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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消債條例常見問題QA/郭宜甄律師
  • 2023/05/22
  • 【2023】消債條例常見問題QA

    文/郭宜甄律師(法扶台北分會專職律師)


    編按:法扶會與台北靈糧堂於2023年4月15日舉辦線上債務人說明會,於報名階段中,接受民眾提問相關債務協助問題,除辦理活動外,特邀請法扶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郭宜甄律師,就相關民眾提問,擇要幾個常見問題,提供概要答覆,提醒因法規後續或有修正及個人適用情況或有所不同,本處所提供之答覆,僅供參考,實際債務問題建議可申請本會債務協助(免費且免經資力審查),由專業律師協助您處理債務問題

    問題一:已扣薪超過6年,如何能更快處理?

    很多債務人都有遭強制執行扣薪水的狀況,想說每個月就讓債權人扣薪,總有一天債務會還清,其實不然。

    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也就是說,強制執行扣的薪水,債權人會先拿去抵充費用、利息,最後有剩餘才會清償到本金,而未清償到的本金,仍然會繼續滾出新的利息,債務有可能越還越多。

    曾經處理過一個個案,積欠了上千萬的保證債務,從民國88年開始被扣三分之一的薪水,扣了22年,覺得債務怎麼看不到盡頭,還都還不完,轉而向法扶尋求協助提出清算聲請,調閱相關資料後發現過了這麼多年,債務仍然是當時的上千萬。

    想要更快、更有效的解決債務,建議向法扶申請律師,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處理。

    問題二:民間車貸問題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車貸、商品貸更為盛行,民間車貸相較於金融機構車貸,有明顯超額放貸的情況,一輛殘值不到十萬元的車子,卻可以貸得數十萬的款項。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然原則上只能處理無擔保、無優先權的債務,但對於超額放貸的有擔保債務,也是有辦法可以處理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舉例來說,若一台殘值5萬元的車子,超額貸到30萬元,依照上面施行細則的規定,超出擔保品價值的25萬債權仍會納入消債程序中處理,讓債務人的債務可以一次性的完整解決。

    特別要提醒有超額車貸、商品貸的債務人,在聲請消債程序的時候,要將自己的債務狀況完整、確實的陳報給法院,不要因為是有擔保的債務,就忽略而未陳報。

    問題三:信用卡債、銀行與農會貸款、因車禍造成的民事賠償金/國稅局的欠稅問題難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處理的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一般常見的卡債、信用貸款、民間借款都涵括在內。

    但有一些例外無法免責的債務,更生的話,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5條「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二、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三、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前項未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之債務,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清算的話,則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條「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三、稅捐債務。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提問中提及的車禍民事賠償,屬於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縱使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或是取得清算免責裁定,還是要賠償給被害人,無法免責。

    欠稅的部分,於清算程序,已明文於前面提及的條文,是屬於不能免責的債務;更生程序則參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8條「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之權利。但本條例別有規定或經該債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稅捐債務是有優先權之債務,故縱使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所欠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等稅捐債務仍不當然免責。

    問題四:債務解決過程會調查子女收入狀況嗎?或發文到其上班公司詢問嗎?

    更生/清算程序進行中,法院會對債務人的狀況做詳盡的調查,要求債務人須配合提出相關資料,盡協力義務(參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第134條第8款等)。

    不是每一個個案,法院都會去調查子女收入狀況,但通常債務人入不敷出的時候,法院一定會詢問子女的收入狀況。

    比如債務人有表明生活是依靠子女扶養,這個時候法院就會向債務人詢問扶養義務人也就是債務人子女的收入狀況,了解子女是不是真的有能力支付扶養費,查明債務人是否有隱匿其他收入未陳報的狀況。

    比如債務人未說明是由何人、以什麼方式補足生活費的不足,這個時候法院也會詢問關於子女(即扶養義務人)的財產收入狀況,了解究竟子女有無支付扶養費?如果沒有支付,又是因為什麼原因?

