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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沒有「配偶權」?──談侵害配偶權/郭怡青律師
  • 2022/03/08
  • 配偶沒有「配偶權」?──談侵害配偶權

    文/郭怡青(執業律師)


    去年年底,台北地院一個否定配偶權存在的判決,為配偶外遇的受害人捍衛自己權利投下一記震撼彈。判決表示,刑法通姦罪之規定已經大法官解釋認為違憲,因此「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足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所以「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而否定配偶外遇的受害人有向外遇的一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簡單講,法官認為就算結了婚,每個人都還是獨立個體,配偶不能用「配偶權」這個概念去約束對方不能外遇。

    由於通姦罪已經被宣告違憲,針對配偶外遇的情形,受害人欲向法律求助,目前就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如今,這個判決竟然連請求賠償的管道都封閉,不禁讓大家疑惑:如果不能保障一個人身為他人配偶獨享的權利,那麼結婚這件事情到底保障了什麼?婚姻的意義又在哪裡?如果國家連配偶外遇都允許,那麼當第三者介入婚姻,配偶在法律上到底能主張什麼權利?


    婚姻具有多重的意義,而為人們所重視。(示意圖片/Image by Arek Socha from Pixabay

    現行法律實務上,當夫妻一方外遇,被害的一方得以民法第184條和第195條的規定,請求侵權行為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外遇所侵害的權利是什麼,由於第195條並沒有明文,因此一般被歸類為概括的「其他人格法益」中,也就是在判決裡經常會看到的「配偶權」的侵害。 這其實只是一個簡稱,就如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一般稱為「監護權」那樣。

    我國確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配偶權」是什麼,甚至連「婚姻」的定義都沒有。不過婚姻受憲法的制度性保障這點,大法官在幾個與婚姻相關的解釋裡都予以肯定,包括宣告通姦罪違憲的釋字791號解釋也是如此。791號解釋雖然認為通姦罪違憲,但也明文指出,婚姻制度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的功能,所以認為國家為維護婚姻,仍然可以(個人認為是應該)制定規範約束配偶雙方履行忠誠義務的。另外,若硬是要問法律中有沒有關於「婚姻」定義的規定,那應該就是規定同性婚姻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的「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這雖然規定的是同性婚姻,但異性婚姻(傳統婚姻)當然也該做相同解釋,這我想不會有疑義。所以,「婚姻中不允許有第三者介入」這點,國家採取的是肯認的態度,至於791號解釋,只是在論述忠誠義務的違反不該用刑法處罰而已。

    既然國家可以制定規範約束婚姻中的忠誠義務,那麼「配偶權」的概念就不會是判決裡所說的,「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權利,而是基於「要求配偶履行忠誠義務」所衍生出來的權利。解釋中提到性自主權,和配偶間的忠誠義務是不同的兩件事,大法官的意思是說,性自主權受到侵害是可以用刑法規範的,而忠誠義務則不然。不過,雖然違反忠誠義務不能請國家以刑罰來規範,但不代表不能被法律追究責任,那就是以民法侵權責任來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大法官的這號解釋非但不能被認為不承認配偶權,反而應該被認為是支持「對於配偶權的侵害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根據。

    雖然我不同意這個判決所採取的立場及觀點,但還是想給這位法官掌聲。「配偶權」是什麼、忠誠義務到底是不是個配偶能主張的權利,這件事在法界已經被質疑許久,藉由這個判決大膽的結論,再對照大法官791號解釋,讓大家能深入思考婚姻的本質,是相當具有法治教育意義的一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