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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與法扶服務/莊華隆律師
  • 2023/04/27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與法扶服務

    文/莊華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副主任)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原名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案在112年1月7月三讀通過,同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本次修法幅度相當大,包含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提升至行政院層級、明文規定保護機構及相關人員得提供之服務、法律訴訟之相關協助機制、強化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障、規範修復式司法之基本原則、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制度、保護機構邁向專業化等。許多修法條文都與106年司改國是會議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決議有關,因此,本次修法可謂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劃時代里程碑。以下,筆者以自己的角度,分享筆者認為本次修法頗具意義部分,以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相關的作為。

    【權益保障不是恩賜】

    首先,本次法律名稱的修正,其實就表彰了被害人相關法制的轉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5月27日制定公布,並非晚近才制定的法規,當初的立法目的,其實是為了「照顧」被害人,由國家對於被害人給予補償及協助。然而,近來世界各國犯罪被害人相關法制有朝向基本法(日本)或權利法(美國、紐西蘭、澳大利亞)發展之趨勢,強調犯罪被害人之尊嚴與人權,就尊重對待、知情、保護服務、經濟支持、獲得賠償、歸還財產等予以規範,進而制定服務原則。本次修法將法律名稱自「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改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被權法)實有加緊腳步追趕前述世界各國發展趨勢的意思。因此,修法後對於犯罪被害人提供相關協助及服務的定位,並非國家的恩賜,而是國家應主動、積極,並透過公私協力的方式,予以保障的權益。基於前述修法精神,筆者認為未來在相關服務的研擬及執行上,也會更加強調尊嚴及同理,使犯罪被害人在過程中也更能夠感受到國家對於他們的尊重及關懷。

    【逐漸茁壯的保護機構】

    此外,保護機構的組織改造及預算編列,也是本次修法的亮點。新法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事項,實有呼應法律名稱的修改,要求國家要由被害人的角度出發,評估被害人的需要,編足所需要的預算,提供適當的服務。為了確實了解被害人的需要,新法對於保護機構的組織也進行了一番改造,明定保護機構董事應包含律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對於被害人權益保障有研究之專家、學者等,不僅有助於在政策規劃及組織經營時,納入實務工作者實際服務被害人的經驗,也可以透過民間代表的熱情及創意,集思廣益,將被害人權益保障的面向加深、加廣。最後,新法明定保護機構應設置專任執行長,透過聘任具有相關專業背景,且對於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富有熱忱的人選,定能使保護機構在推展業務上,更有具有專業及革新之視野。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對於許多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被害人或其家屬而言,新法增訂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也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或以性影像犯強制罪、恐嚇危安罪、恐嚇罪取財的被害人,未來,檢察官及法官在被告獲許可停止羈押,或者有替代羈押的處分之情形時,不僅可以禁止被告接近被害人或其家屬、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更可以命被告提出、交付或移除被害人之性影像,藉由此一保護命令,應能有助於避免被害人之性影像再散布出去,對被害人造成永無止境的傷害。

    【單一窗口共同合作】

    新法也將法扶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即前述保護機構)目前所建立的單一窗口合作模式予以明文化,不僅使兩會間的合作有更明確的依據,也能促使兩會發展更為緊密之服務聯繫機制,以符合建構完整服務網絡,提供被害人全面服務的修法要求。法扶基於修法精神,不僅在最新開辦的犯罪被害人電話法律諮詢專線的推廣上,透過犯保的馨希望電子報加強宣傳合作,也會延續目前與犯保共同辦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的政策,集兩會之力,針對被害人訴訟參與、被害影響陳述等重要法律議題加以探討,以期完善相關制度。

    【小結】

    最後,所有的修法不免回到老話一句:「徒法不能以自行」,立法者以及眾多被害人權益保障道路上的先進已經將近來被害人權益保障的諸多核心價值融入新法的條文中,然而這些精神是否得以充分落實,仍然有賴主管機關、保護機構以及眾多關心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先進持續努力,筆者期待各位讀者能夠一起關注、支持相關子法規的擬定,使本次修法所種下的種子,能夠順利長成得以支持被害人的巨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