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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司法程序中承接弱勢微罪者/顏榕
  • 2022/03/24
  • 在司法程序中承接弱勢微罪者

    文/顏榕(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台灣逐漸邁向高齡化社會,不熟悉法律或難以取得社福資源的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社經地位弱勢者,恐因輕微的案件而涉入司法程序,甚至最後導致多次進出監所。在新聞中,因拾荒撿到他人沒有要丟棄的物品而被起訴竊盜罪,或高齡街友偷東西後希望「吃免錢牢飯」以圖一頓溫飽的案例層出不窮;另一方面,60歲以上之在監受刑人也從2005年開始一路攀升。然而,這樣大量收容社經弱勢的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的現狀,不僅難以達到預防再犯的刑事政策目的,亦可能浪費更多司法資源。

    解套方法之一:職權不起訴/緩起訴

    面對這樣的現況,在現行法律制度中,有兩種可能可以在刑事程序前期就讓被告脫離刑事程序的方式,一種是針對輕微的犯罪,檢察官可以考量被告的狀況,例如:情節非常輕微、被告老邁或有疾病等,依據職權「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另一種是不嚴重的犯罪時,檢察官考量被告的狀況、犯罪的情節等,覺得適當之時,可以給予「緩起訴」(同法第253條之1以下),並在被告履行條件且經過一定時間不再犯罪之後,得到如同不起訴的效果。

    取得緩起訴/緩刑的實務困難:前科與賠償等附加條件

    但在實務運作上,不論是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大多需要得到告訴人(被害人)的同意,也可能有賠償或給付一定金額的條件。這對難以維持生計、數千或數萬元相當於天價的被告而言,在無法給付相當金額給告訴人(被害人)的情況下,通常難以獲取緩起訴,只能受到起訴,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倘若起訴次數增加,因刑法中累犯及緩刑的條件限制,也不容易取得緩刑。入監服刑後,面對獄中接受社會福利機制不足的情況,出獄後生活經濟狀態還是無法改善,甚至因高齡更加惡化、更難以得到社會資源的幫助。最終導致重複地進出看守所、監獄等設施,也越來越難接收社會福利資源,可說是因司法程序而導致生活狀況更為惡化的過程。     

    事實上,目前在緩起訴的制度設計中,其實設有相當廣泛的條件,如:「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等。也就是說,除了單純要求被告賠償金錢給告訴人(被害人)之外,也可以附加其他條件,例如:去特定社區或團體打掃清潔等提供義務勞務,如果有確實完成,也可能可以取得緩起訴,不用進行後續的審判過程,這也是目前實務上較常使用的方式。這種方式對於有一定生活支持、體力尚佳的被告而言,確實可能有完成義務勞務的時間。但對於靠打零工維生的被告或街友來說,服義務勞務會壓縮賺取生活費的時間,導致無法維生,且部分高齡街友也難有足夠的體力去履行。因之,現行的提供清潔等義務勞務制度,對於生活經濟狀況較差的被告,不僅很難去實踐,某種程度上也限縮了緩起訴中能達到的功能。


    示意圖片,來源Pixabay

    擴張義務勞務的範圍跟時間

    筆者建議,在現行法律的架構下,義務勞務的範圍應該可以做更彈性的運用,比起僵化地規定要掃幾個小時的馬路,如能擴張義務勞務的範圍跟時間,跟社福團體配合,透過事前參與規劃、了解當日進行的目的,也可幫助被告認識社福團體、加入社福團體的活動,除了開啟得到資源的機會外,也可幫助被告建立認同感與自信心,何嘗不是社會賦歸的重要一環呢?舉例來說,在花蓮地院106年度原交簡上字4號判決中,雖然已經是一審的程序,但該案法官考量了被告本身有思覺失調症、弱勢的社經條件,同時與當地教會聯繫並接受被告每主日至教會接受教會的關懷等教會的請願書,最終做成免刑判決,避免被告被撤銷先前的緩刑,進入監所服短期自由刑導致身心更加惡化的狀況。

    釜底抽薪:應適時將社福資源投入司法當中

    做為台灣法律當中偵查主體的檢察官,對於這類特殊狀況的輕微犯罪,特別是社經地位弱勢的被告,應該有更多的空間去處理。因為撿了放在外面的垃圾桶內的彩卷、紙箱,或因為飢餓偷食物而成為被告的社經弱勢者,到底送他們到法院經過一審、二審的冗長程序,對預防再犯或維持法和平性有什麼幫助呢?且長遠來看,適時將社福資源投入司法當中,才是釜底抽薪。就算確實有部分案件,可以透過檢察官在考量被告生活困頓或是特殊狀況,作出不起訴或是緩起訴,但如果沒有適時地有社福資源介入,還是會有許多案件的當事人依舊走在容易觸法的邊緣,次數一多,最終難逃前述越加惡化的循環。

    台灣社會中其實有很多社福團體都是關注無家者與都市貧窮議題,在疫情期間也與社會局合作承擔了許多街友的生活幫助。在現有法制之下,加強司法與社福機構的連結,彈性運用緩起訴制度,同時適當分配緩起訴金等資源,才能真正達到預防再犯、脫離司法輪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