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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和司法應積極回應失智者的困境和需求/許玉秀
  • 2021/10/05
  • 立法和司法應積極回應失智者的困境和需求

    文/許玉秀(前大法官、模擬憲法法庭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


    編按:本文為台灣失智症協會近日出版書籍《行到水窮,坐看雲起:預約一個沒有失智的未來》推薦序,經台灣失智症協會及作者同意轉載。文章題目為編輯另加。

    失智症不可能消失,不管在多長久的未來,縱使發明了失智症的特效藥。預約沒有失智的未來,不是期待失智症消失,而是期待有更多看得到失智者困境的眼睛、更多聽得到失智者呼救的耳朵、更多能準確回應失智者需求的敏捷行動、更有效地保障失智者權益的機制。

    對未來的期許,等同於對過去和現在的控訴。本書作者群除了對失智症的成因、病理現象以及醫療評估提出基本而詳盡的說明之外,更以實際案例呈現失智者所面對的立法及司法困境。

    司法能做甚麼

    監護程序可能趕不上失智者因失智而受害的速度,因為往往權益受到侵蝕了,失智的真相才會浮現。受害人之所以受害,不管出於甚麼原因,都表示在受害的當下,他們沒有能力保護自己,這是法院始終會面對的狀況。向法院叩門、讓法院面對受害人的無助,正是期待法院能還原受害真相,將受害人從無助狀態撈扶起來。如果法院對受害人無知無能的狀況,也表現得漫不經心、無能為力,等於對受害人增加一個加害人,不僅僅是將受害人或者還包括家屬,推向絕望的深淵,一旦讓加害人的不法獲得法院的合法認證,沒有資力的受害人就會成為社會的負擔。法院不能承擔責任,查明受害事實,為受害人解決問題,就會替社會製造問題。

    法院對於已經發生、甚至被有意安排看似毫無漏洞的侵權劇本,真的無處著力嗎?案例五中,二審法院援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63號判決,依據誠信原則分配舉證責任的案例,是一個法院願意用心多走一步,釐清事實的例子。單獨進入一個互動程序的失智者,尤其是進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會發生法律效力的互動程序,他無論如何都處於弱勢地位,和他互動而沒有主張辨識能力有瑕疵的對手,當然應該負擔較多的舉證責任。

    相較之下,案例四所謂「法院認為診斷證明書及病歷僅能證明父親生前確實罹患失智症,但代筆遺囑的時點,是否已經陷於無辨識能力,或因認知能力之缺陷而受到…詐欺,尚舉證不足。」剛好是一種態度置身事外、典型的形式邏輯,暴露了法官對於失智者精神及行為現象欠缺理解。失智的真相恰恰相反。縱使在代筆遺囑的時點,失智者有一個瞬間看似清醒,卻也不會是真正的清醒。認知漂浮反覆,對周遭狀況的掌握模糊不確定,才是失智者真實恆常的狀況。一旦失智,不可能對自己身處的利害狀態有完整的評估和認知,那種行為時瞬間的辨識能力十分不可靠,極容易受外界操縱。前述法院的論述因此完全蒼白無力、空洞而毫無意義。


    Image by Anke Sundermeier from Pixabay

    立法的努力空間

    縱使已經循縱使監護程序選任監護人,法院還是可能搬石頭砸自己的腳,選任了會傷害失智者的監護人。能夠互相制衡卻往往導致失智者受害的共同監護狀態,經常是法院不能查明真相、鄉愿而沒有擔當的產物,在本書案例中頻繁地出現,明顯受到本書作者群反覆批評。毫無疑問地,正確選擇能夠維護失智者利益的監護人,是監護制度成功運作的最佳保證。現行監護制度,可以說從選任監護人開始,就暴露出法院其實沒有能力運作這個制度。如果沒有調查工具輔助,法院很難進行正確的判斷,這從少年法院必須設置調查官,就可以得知。如果法院要承擔選對監護人就天下太平的責任,至少應該有社工協助進行訪查提供意見。

    即便選任時正確,並不能保證監護品質持續良好,本書中屢屢呈現和質疑的,正是有效的監督制度,不可思議地在現行法中付諸闕如。選任監護人時附上的財產清冊,當然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所以至少定期檢視受監護人的財務收支及財產變動狀況,顯然是監護制度不可或缺的設計,但是法院怎麼可能有足夠的人力對受監護人生活狀況、至少是財產狀況的定期檢視呢?財產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檢視,顯然需要專業,本書中所建議的建立專業監護人制度,值得主管機關慎重考慮。

