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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聽見國民的聲音-法扶18周年研討會隨筆/莊華隆律師
  • 2022/12/15
  • 聽見國民的聲音-法扶18周年研討會隨筆

    文/莊華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副主任)


    相信各位讀者在這兩年以來,都有在電視上、捷運車廂、大街小巷裡看到有關「國民法官法」的廣告,而這部法律究竟與大家的生活有什麼樣的關聯,律師界以及法扶又做了什麼努力,來因應這一個嶄新的制度呢?以下,筆者將嘗試帶大家一一了解。

    「國民法官法」是什麼法?

    人民的不夠信賴,是近年來司法所面臨的重大議題,為了幫助人民瞭解司法,並促進國民與法官間的意見交流,將人民的觀點帶入司法審判,「人民參與審判」成為了司改國是會議確立的重要改革項目。立法院並在109年7月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規定112年起,年滿23歲以上,符合條件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並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法庭,審理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的案件(少年案件及毒品案件除外)。所以,不久以後的將來,各位讀者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都將有機會成為國民法官法庭的一員,共同做出判決。


    示意圖片(Image by David Mark from Pixabay

    專業進修,永不止歇

    為了減輕國民法官的負擔或偏見,讓國民法官可以藉由親身參與法庭活動,對於案件的事實以及被告的刑度,形成心證,最終做出判決,國民法官法中採用「卷證不併送制度」、「證據開示」、「書狀先行」、「當事人自主出證」、「選任國民法官」、「證據裁定及失權效」、「開審陳述」等新制度,審判進行的方式與現在大有不同,法官不再能提前拿到檢辯雙方提出的證據及陳述書面等資料,更加強調法官應該在開庭的時候,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辯論或證人的證言,並親自觀察證據資料,才能夠做判斷,整體而言,國民法官的法庭進行更接近各位讀者在影視作品當中看到的法庭。而也是因為這樣的改動,律師們為了能夠在審判中做到實質辯護,充分為當事人陳述意見,除了積極參與各地法院所舉辦的模擬法庭,熟悉新制度以外,律師公會亦積極辦理教育訓練,內容不僅包含模擬經驗分享,更涉及輔助工具的使用,例如:口語表達、簡報製作等等,讓律師累積專業技能,因應新制度的實施。

    國民法官案件不可缺席的一員

    因為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大多屬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罪名,落在法扶的扶助範圍內,所以法扶在新制度中亦是不可缺席的一員。為了瞭解新制度的眉角,基金會也指派專職律師、行政律師參與模擬案件,並將模擬所得的經驗,回饋到扶助律師教育訓練的規畫上。又為了反應國民法官法案件中,律師繁重的工作量,也把律師受指派辦理國民法官法辯護案件的酬金調整到最高7萬5千元,並規定在案情複雜時,可以例外指派兩位以上的律師共同辦理。基金會為國民法官法的實施做好充足準備的目的,正如法扶的陳碧玉董事長,在這次18週年的研討會致詞中提到的:「法扶擔負著弱勢人權保障的責任,我們鼓勵律師持續進修、勇於承擔,一起作為捍衛人權的最後防線」。


    法扶十八周年國民法官法訴訟實務研討會與會貴賓

    國民法官法實施前的最後盤點

    本次法扶18週年研討會,於2022年11月19日於政大公企中心六樓A646會議廳招開,當天包含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法務部蔡清祥部長等均親臨會場致詞,作為新制上路前的最後盤點,也挑選了三個在模擬法庭或在法條規定上面,被認為有必須要再詳細討論的議題,作為研討會的題目。

    沒有人願意被一個帶有偏見的法官審判,這件事情各位讀者應該也能夠認同。在第一個議題:國民法官法案件中的證據法則與證據調查中,報告人林俊宏律師告訴我們國民法官相較於職業法官,更容易受到偏見與預斷的影響,所以應該要建立縝密的證據法則,排除容易讓國民法官產生偏見的證據。舉例而言,品格證據呈現被告的品性好壞與否,很容易影響到國民法官的判斷,不應該被用於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上;又好比專家所出具的鑑定證據,對於一般人有高度的說服力,所以必須要建立鑑定法則,才能夠確認鑑定證據是否可以出現在審判上。這一點也獲得與談人薛煒育律師的支持,薛律師並提出在死刑案件中,常涉及鑑定證據,在這些案件中,鑑定法則的建立,更顯得特別重要。筆者認為,在審理中排除不適當的證據,確實能夠讓審判變得更加公平;作為一個律師,也期待在國民法官法案件中所發展出的新證據法則,能如與談的金孟華教授所說的,進一步適用在一般刑事案件的審理上。


    法扶十八周年國民法官法訴訟實務研討會現場。

    國民法官法案件中,檢察官在案件起訴之後,會把偵查到的證據資料提供給辯護律師,辯護律師也會把要在法院上提出的證據資料事先提供給檢察官,就是所謂的證據開示。而在第二個議題:國民法官法案件之證據開示,報告人尤伯祥律師,以憲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觀點,說明檢察官開示證據是為了確保辯護人及被告與檢察官的資訊是對等的,保障被告的權益,所以必須要明文規定檢察官編纂偵查卷宗的方式;辯護律師開示證據,則需要顧及被告在法律上是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的觀點,來思考開示證據的範圍。與談人陳奕廷律師也舉出了韓國法的規定,認為被告並無全面性開示的義務。筆者自己也十分擔憂檢察官編纂卷宗的方式,相較於尤律師及陳律師而言,筆者這類較為資淺的律師,可能無法察覺卷宗裡有無遺漏資料,所以制度上有無明文規定編纂卷宗的方式,對我們而言,確實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國民法官法考量案件在一審事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如果上訴到二審,法院仍然有與一般刑事案件相同的審查權限,可以輕易地推翻一審判決,難免會讓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目的落空,故在法規上有限制檢辯雙方在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不能調查新證據,而且規定二審法院必須在符合較為嚴格的條件下,才能撤銷一審判決。所以在第三個討論議題中,黃任顯律師及鄭嘉欣律師分別從他們的模擬經驗,來說明法院如何詮釋上訴審聲請調查證據以及撤銷一審判決的限制。與談人張宏傑法官則整理了上訴審模擬審判的結果,為我們帶來有趣的數據分析,讓我們看到這些限制是否確實影響了上訴審的進行。總結而言,國民法官法的上訴審案件,將會比較難以翻盤,對於律師而言,辦理一審案件就必須要更加謹慎小心,以免當事人的權益受損。

    聽完了一整天有趣但困難的議題討論之後,筆者不禁感嘆,一個新制度的誕生總伴隨著很多疑問,尤其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幾乎都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對於被告自由權以及生命權的限制十分重大,必須嚴肅以對,法扶和律師、學者都會持續追蹤國民法官法相關議題的研究及進展,也希望各位讀者能夠跟我們一起持續關心,讓這個新制度能夠以更加貼近立法者與社會大眾期待的姿態,達成它被賦予的任務。 


    場次講者合影。

    延伸閱讀: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