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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捷運上的神探/翁國彥律師
  • 2018/10/19
  • 捷運上的神探

    文/翁國彥(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智能障礙者進入到刑事偵查的程序中,向來被認為是弱勢中的弱勢。面對具有強大調查與強制權力的警察或檢察機關,若無法獲得必要的法律或社會資源協助,並獲得檢警對智能障礙者的基本尊重,智能障礙者的權益很容易在此程序中遭到嚴重侵害,甚至不幸成為冤案的替罪羔羊。無奈的是,即使近年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5條經過多次修正,將智能障礙者接受訊問時獲得律師到場協助辯護、社工或家屬陪同應訊的權利,擴及到檢警主導的偵查階段,但職司偵查工作的檢警若欠缺對智能障礙者生活狀況的基本認知,或者抱持「智能障礙者就是容易犯罪」的偏見與刻板印象,此類弱勢群體在偵查程序中遭到歧視、權益被犧牲的情形,恐怕仍將屢見不鮮。

    *            *            *            *            *

    我的當事人,是50歲左右的中年男子L,從小就有中度智能障礙,但感謝家人的耐心陪伴與呵護,讓L平穩成長,近年在連鎖商場任職、負責貨品拆箱與上架,一做已是十幾年。

    但穩定的工作與生活,卻突然被一紙捷運警察隊的傳喚通知書打亂,說L涉及犯罪,必須到案說明。家人趕忙打電話給承辦員警,刑警表示捷運局網站接到民眾email報案,有人指證L在下班時間的捷運車廂裡「揮舞美工刀」,觸犯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

    家人回頭詢問L,當然是一問三不知,但傳票都到家門口了,也不能不去,只好找律師陪同跑一趟捷運警察隊。

    於是某個冬日的午後,我們幾位律師陪著L與家人,來到神祕的捷運警察隊。

    負責偵查的刑警確認L的身分後,隨即播放捷運車廂裡的監視器畫面給我們指認。黑白無聲又有些模糊的監視器畫面中,可以看到列車到站停妥,乘客進進出出,一個矮小的身影隨即走到博愛座坐定。刑警說這個矮小男子應該就是L,但監視器距離L實在太遠,時常有乘客剛好擋在監視器與L之間,只能隱約看到他將包包放在大腿上,雙手在包包與褲袋間伸進伸出,完全看不清手上拿著什麼東西。而正值下班尖峰時間,車廂內乘客不少,大家或坐或站,似乎沒有人對L的動作有特別反應。不到2分鐘的時間,列車抵達下一站,L起身離開車廂,監視器畫面播放結束。

    就這樣?這段影片要證明L在捷運車廂裡「揮舞美工刀」?Are you kidding me?

    我的腦子裡當下警報大作,跑馬燈似地飄過「冤案」、「荒唐」、「顢頇」等字眼。

    稍微按捺一下情緒與怒意,我詢問刑警:「從這段監視器畫面,根本看不出L手上有拿美工刀,你們怎麼認定他『恐嚇公眾』?」
    「畫面確實很不清楚,但網路報案的民眾就說他在車廂裡揮舞美工刀啊~」
    「就算有乘客透過網路報案,問題是那個乘客不認識L,也沒有具體形容L的長相或穿著,怎麼知道揮舞美工刀的人就是今天坐在這裡的L?」
    「但你們也承認這個監視器畫面裡的人是L吧?」
    「我知道畫面裡的人是L沒錯,他那天確實也是搭乘那班捷運。問題是一班捷運有6節車廂,每個車廂裡有好幾個監視器,你們真的有看遍捷運車廂裡的幾十支監視器,才鎖定這個手在包包、褲袋裡摸來摸去的人有高度嫌疑嗎?」
    「我們有去調閱捷運車站閘門的進出站紀錄,L拿的是身心障礙者的悠遊卡,那個資料一調就知道L了啦~」
    「…」

    *            *            *            *            *

    果然是神探,人海茫茫中逮到在捷運車廂裡揮舞美工刀、恐嚇公眾的嫌犯,不是嗎?

    我們假設今天要調查的案件情境:網路報案的民眾當下沒有聯繫捷運保全,也沒有提供揮舞美工刀之人的長相穿著,就只是一段沒頭沒尾地形容「有男子在捷運車廂裡揮舞美工刀」。如果你是刑警,要如何找到這位嫌犯?

    方法A是土法煉鋼,逐一過濾、檢視報案時間那班捷運裡的幾十支監視器,尋找有沒有人揮舞美工刀。也許這次捷運警察隊的刑警真的把監視器畫面看到眼睛脫窗,但最後只找到一段影片,L雙手在包包與褲袋間伸進伸出、不清不楚的畫面,如何證明L就是乘客報案所說「在捷運車廂裡揮舞美工刀」的人呢?

    方法B有點取巧,也是刑警老實承認的方法:調閱那段時間捷運車站閘門的進出站紀錄,看有沒有人拿身心障礙者的悠遊卡乘車。如果剛好有,再按圖索驥、回頭尋找此人在車廂裡的身影,啊!正好是個手在包包、褲袋裡摸來摸去的矮小傢伙,Bingo!逮到你了~


    台北捷運,本照片與內文情節無關。(圖片來源:Pixabay)

    一般刑警接到這種沒頭沒尾的網路報案,大概只能當作無頭公案處理,苦笑以對。但我相信刑警不太可能有時間逐一過濾幾十支監視器畫面,而是選擇了方法B,直接去捷運閘門「撈」身心障礙者的進出站紀錄,可以比較有效率地快速鎖定L,也符合心智障礙者會「在捷運車廂裡揮舞美工刀」的偏見假設。反過來說,若選擇方法A,下班時間的捷運車廂裡不知有多少人在包包、褲袋裡翻找個人物品,一段不清不楚的監視器畫面,如何能證明嫌犯有揮舞美工刀的行為?如果今天是一位沒有心智障礙的一般男性被傳喚到案說明,看到刑警提示一段模糊難辨的監視器畫面,會不把捷運警察譙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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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年承辦許許多多心智障礙的刑事案件,檢警等偵查機關對心智障礙者的歧視、偏見、刻板印象,可以說是家常便飯。而L的案件,又再次完整呈現第一線刑警對智能障礙者的錯誤認知與理解:他們就是一群比較常做出無厘頭行為、或容易危害公眾安全的人們。

    於是,捷運警察隊的刑警們「偵破」了一起無頭公案,憑著一段沒頭沒尾的網路報案,也能在上百人的捷運車廂中鎖定涉及恐嚇公眾的嫌犯。但刑警們可知道這樣的辦法手法,只是滿足辦案績效,卻對智能障礙的L構成多大的心理衝擊?家人只祈禱L可以有平靜的生活與工作,卻無端被一紙傳票嚇得寢食難安;看到刑警最後只端出一段不清不楚的監視器錄影帶,就指控L在捷運車廂裡揮舞美工刀,那種心智障礙者被社會歧視、投以異樣眼光、懷疑有危險性的被鄙視感,又再次如幽魂般糾纏著L一家人。

    在人海茫茫中鎖定嫌犯,很神嗎?抱歉,我只看到一位辦案手法明顯對智能障礙者帶有歧視的刑警,以及來自國家徹頭徹尾的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