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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難以割捨的親情—淺談扶養義務/李明燕律師
  • 2021/04/23
  • 難以割捨的親情淺談扶養義務

    文/李明燕律師


    編按:本文為法扶高雄分會、台灣癌症基金會共同合作辦理之衛福部CRPD專案講座「午茶話療聚會:法律常識輕鬆聊」之律師所搭配撰寫之文章。

    案例:

    36歲的小周在兒子5歲的時候,因為生意經商失敗,為了讓債務不連累家人,在還沒被凍結財產之前將房子過戶給妻子,並與妻子協議離婚,將兒子監護權讓給妻子,自己則離家居住朋友的鐵皮屋,並靠著在工地打零工的日子來還清債務及賺取生活費。

    15年來小周都未與前妻及兒子聯繫,也無給付兒子成長過程中的任何生活費用。小周後被診斷出罹患口腔癌,因龐大的醫藥費讓小周無力負擔,生病加上體力不支已無法工作,因此求助於政府、社福機構欲申請地方資源,不料經查已成年的兒子有能力足以負擔扶養父親之責因此拒絕給予資源,社工建議小周向20歲的兒子(已有工作能力)提起扶養責任,但兒子卻提出自父親離家之後,不曾探視並給予成長期間所需要的親情、經濟照顧而拒絕負起扶養義務。

     

    社會資源資格審核認定

    這樣的案例在社會上還滿常見的,離家多年的父母因為老年生活不順,欲申請各項社會補助時,卻發現子女名下財產列計的結果導致無法順利申請到補助,這時候年邁的父母往往會希望子女的財產不要列入計算,藉以符合申請的資格。

    子女財產是否需列入申請審核,牽涉到民法第 1118 條之 1 扶養義務之免除或減輕。簡言之,若子女對父或母仍有扶養義務時,法律就要考慮子女的生活狀況, 如果子女的經濟狀況良好,則社會資源無須挹注給年邁的父或母;如果子女狀況不佳,則基於保障人權,就要給年邁的父母親補助,故只要子女對父或母有扶養義務,社會局在審核時就必須將子女的財產收入均列入考量。但是,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免除時,社會局審核時自然就無需考慮子女的財產及收入了!


    Image by JW A from Pixabay

    法律見解參考

    每年有大量的父母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的案件進入法院,法院受理後會先安排調解,如果子女與父母達成協議(例如:每位子女承諾每月給父母固定金額之生活費)則案件就結束;如果無法達成協議(調解不成立,則案件便會交給法官審理,這時候法官會要求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子女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年邁父或母對子女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子女)、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因此由子女扶養顯失公平者可以減輕扶養義務。如果情節到達重大者,則可以免除扶養義務,所以子女究竟能否免除或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其實法律賦予法官相當大的裁量權限。

    在這個案例中,小周為了不使家人遭受債務波及,離家前將房屋都過給妻子,自己離家獨居,能否直接說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況其離家前至少留下房子保障家人不至流離失所。再則,小周離家後多年來經濟狀況如何?是否曾經有能力給予小孩更多的金錢或其他扶養,卻吝嗇給予?必要時甚至會傳喚實際扶養子女之人,或者了解子女成長過程的人到庭作證,故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其實非常仰賴法官仔細審理。

    此外,扶養義務的免除,意味著將來年邁父母的生命維持都靠全體納稅義務人, 無形加重國家財政負擔,因此看似單純的請求扶養費案件,其實隱含複雜的家庭親情糾葛以及公私益衡平等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