    因應受監護人的個人財務狀況,在現行制度之下,原本即有可能選任專業監護人,但現行法以配偶、一定親等親屬為選任原則的方式,還是落在農業社會的思考窠臼,基本上也還以無償監護為理所當然。現行制度之所以幾乎完全忽略對於監護職務的監督機制,使得監護制度不能發揮保護受監護人的功能,甚至反而讓受監護人受到傷害,和這種監護不專業而訴諸親情的直覺立法不無關係。

    不管專業或非專業監護人,都需要監督監護人的專業機制。正如同選任監護人時,因為需要了解失智者的生活及家庭狀況,法院需要訪查方面的協助一樣,監督監護職務的執行,法院也需要專業協助。從選任監護人到監督監護職務的執行,所需要的完整制度,如果不加速補足,我國現行的監護/輔助宣告制度,只是半套的制度,而且在本書中呈現的,還是有害的半套。

    保護失智者財產權益的教材

    對失智者的照護,需要足夠的物質條件,財產權益自然成為權益保障的核心。本書中,作者群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關於保障身心障礙者財產的規定,到民法關於意思表示、行為能力、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詐欺、贈與、遺囑、繼承等相關規定,刑法關於竊盜、詐欺等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自由心證的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土地法及土地登記法、銀行法等相關規定,用12個案例說明,其中9個是實際發生的案例,其餘3個案例雖然是虛擬的,但也是實際上常見會發生的案例。透過這些實例,書中呈現在我國現行法制之下,立法對失智者的保護如何不足;呈現在司法系統中,失智者和他們的家屬,面對的是如何不願意理解或沒有能力理解失智者困境的檢察及法院系統;作者群並且說明有哪些相關法律可以適用、法院判決如何採證並適用法律作成判決,以及提供預先如何防範、事後如何善後的建議。對於一般人及失智者和他們的家人,本書可做為如何保護失智者財產權益的教材。

    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反思

    僅僅是針對失智者財產監護,我現行法制都有重要的缺漏,如果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指導原則,應該建構的保障機制,遠遠不是民法關於監護/輔助宣輔助宣告相關規定足以交代。台灣在某些失智症照護策略的制定和執行上面,還算是全球的模範生,但是在失智症法制的建構上,在亞洲已經變成後段班。韓國在2011年已經制定失智症專法,甚至在2015年,都已經修正過一次,日本的失智症專法〈認知症基本法案〉,已經進入立法程序,反觀我國,失智症專法的構想,至今卻還沒有進入主管機關的腦海裡。期待從這本書看到我國相關法制如何不足的立法者,能夠急起直追。

    本書最後兩頁忠實呈現的法庭樣貌,在法律人當中,其實不是新聞。坐上法庭的法官,所想解決的,不是當事人希望他幫忙解決的問題,而是他自己的問題:如何趕快結案。這樣的法官,自然看不見用浪費法庭資源嘲諷、施壓律師,用強制治療恫嚇失智者和家屬,是完全違反法官倫理、濫用法庭指揮權的違背職務行為,又如何可能用心理解和區分甚麼是ADL(日常生活能力),甚麼是IADL(工具性日常活動能力),進而正確判斷失智者對於關係自身利害的事件是否具有辨識能力?

    期待不失智的法院

    從超市拿取商品,付錢之後,才能離開,這是運作正常的大腦所知道並且能指揮身體操作的程序。不能辨識人我,看到吸引他的東西,堂而皇之隨手拈來,這是指揮中心失靈的大腦,是失智者的大腦所操作的身體動靜。

    法院的任務是為各執一詞、混沌不明的事實找出真相,並論斷是非曲直,人民所期待的法官大腦,是當人民走進法院求救時,能夠指揮自己努力理解爭議所在,為爭議的雙方釐清事實。如果法官面對上門求助的人民,是指揮自己不要理解爭議所在,不要釐清事實真相,或者花了好幾個月或好幾年,也還不知如何釐解真相,那麼法官的大腦,看起來就不是一個能夠指揮自己執行法院任務的大腦,那麼法官所有的,豈非也是一個指揮中心失靈的大腦?

    失智,就是大腦指揮中心失靈,大腦指揮中心失靈,肢體軀幹會因失序而全面性失能。如果期待法院能夠發揮保障人民權益的功能,自然必須先期待法院不是一個失智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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