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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的扶助個案-相聚,一家人漫長的等待/周信宏律師
  • 2018/06/19
  • 相聚,一家人漫長的等待

    文/周信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專職律師)


    第一次看到阿湘是透過法扶新北和屏東分會的視訊設備,我在新北這頭,是扶助律師;阿湘在屏東那頭,是我的受扶助人。那是為了案情的討論,因為阿湘在104年7月於越南胡志民市向我駐外代表處申請結婚證書驗證遭駁回(連帶的她先生阿方申請依親入境也遭駁回),審委同意扶助阿湘提起行政訴訟。透過鏡頭,我看到阿湘是年紀約莫30多歲的女性,雖然她告訴我,她已經來台10年的時間,但因為每天除睡覺、盥洗的時間外,就是在工廠面對著機器做撿豆子的工作,每天工作時間約14、15個小時,幾乎沒有講到什麼中文,甚至為了賺加班費,除了一至二年回越南外,幾乎沒有休假,所以,阿湘在台的時間已久,但她的中文溝通能力仍然有限,當天,阿湘還請她的房東先生、還有同事一起前來,為了要告訴我,她的婚姻是真實的,不是假結婚。

    阿湘的兩段婚姻

    阿湘娓娓道來她的故事,她說10多年前,她和台灣人阿榮結婚後嫁到台灣,因為阿榮較她年長很多歲,而且先前已有過一次婚姻,並有二名子女,都已經成年,所以,阿湘與阿榮結婚後,並未再生子女。她和阿榮過著的就是正常不過的柴米油鹽這樣的夫妻生活,數年後阿湘取得我國國籍,再二年後,主要是因為阿榮的前妻及二名子女亟思與阿榮復合的緣故,最後阿湘與阿榮辦理離婚登記。後來,經友人介紹認識在同公司不同部門上班的越南同鄉阿方,進而相戀,二年後與四年後,分別生下長女及次女。

    鄰居同事都能作證的真實婚姻

    「這都有醫院親子血緣關係鑑定報告,可以證明,可是台灣外交部就說這是假結婚」,阿湘一邊流淚,一邊拿著醫院開立的親子關係鑑定報告這樣泣訴著。阿湘還拿出過去四年來阿方與阿湘及二個女兒相處的生活照片,阿湘說「我和阿方在同公司上班,後來住在一起,公司的人、還有鄰居都知道,怎麼會是假結婚?」;阿湘還拿出大女兒滿月時的照片,說「我爸爸和他朋友從越南來我們屏東的家,和阿方與我及大女兒,一起照相,慶賀,照片中還可以看見爸爸的朋友發紅包給我們,阿方和我和我爸爸緊緊站在一起合照,而我抱著大女兒,這怎麼會是假的?」;阿湘還拿出這些年來,阿湘全家出遊的照片,還有阿方、阿湘與大女兒、小女兒生日切蛋糕的照片,阿方抱著大女兒、小女兒的自然模樣,是要證明這樣的真情流露,確實是「真的親子關係」、阿方與阿湘是「真結婚」,她們全公司的同事都知道,鄰居也都知道,就是外交部不知道。於是,我一方面代理阿湘向臺北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另一方面,與法扶副執行長林聰賢一起陳情立法委員尋求幫助。

    婚姻驗證事件行政訴訟此路不通

    只是,當我研究司法判決後發現,我國司法判決關於結婚驗證事件幾乎都尊重外交部之「行政裁量」而沒有例外,所以外交部說是「假結婚」,司法機關也不會認為「真結婚」。同一時間,有人告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行政機關將一律以尊重司法為由,一切靜候司法最終判決,則本案欲求外交部駐外單位開啟「二次面談」,翻轉「假結婚」之錯誤認定,將會遙遙無期。所以,不得已,在起訴後三個月,經阿湘同意,我們撤回本件行政訴訟。最終我們只能將全部的希望寄託於陳情。

