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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法律實務處理角度看發燒議題#MeToo運動/林靜文律師
  • 2018/04/03
  • 從法律實務處理角度看發燒議題#MeToo運動

    文/林靜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北部專職律師中心)


    在性侵害、性暴力議題上素有專長之勵馨基金會發現台灣每年有1.4萬件性侵通報,且該單位每年服務個案也有1000多人,但#MeToo運動受關注程度卻不理想,日前法扶基金會已與勵馨攜手運用網路、專線,提供法律及諮商輔助作後盾,讓受害者能站出來主張權利。

    所謂的#Metoo議題早在2006年即由美國黑人女權運動者柏克發起,主要的內容是揭露女性遭受權勢者性侵與性騷擾的經驗;近年來,歐美的#MeToo運動都是名人站出來,所以影響很大,引起很多效應,反觀亞洲地區,包含台灣(1年有1.4萬多件受害者通報),但這個運動一開始並沒有得到廣泛的回應,直到今年3月10日一名高雄市網友匿名在臉書《爆料公社》轉貼文,揭露有體操女選手讀國中時,遭某國小專任體操教練於其家中、體操館、汽車旅館等處多次性侵,且不只一位,才引發一連串之議題關注,類似近日高科技廠的面試騷擾,方慢慢感受到媒體有所呼應與重視。

    性侵、性騷不該只是獨自面對的傷口

    然而,在筆者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之承辦經驗及過程中,往往當事人(受扶助人)宥於性別平等教育缺乏、性別權利意識薄弱,或是遭遇案件主辦者言語嘲諷或其他方式之不當對待,以致於當事人認為事件的發生,自己也有責任,進而造成當事人二次傷害,無法正確陳述過程,復無法達到追訴性騷擾、性侵害之加害人目的,故多以隱瞞多年、藉由時間經過,忽略自己感受,以獨自面對傷口之方式而隱隱作痛。

    從人的情緒作細緻化處理

    然著眼於性騷擾和性侵害案件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涉到更多「人的情緒」、及社會經濟、政治層面的複雜網絡,因此必須更細緻化的方式去處理,除了先有機構承接受害人,再在社工的陪同下,尋找有性別意識或相關案件經驗的律師共同協助,才能夠真正幫助到他們,且相關執法人員必須更有同理心及專業問答技巧,始能將真正的狼加以懲罰,使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被害人獲得正義的伸張。

    筆者曾處理一件約會強暴案件,承辦檢察官因為受害人情緒困擾,遲無法在偵查庭內陳述,後竟在其中一次庭期中,將告訴代理人及社工排除在外,僅單獨詢問當事人,然該案竟僅以毒品罪嫌起訴對方(因加害人提供毒品給當事人施用,致當事人在意識不清、半推半就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因在偵查過程無法得知偵訊內容,檢方認為當事人之應答如流,且對方並無違反其意願而發生性行為,是以此部分究為性侵害或一般案件,實無從藉此獲得對當事人有利之結果。

    發生場域及實務見解的不同與差異

    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係指一般場所發生性騷擾之情形,另如學校中之性騷擾,或職場中發生者,則另歸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範圍,區隔較為明顯,且性騷擾之實務見解,並無完全一致。受害人需向職場或學校之性搔擾處理委員會申訴。由行政、或刑事雙管齊下,且追溯期限僅有六個月。

    前述體操教練對女學生,如果已構成性侵害,因情節較嚴重,必須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刑法處理,追訴時效依情節輕重有十年至二十年不等。筆者鼓勵各領域受害者能在此運動之推動下,勿噤聲不語,勇敢站出來舉發加害人,偕同專業律師、社工陪伴,希能使被害人獲得司法公平、保護之對待,伸張正義,使加害人接受懲罰及再教育,並使受害人的傷痛得到醫治與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