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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清理後,妳迎來的人生晴天/謝幸伶律師
  • 2020/06/29
  • 債務清理後,妳迎來的人生晴天

    文/謝幸伶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北部專職律師中心)


    2018年4月2日第一次見到妳,和妹妹一起來辦公室的妳明顯的畏縮,心思完全沒在身上;2020年6月24日復權確定後的面談,妳整個開朗起來,眼神中透露無比信心,我知道這是你所信仰的天父力量外,更重要的是困擾妳超過20年的債務,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妳已經獲得重生。而這也是辦理消債案件的律師最開心的時刻--透過處理債務的過程,一步一步的陪伴,並親身感受當事人正向的改變。

    因毒負債的灰暗青春

    不到19歲就未婚生子,孩子的爸還在當兵,妳只能把孩子丟給爸媽照顧,年輕的妳覺得外公外婆照顧孫子天經地義,對父母力勸遠離惡友,也當作耳邊風,妳受朋友影響,染上菸癮、賭博、毒品,只有小學畢業的妳跟著朋友起鬨,剛成年就辦起信用卡,為的就是買毒,「毒品誤我青春」是我們在法院開庭後妳的分享,妳說有機會重來的話,絕對不再碰毒。而妳真的從觀察勒戒後,就不再沾染毒品,也遠離那些毒友,所以我堅定的相信妳有決心面對債務。

    妳告訴我,用毒的快感,可以忘卻生活壓力,但是,現實還是無法閃躲的;妳沒有工作,只好用信用卡借錢買毒,然後繼續沉迷在虛無縹緲間,為了繳卡費,只好到舞廳藉由青春的外表賺錢,原以為陪跳舞賺很多,沒想到周邊的人陪酒、陪睡,更快速的賺進大把大把鈔票,於是妳整天花天酒地、醉生夢死,完全不管父母和襁褓幼兒。日夜顛倒的生活,還有毒品、酒精、煙癮壞了妳的身體,妳說「工作時自我陶醉在眾人環繞的氛圍,清醒後沒了閃爍的燈光、沒有流轉在旁的客人,只能暗黑地療傷」。我相信這是澈悟的人,才能體會的道理。

    然而上天的考驗不止如此,妳身體出狀況後,繼之又罹患憂鬱症,幸好父母妹妹沒有因為妳的荒唐而放棄妳,反而默默地守護,當然也不忌諱妳的精神疾患,更是好言相勸就醫,我想他們都是上帝派來的天使。


    Image by mnaydenova from Pixabay 

    家人與信仰的力量

    94年間妳媽媽聽到銀行公會推出協商還款的機制,就擅自幫妳跟最大債權銀行洽談簽約,也幫妳還了第一次款項,我想她是期待妳能就此回歸正途,然而妳就在這時候被警察查到吸食毒品,進而遭到觀察勒戒,依協商按時還款當然也就沒了下文。妳雖有澈悟決心,但偏在此時妳檢查出罹患乳癌,挺過手術切除,還有化療、放療,原本就嬌小的妳更顯羸弱。

    妳告訴我說沒有一個人像妳一樣遭遇這麼許多的考驗還幸運地存活,妳相信這就是上帝的恩典,祂要妳好好的、勇敢的面對年輕時對使用金錢的錯誤觀念,於是妳開始處理妳的債務,而且要努力到最後。為了要處理債務,妳開始工作,然而只有小學畢業的妳能有甚麼機會?妳找到旅館房務員的工作,我說整理房間需要很大體力,妳能撐得住嗎?妳說有機會,就要把握,還有那麼多人找不到工作的?我不知道信仰給人的力量這麼大,但是我知道順著你習慣的語言和你溝通,你會理解這些困難的法律規定和繁瑣的消債程序,這就是同理吧!!

    向法院懇求一個重生的機會

    由於妳是和銀行協商後毀諾的案件,必須要有不可歸責事由才能聲請清算,但是妳對於荒唐的青春到底發生哪些事情,卻記不清楚,於是我決定再次聲請調解,看能否避開不可歸責這顆石頭。然事與願違,而且法院在我休假出國到日本金澤挑戰初次馬拉松的時候通知限期說明不歸責事由,這就是律師的宿命「莫非定律(Murphy's Law)」啊。利用行程空檔跟妳聯繫、寫好書狀,也要感恩助理盡責的在時限內送到法院。

    消債案件通常是書面審理,由於有些法官只看書面就駁回案件,所以101年修法增訂法官要駁回清算聲請前,應給予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也就是要通知開庭。但律師都知道,最好不要收到這種開庭通知。無奈完成初馬回台灣開始上班後,第一個收到的公文就是妳的開庭通知,這代表法官沒接受我們書狀上寫的理由,但我不能打擊這麼有決心面對債務的你,所以努力的補充實務見解,欲藉此向法官說明妳的不可歸責事由,然而開庭時我們從法官的問話中看出來他並沒有被說服,我有點沮喪,開庭後,妳和陪同前來的教會姊姊反而給我打氣,妳說我們已經努力過,就算法官不接受妳,妳也已經接受那個荒唐的妳,妳還說妳要寫一封信感謝法官聽妳的說明,因為妳為了要來法院陳述,已經重新整理自己並且坦然面對過去亂七八糟的自己。當下我知道我不能就此放棄,回到辦公室翻出2017年的立法資料,再補充書狀告訴法官妳的狀況應該是要裁定開始清算的,或許是妳娓娓道來的書信打動了法官,或許是書狀的法律說理說服了法官,總之我們在2019年1月等到了開始清算的裁定。

    與妳相伴走過債清路

    法官雖然裁定開始清算,但所認列的必要生活費用只有10,900元,礙於裁定開始清算是對我們有利的結果,所以我們沒有機會對每月的生活費用表示不同的意見。有關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向來是消債案件中一大爭議,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既然負債,就應該縮衣節食、拮据度日,但消債條例著重的毋寧是債務人的生存權,而非債權人的財產權,債務人每每就在這樣的拉扯下,被法院要求不斷地提出食衣住行、水電瓦斯電話等等各項細瑣的單據。由一群以債務人角度出發、經常協助債務人的律師所組成的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也感受到實務運作的不合理,於是研擬修正消債條例,終於2018年12月28日增訂的第64條之1、之2正式施行了。至此,債務人和依法受債務人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依法得以居住地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以雙北為例,109年的最低生活費分別是17,005元、15,500元,1.2倍計算也就是20,406元、18,600元。因為消債條例的增訂,我們得以向法院主張應依你居住之新北市的18,600元計算必要生活費用,而非法官原來認定的10,900元,這個時機如此巧合,用你的熟悉的話語來說,這是上天看見你的努力而賜予的果實。終於,我們在2020年3月上旬獲得免責裁定,並且因為沒有債權人提起抗告而確定,進而在6月上旬獲得復權確定。至此,關關難過關關過的債清路總算走到了終點。

    透過卡債債務人自救會,妳找到了法律扶助基金會,因為法扶和自救會以及教會的合作,我得以承辦妳的案件,有幸陪妳走過這一段債務清理路。我常在想妳沒走出來,我也走不進去,唯有妳堅持努力到最後,我的律師專業才有發揮的空間。這一路走來,我看到妳的蛻變,也期待妳從充滿自信的眼神看見人生的另一個晴天。

    (本文改寫自作者發表於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看見晴天〉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