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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的扶助個案-心智障礙者簽發本票,該怎麼辦?/廖偉辰律師
  • 2018/04/25
  • 我的扶助個案-心智障礙者簽發本票,該怎麼辦?

    文/廖偉辰律師(法扶會扶助律師)


    日前筆者曾接辦法扶一件民事案件,當事人阿豪是精神障礙人士,在遭威嚇利誘下簽立高額本票,加以有代書佐證,案件辦理相當棘手,所幸最終透過法律程序,替阿豪及家人保障了權益,由於案情涉及心智障礙者及本票的議題,特別將此協助的經過寫下與大家分享。

    設局:一張兩百萬的本票

    年滿二十歲的阿豪,是中度精神障礙人士,平常倚豪爸處理生活事務,不幸的是,豪爸因故遭暴徒殺害身亡,豪爸死後一個月左右,只剩下阿豪、妹妹、妹婿等人同住在台中石岡鄉下,不法集團看上登記在阿豪名下的棲身住所,夥同三四個黑衣人趁阿豪獨自一人在家時,把阿豪威嚇誘脅一番,再帶到一位有偽造文書前科的代書處,強逼簽下新台幣二百萬元本票、以及偽造假買賣契約書等資料,聲請法院本票裁定後,查封阿豪住處準備法拍取財,阿豪等一家人即將無家可歸,而阿豪因心智障礙,收到法院本票裁定,也不以為意,直到法院民事執行處登門貼封條時,妹婿等人才發現大事不妙,輾轉經介紹帶阿豪前來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扶助。

    因此案查封法拍在即,而阿豪沒有資力擔保停止執行,筆者先幫阿豪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出具保證書,聲請法院暫時停止強制執行法拍程序,並立刻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暨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但訴訟中屢屢遭受困難:首先是阿豪遭誘脅簽發本票的經過,發生在台中石岡的偏遠鄉下,完全沒有目擊人證、監視器畫面等物證,此外執票人方面有聲請代書協助作證虛構簽立經過等,期間筆者雖委請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辦,但因證據匱乏,迄今尚無下文。

    外觀看似正常的心智障礙者

    此外阿豪還有一點較吃虧的地方,就是阿豪外表乍似正常,與一般人無異,並非任何人一望即知的智能障礙者,但深入與阿豪溝通後,筆者發現阿豪只能談一些吃飯、睡覺等單純事實話題,分析能力極低,難以舉一反三地靈活運用知識,領悟力及理解力也很薄弱,法律責任之類的抽象概念,阿豪是完全沒辦法理解的,筆者判斷依照阿豪的心智狀況,是否具備民法上的行為能力?縱使具備行為能力,是否應思考其心智狀況劣於常人,特別容易被騙的合理法律門檻?經審慎思考後,筆者決定以民法第七十五條、九十二條為訴訟攻防主軸,除於法定期間內為阿豪行使撤銷意思表示外,並聲請法院將阿豪送榮總醫院作精神鑑定。

    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舉證責任

    本件筆者之所以將民法第七十五條、九十二條為訴訟攻防主軸,其實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究竟應由執票人舉證原因事實存在,或應由發票人舉證原因事實不存在?最高法院歷年來就此舉證責任分配,見解分歧,莫衷一是,態度互有歧異,迄今並無統一見解,這點是很多律師同道容易忽略的,以為舉證責任分配必然是由執票人舉證原因事實存在,導致錯失其他可能爭點之攻防,尤其是涉及類似撤銷意思表示等具有時效性的法律行為,時間一過就沒有辦法了,一旦遭遇法律見解不一致的審判官,將招致「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苦果,此情不可不慎。

    本票上二舅的名字

    又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本票應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發票日等必要事項,上開事項欠缺與否,往往是訴訟的主要爭點,但筆者認為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雖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十二條),然該記載往往隱含當事人開立票據之主觀背景認知,可說是訴訟關鍵,事實上亦頗值重視。阿豪當初在系爭本票上,把自己因車禍成為植物人的二舅名字寫在旁邊,筆者認為事有蹊翹,經反覆詢問阿豪後,才知道當時不法份子係假借阿豪已經往生的大舅債權人身分,要阿豪簽發本票清償遺債,還向阿豪詐稱,男系子孫都必須要幫忙還債,阿豪才會誤打誤撞的把二舅的名字寫在旁邊,這項間接證據,也是促成法院形成阿豪確實可能遭受詐欺心證的推手之一。

    本案近一年的審理期間,抽絲剝繭各種可能有利阿豪的證據,所幸成功說得法院給予阿豪勝訴判決,維護了阿豪一家「住」的生存權,筆者認為以此類心智障礙者簽發本票之案件而言,因當事人心智狀況不若常人,一般人會主動說出的經過,他(她)們往往是隱藏於心的,律師同道承辦時,必須秉持著耐心提出各種可能的疑問,尤其民法各類權利主張時效,均必須主動於訴訟進行過程代替當事人主張,盡力將事情的原貌呈現法院,所謂人非草木孰能無情,只要能讓審判官正確理解當事人遭遇的弱勢處境,公平正義的實現就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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