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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努力追尋CRPD的在地實踐/黃嵩立
  • 2022/05/25
  • 法扶叢書009《JUMP!人生障礙賽》序
    努力追尋CRPD的在地實踐

    文/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我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基礎,從法制層面看來, 雖然由1980 年的「殘障福利法」於1997 年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再於 2007 年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理論上應該已經注意到障礙者的權利,但國人(包括政府機關在內)對障礙者仍然多抱持福利與照顧的態度,以至於愛心、服務、關懷等字眼充斥在各種標語和文件之中。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以下簡稱CRPD),在起草的過程中,許多障礙團體即以倡議者、起草者、立法者的角色,實質參與其中,使得CRPD涵容了從障礙者自身立場出發的權利意識和語彙,但從社會一般人眼光看來,無疑是革命性的主張。雖然聯合國人權公約常被稱為是人權的最低標準,是地板而非天花板,但CRPD所立下標竿,對世界各國政府而言,絕非一蹴可及的高標。CRPD對國內的障礙政策,也逐漸產生影響,而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這本障礙者權利專輯,即為印證此一角色的註腳。

    CRPD是一部進步的人權法(請詳見導讀),而我國於2014年通過的CRPD施行法,也是一部積極的法律。與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相較,CRPD施行法增加了障礙者權利得以伸張的一些規定。例如,施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10條第1項如同兩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檢視其主管法規是否與公約規定有所抵觸,並限期修法改善,但第2項隨即規定「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第3項規定「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更有直接與法律扶助相關的第8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第2項「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者,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這些條文讓CRPD施行法除了賦予CRPD國內法律地位之外,也從幾個面向補充了保障和落實權利的機制。


    (圖片/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提供)

    兩公約的內容相當簡要,多數條文只描述每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至於如何落實這些權利,誰應當承受義務,則有待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兩個條約機構,分別以一般性意見、針對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或對個人申訴案之決定等各種方式,逐步畫出權利和義務的輪廓。相對而言,CRPD的本文已經比兩公約更詳細地描述了權利的性質、也逐項列出了政府應盡的義務。但對剛踏進這個領域的讀者而言,仍顯得抽象難解。特別是,權利的內涵,也就是障礙者在享有各項權利時面臨的挑戰,以及他們對權利的主張,只有在具體案例中才容易理解。

    本專輯的執筆者訪談了多位身心障礙者,以及曾經協助身心障礙者爭取權利的法扶律師;從他們的口中娓娓道出他們在生活和工作中面臨的種種困難與限制,讓讀者即使不能親臨現場,也能夠理解當權利無法伸張時,是多麼不合理、令人難以承受的境況。因此,這種書寫的方式讓讀者的想像力有了著力點,也能夠成就同理心。但是我們必須理解,不同的障礙別、甚至只因為障礙程度的差異,就使得權利的達成必須考慮的因素有所不同、政府和雇主的義務程度也並非一致。因此,本書所描述的個案當然都是台灣目前障礙者在法扶的協助下朝向權利邁進的過程,但這並不是說這些個案的處理方式就是CRPD的落實。其中仍然有些差距,而台灣諸多障礙團體、人權團體、具有權利意識的律師,仍然在努力追尋CRPD的在地實踐。單靠一本書無法闡釋其中的細微差異,從有限的個案也不容易演繹出權利的全貌。這是讀者閱讀時需要提醒自己的地方。話雖如此,從個案開始仍然是很好的出發點,而這些個案除了點出台灣目前許多制度的盲點,但同時也指引了未來努力的方向。

    藉由這段文字,歡迎各位閱讀,也向全國各地為障礙者權利而努力付出的所有人表達支持與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