住在附近,可共同照顧父母。然而,現今家庭普遍是小家庭,可能只生養一到二個子女。現今年輕人結婚後可能為讓下一代獲得更好的教育、醫療資源前往異地生活,或因長時間在異地工作,未與父母同住無法照顧父母。實務也陸續出現父母向子女請扶養費案件,甚至有子女利用欺騙手段拿走父母財產後棄養父母,造成父母子女對簿公堂的案例。在在顯示養兒防老之觀念,已隨著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等社會意識變遷有所調整。

    以本件為例:
    阿義可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訴訟」,請求3子女分擔扶養義務,若3子女資力相當則均分扶養費用。但若阿義有民法第1118-1條行為時,阿義的3子女在給付扶養費中可提出抗辯或主動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訴訟」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法院即會各自審酌3子女主張事由認定3子女各自應負擔數額或免除責任。

    小提醒:
    在離婚率提升及社會邁入超高齡化趨勢,但現行法定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規定,在老人無可扶養狀況,則由國家擔負照顧老人責任,國家勢必因社會扶助需求大增導致國家財政支出。在國家資源有限,必須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主關機關是否可透過落實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訪視評估,有效區分「無能力扶養」或「有能力卻不願扶養」之情況,例如案例阿義可能希望透過法律程序證明無法由3子女扶養,進而取得聲請低收入戶之資格。在此種狀況下,是否可能產生阿義故意認輸只為取得法院免除3子女扶養義務裁定,造成阿義的3名子女有能力卻不願扶養阿義而由國家買單之不合理現象,值得省思。

    八、快問快答

    如果您已經充分吸收了上述案例的概念,關於扶養費,當事人最常問我下面幾個問題,您也可以試試一起幫忙回答:

    1.律師,他是小孩的爸/媽,他說離婚後小孩跟我住,他不付錢照顧小孩,可以嗎?
    答:不行喔,扶養責任並沒有因為離婚沒有小孩的監護權或同住而免除。

    2.律師,他是小孩的爸/媽,為什麼他只願意付扶養費到20歲,他永遠是小孩的爸/媽,應該要照顧小孩到有穩定工作吧?
    答:原則上,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到20歲。但若20歲以上子女仍在就學,因無謀生能力,父母對就學子女仍有扶養義務。因此,並非單純以子女年紀就可明確區分是否負擔扶養義務,仍要回到扶養義務發生的要件做判斷。

    3.律師,我每個月都要拿錢給公婆/岳父母/父母,可是我要照顧家庭,我的錢根本不夠用,怎麼辦?
    答:可以先與長輩或共同負擔扶養義務的家人溝通自己的經濟狀況,協調扶養費用分擔數額。若無法溝通解決,再考慮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4.律師,我小孩每個月都沒有拿錢給我,他只照顧他的家庭,我以前都白養他了,我能怎麼做?
    答:如果今天自己無法依自身資產維持生活,依法可以向子女們請求給付扶養費。但若有資產能維持生活,是無法向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5. 律師,我不知道兄弟姊妹為什麼都不分擔照顧爸媽的費用,全靠我一個人,可是我也要生活,我能怎麼辦?
    答:兄弟姊妹依法對於爸媽扶養義務是共同分擔,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分擔費用,可以爸媽名義向兄弟姊妹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或以自己名義向兄弟姊妹請求返還已墊付扶養父母的費用。若部分扶養義務人之經濟狀況較不佳的狀況,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附註

    1.民法第 1115 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2.民法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3.民法第 1128 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4.民法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5.民法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6.民法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