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交通罰單的二三事 文/黃逸豪律師
- 2020/09/08
-
關於交通罰單的二三事
文/黃逸豪律師
違規停車、闖紅燈、逆向等等各式各樣交通違規,時常影響大家的用路權益,讓用路人恨得牙癢癢,一個個都變成「路怒」,巴不得馬上來個警察當場賞他一張罰單。除了警察開單之外,當然也可以由民眾自己拍照、錄影來舉發,但不論是警察開單,或是民眾舉發,都難免會出錯,例如認錯、抄錯車牌號碼或是警察寫錯違規的法條,都是常有的情形,要是哪天突然接到一張烏龍罰單,到底如何救濟?究竟在甚麼樣的情況下不該被處罰?
Image by Alexas_Fotos from Pixabay舉個例子,有位駕駛人開車時,本是行駛於內線車道,後來行經十字路口,發現前方車輛綠燈仍不前進,無奈之下,只好跨越雙白線,切到外線車道駛離,後來就被警察開了一張違規跨越雙白線的600元罰單,這名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例中,跨越雙白線是個客觀事實,但只要有違規的客觀事實就足以被處罰了嗎?其實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該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不予處罰。依此邏輯執法者在每個個案中都應該舉證證明才可以開罰,但考量到交通違規的數量與常見性,若是每個案子都要求警方審查有無故意過失,將完全失去行政效率,也因此立法者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允許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有過失,以減輕執法者的負擔。
然而既然是「推定」,駕駛人自然可以舉證推翻,例如拿出行車紀錄器、路邊監視器影像等證據。本案法院就是考量了當時的路況,認為前方是綠燈,駕駛人前方車輛卻不前進,要求他停車等待實在是強人所難,因此認為駕駛人不具有責性或可非難性,撤銷罰單。
綜言之,要對交通罰單爭執不是不可以,但比較難的還是在於舉證跟說理,而兩者之中舉證部份最難,目前時下常有發生交通事故意外在徵求肇事畫面以釐清事故原因或責任歸屬,雖然員警執法開單比較會在有監視器畫面的路口,但有時難免仍有拍攝死角,為了保障自己權益,建議民眾騎車用車時相關行車紀錄器仍然不可少,如此一來有憑有據還原現場,也才有機會能夠還你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