    立委辦公室的人員說,「這樣的陳情案,要外交部開啟二次面談,並不容易,因為在她們辦公室就有許多類似的陳情案,同樣生有小孩,同樣有親子血緣鑑定報告,但是都被外交部認定是『假結婚』(說話的人,邊用二隻手示意這類有親子鑑定證明的個案陳情案資料就逾20公分),而且阿湘先前就已經找過她們立委辦公室陳情過二次,可惜都沒有成功,可見想要開啟二次面談有多麼不容易,這次提出來,一定要再提出更多的證據」。

    不知從何證明起的跨國婚姻

    我心裡想,我們國人如果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拿出雙方當事人簽名的結婚證書,甚或還有主婚人、證婚人簽名,還有結婚照片、宴客照片,孩子也生了,並且還有DNA證明,結果戶政機關還說我們是「假結婚」,要我們提出「真結婚」的證明,我不知道,「真結婚」這是要怎麼證明?

    於是,我先後再二度南下屏東與阿湘面談,提出除了將上述的親子血緣鑑定報告以及上述阿湘與阿方全家歷年生活照片外,我在二次及三次補充陳情書中,將阿湘與阿方數年來的LINE通話記錄,逐一翻譯成中文,將二人日常生活大小事的對話,逐一臚列,包括二人藉由通訊軟體LINE互傳照片;期間非常頻繁的LINE電話遺跡;及期間LINE訊息頻繁訊息往來,不論關懷、沮喪、思念、彼此鼓勵加油的對話都全部列出來;並將二人間大筆金錢匯款,清楚交代說明目的用途。我們竭盡心力後,提出補充陳情書,然後只能等待。

    因為婚姻認定幾乎要被拆散的家庭

    在106年初(農曆過年前),阿湘跟我說,她沒辦法一個人在台灣帶二個女兒,因為她必須工作,才有錢可以扶養二個小孩,於是她將小女兒(時年2歲)帶回越南給自己的母親照顧;大女兒帶回越南給她先生阿方照顧(時年4歲)。「怎麼辦?律師,如果這次再不通過,我們全家該怎麼辦?」阿湘問我,我無言以對。

    不論阿湘的大、小女兒,都在台灣設有戶籍,她們都是台灣之女,但一家四口卻分居三處,聚首遙遙無期。

    終於通過二次面談大門,闔家團圓

    106年過完農曆年,才上班沒幾天,立委辦公室主任打電話給我,告訴我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經同意阿湘與阿方二次面談,這樣的消息,實在讓人雀躍;再三個月後,我再接獲阿湘的電話,她告訴我,外交部已經通過她的結婚驗證和阿方的依親簽證,一家人即將可以團圓,這樣的結果,總算是有了美好的結局。阿湘說,「律師是我們全家一輩子的恩人,等我先生來台灣,我們全家人要一起到臺北親自謝謝律師」。再二個月後,阿湘真的打電話來,說要和先生阿方和二個小孩一起從屏東北上到臺北致謝。我跟阿湘說,她們全家的心意,我領受到了,而她打來的電話通知,讓我的心和她們全家一起振奮與喜悅就是給當律師的我最好的答謝。

    回首,從阿湘申請到外交部同意她們全家團聚整整730天的時間。還好有法扶,讓一家人漫長的等待,終有相聚的一天。

    後記

    作為阿湘的扶助律師,其實我不知道為什麼像她這樣的結婚驗證無法在第一次面談中便得到承認?是否外國人歸化為我國國民後,她的離婚往往會遭受到有色眼光檢視而被認為內情並不單純?尤其當這類外籍人士取得國籍後跟同鄉結婚,更是容易被認為是「假結婚」?其中是否有潛在價值判斷的歧視,而導致行政機關不願意就事論事來認定個案事實?而司法機關幾乎將這類案件都歸類為屬於行政機構裁量範圍而放棄司法審查,這不僅讓這樣的個案失去救濟管道,也等同支持行政機關上述的偏執「於法有據」?上述我的個案,很幸運地獲得全家團圓的機會,但是其他厚厚一疊的個案呢?那些一對對夫妻何辜?而她們年幼的孩子又何辜?這其中有太多令人無法理解的事,而我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她們終究還是會絡繹不絕地向立委陳情和繼續補充鉅細靡遺的共同生活證據,為的是尋求本來就該屬於他們能夠一家團圓的幸福,而這樣的幸福本來就不須參雜「幸運」的成分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