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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見流亡者(二):國境上的透明人/顏思妤
  • 2017/01/04
  • 看見流亡者(二):國境上的透明人

    文/顏思妤(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


    2016年11月,政大學生留學冰島因居留證上的中國籍字樣,向該國移民署訴求變更,最後卻遭註記為「無國籍」,消息傳回臺灣引發國內一片譁然,外交部亦派員協助處理。整起事件,或許是臺灣社會近期切身感受到「無國籍狀態」所帶來的衝擊,多數人對此感到忿忿不平。然而,直覺地訴諸彰顯國家主權的同時,我們很可能在這場輿論的迷霧之中,錯失了理解與反身的機會。

    無國籍者[1]──不被任何國家承認為國民的人──不受任何國家的保護,無法享有身分認可相應的權利保障,自由出入境難如登天,甚至連就醫權都不可得。「國籍不是與生俱來的嗎?」、「為什麼會出現無國籍者?」、「變成無國籍會發生什麼事?」、「臺灣也有無國籍者嗎?」,或許我們可以先以一則真實發生在臺灣的故事,來回應這一連串的疑問。

    與多數的跨國婚姻一樣,阿紅放棄了原有的泰國國籍,為的是取得臺灣的身分證,與相戀結婚的丈夫回臺灣共組家庭。阿紅歷經長達7年的等待,終於取得臺灣身分,卻在協助他案到庭作證的過程中,遭法院認定為假結婚,好不容易取得的身分證隨即遭南投戶政事務所人員一刀剪碎。

    (2015年6月11日,台權會與多個移民團體至立法院前抗議國籍法修法爭議 / 台權會提供)

    類似阿紅的遭遇依然在臺灣發生,昔日由於我國《國籍法》的嚴重缺陷,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必須先提出放棄母國國籍的證明,導致在審查過程稍有不順,便會發生無國籍者的悲劇[2]。雖然《國籍法》在2016年12月三讀修正通過[3],改為先申請歸化,並在一年內提出喪失母國國籍的證明,修繕了在歸化程序前端製造出無國籍人球的窘況,但非常糟糕的是,撤銷國籍的制度並沒有取消,甚至變本加厲地加開了讓新移民終生恐懼的條款,只要經法院判決為「假結婚」或「假收養」,無論新移民已取得臺灣合法身分多少年,政府隨時有撤銷其國籍的權利。

    外籍配偶因申請歸化過程導致的無國籍案例,目前無法得知這類人口的確切數字,而這僅是無國籍者在臺灣的其中一種類型。境遇同樣複雜的還有被迫逃離原雇主的移工非婚生子女,通常在生父無法或不認養的情況下,生母因母國的社會文化無法接受,也無法帶回母國,母國的在臺辦事處同樣不受理登記為該國國民,臺灣的內政部戶政司也認為這個孩子為外國籍,就這樣一來一往,成了國境上的透明人。此外,在臺流亡藏人被登記為無國籍者,根據蒙藏委員會的統計,目前已取得合法居留者有642人[4]

    (因故被迫逃離原雇主的移工非婚身子女,成為無國籍者的處境,至今仍無處尋求救濟 / 僅為示意圖,非當事人)

     

    決定一個人國籍的方式,雖然各國的作法不盡相同,但在移動遷徙與跨國婚姻日漸頻繁的現在,各國決定子女國籍的基準即便再複雜,也應遵循在「避免製造無國籍者」[5]的常軌上。但非常遺憾的是,臺灣政府在高喊新南向政策的同時,卻對身處臺灣付出心力的新移民,動輒以「品行不端」或「素行不良」[6]的道德條款恫嚇,以國家絕對高權的姿態,合理化隨時剝奪國籍的恣意。

    談到這裡,想詢問正在閱讀這篇文章的您,如果聽聞了冰島臺籍留學生的遭遇憤慨難平,那我們是否也願意以同樣的心境,去同理新移民因為臺灣《國籍法》修惡產生的那份至深的恐懼?

     

    [1] 關於無國籍者的定義,最常為人引述的是聯合國於1954年訂定的《關於無國籍人士地位的公約》,明確指出無國籍人士的地位應該要得到改善。

    [2] 我國《國籍法》在2016年12月9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前,第9條仍規定:「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3] 本次修正通過內容,可參考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2 次會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議案關係文書

    [5] 《世界人權宣言》中提及:「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之國籍不容無理褫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不容否認」;聯合國亦於1961年訂定了《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6] 我國《國籍法》為人詬病的撤銷國籍條款,審查的基準之一是「品行不端」此等不確定法律概念,讓主管機關坐擁相當大的行政裁量權,常見的情況是臺灣丈夫在爭執後,自行舉報與新移民妻子是假結婚的報復行為;或因單方(或雙方)有外遇的而離婚,進而遭到撤銷國籍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