    在函文中會請債務人提供子女的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存摺明細、薪資狀況等等,但這涉及子女的個人隱私,如果不便提供,法院也不會太過刁難,至少要將子女的人別資訊(姓名、身分證字號等)提供給法院,以利法院去做職權調查。

    至於是否會發文至任職的公司,法院一定會詢問債務人的工作、收入狀況,並要求提出薪資證明文件。實務上曾遇過債務人已經提出蓋有公司大小印的在職證明、薪資單,則法院就無再另行發文向公司做確認;但也曾遇過即便已經提出公司用印後的相關文件,法院仍然另行函詢向公司確認債務人是否任職於此?薪資多少?

    這取決於每一個承審法官的作法,無法給予很肯定的答案。

    問題五:因為職務敏感(會計)我不想被扣薪,請問找法扶走更生會被扣薪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第48條第2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後,才會停止強制執行(包括扣薪)的程序,在尚未開始更生/清算程序前,只要債權人有取得執行名義,都有可能會對債務人去強制執行。

    被強制扣薪時,如果債務人有需要扶養父母、子女等情形,請記得要檢附相關資料給法院,爭取保留自己及受扶養人之生活費用。

    問題六:多年前曾辦清算但不通過,還可以再辦嗎?/曾經辦過更生但撤案,還可以再辦理嗎?

    若債務人先前曾經聲請過更生/清算,但遭法院駁回的話,建議釐清法院駁回聲請的理由,比如哪部分資料不齊全等等,重新提出更生/清算的聲請時,就要針對先前駁回的理由去加強補正或釋明。

    若債務人先前是因為己身因素或其他考量,而撤回更生/清算聲請,也可以再重新提出聲請,並沒有限制先前撤回/駁回就無法再透過消債程序解決債務。

    問題七:如果收入減支出沒有餘額,還可以聲請更生嗎?/夫妻二人都債務問題也都失業沒工作!先生打零工維持生活,幾乎沒有什麼收入可以辦理更生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第64條之1「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依照條文規定,更生方案要償還收入減掉支出後的「餘額」,所以如果入不敷出,就不適合更生這個程序。

    另外補充,如果收入減掉支出有餘額,但收入不固定,更生程序則有保證人制度,可以找保證人來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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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八:想了解債務如何解決而不影響信用

    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有發生積欠債務無法清償的情況,勢必會對信用造成影響,只是影響程度有所差異。

    依照聯合徵信中心的規定,凡積欠金融機構債務,有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行協商、調解、更生、清算,信用註記上都會留有紀錄,不同的程序,信用註記的年限有所不同。

    希望債務人不要因為會影響信用,就對於消債程序感到卻步,擺脫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把債務解決,才有機會慢慢重建經濟生活。

    問題九:提出保單最新價值資料,作為清償金額,而後那保單是否即同失效。

    在清算財團的程序中,法院會調查債務人名下的所有財產狀況,並將有價值的財產進行變價分配,除了常見的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以外,以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單也會被納入分配。

    就保單的部分,法院會發函給保險公司,將所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進行註記,禁止債務人解約、質借、變更要保人或為其他會影響保險契約解約價值的行為。

    保單的價值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的現金解繳到法院,來保留保單;第二種是由法院請保險公司辦理解約,逕將保單價值準備金交給法院進行分配。

    如果債務人已經提出等值的現金到法院,保單就不會被解約,等到清算財團程序終結後,法院會再發函請保險公司塗銷前述的註記,也就是將保單還給債務人。

    問題十:債務已經分期但月繳的總費用比收入多,而且還包含海外的債務,可以怎麼辦?

    如提問的狀況,每月總還款金額已經高於收入,就要轉而透過更生/清算程序來處理債務了,否則每個月入不敷出,又得要硬著頭皮還債,最後就會落入以債養債的循環。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同條第8項準用同法第75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也就是說一般的情況下,協商或調解成立,債務人不能再聲請更生/清算,但若債務人每月收支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協商或調解應清償的數額,則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可以聲請更生/清算程序。

    問題十一:如聲請更生,前一年贈與孩子的現金是否算隱匿財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第82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法院都會調查債務人於聲請前兩年的財產變動狀況,比如不動產/動產的買賣或贈與、汽機車報廢、股票買賣、保單變更要保人或質借等,請債務人據實以告,計算債務人之財產價值。

    不是有財產變動狀況就會被認為是隱匿財產,只要據實向法院說明即可;反之,若有財產變動狀況卻隱匿不報,則可能該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第82條第2項,而影響到更生/清算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