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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助變無助,良策變苛政-青年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案/謝孟羽律師
  • 2021/07/13
  • 我的扶助個案
    補助變無助,良策變苛政-青年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案

    文/謝孟羽律師(法扶台北分會專職律師組主任)


    近來因為疫情嚴峻,全國進入三級警戒也已經長達兩個月之久,許多民眾與商家的生計因此大受影響,雖然政府推動許多紓困專案,但仍有許多民眾及商家因為條件限制而無法獲得補助或優惠貸款。

    這也讓我想起了從去年開始承辦,很幸運地在今年終於逆轉勝確定的青年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案,即便申請當時合乎資格獲得補助,也可能在20年後突然被政府撤銷補助追討利息。

    補助變無助

    本案的主人公是居住在嘉義的蔡志銘大哥,他在民國(下同)89年12月間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企銀)申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下稱系爭專案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利率由政府固定補貼年息0.85% ,借款期間自89年12月4日起至109年12月4日止。

    然而,蔡志銘大哥在92年的時候身染重病,住進加護病房,一度生命垂危,於是便將當時申請系爭專案貸款的房子(下稱系爭房屋)贈與給一直在自身旁勞心勞力照顧且無自有住宅的妹妹蔡小姐。所幸蔡志銘大哥戰勝病魔,但身體狀況也大不如前,不僅雙眼失明,還必須固定洗腎度日,而生活中所有的一切,皆由妹妹幫他打理,兩人也一直同住在系爭房屋,直到現在也是如此。

    將近20年過去了,眼看貸款就要繳完,突如其來的一封掛號信,擾動了蔡志銘大哥艱困但平靜的生活。

    109年1月10日,內政部以內授營宅字第1090800107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蔡志銘大哥自92年10月13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並請求返還自92年10月13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已獲政府補貼之利息合計11萬2,714元。一夕之間,一紙公文,20年的補助轉瞬讓蔡志銘大哥陷入深深的無助。

    蔡志銘大哥決心提起行政爭訟,於是到法扶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在法扶的協助下,蔡志銘大哥提起訴願,卻遭行政院109年3月12日院臺訴字第1090166876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訴願,蔡志銘大哥仍然不服,於109年4月23日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94號判決駁回蔡志銘大哥之訴。


    Image by Harry Strauss from Pixabay

    反轉裁判逆轉勝!

    蔡志銘大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後,案子輾轉來到我的手上,我還記得我們第一次見面的時候,瘦弱的蔡小姐推著輪椅上的蔡志銘大哥從嘉義來到法扶台北分會,兩人相依為命相互照顧的情景,還有蔡志銘大哥即便雙眼失明、滿腔憤恨,仍可細數案件脈絡並提出論點,即便為數不多的實務見解都對蔡志銘大哥不利,也更加激發我想為他們爭一個公道的決心。

    於是我跟當時指導的學習律師彭詩涵一起討論案情,搜尋學說、國際公約及實務見解,構思案件理論,並提出數十頁的上訴理由狀,所幸案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44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最終,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更一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蔡志銘大哥勝訴,內政部也決定不再上訴,全案宣告確定。

    本件訴訟的最大關鍵點在於:「申請系爭貸款,是否要求借款人與住宅所有權人必須始終同一」。最終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更一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採納了我方的見解,判決原告蔡志銘大哥勝訴。

    臺北地院判決蔡志銘大哥勝訴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相關規定本就規範不足

    蔡志銘大哥在89年申請系爭專案貸款的依據是「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購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作業簡則」(下稱系爭簡則)第5點第7款1 、第13點2 、及「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及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問與答」(下稱系爭問與答)第17問3 。然而依照系爭簡則相關規定及系爭問與答第17問,只有要求在「申請貸款時」,借款人與住宅所有權人必須同一人,當時並沒有規定取得貸款後,房屋不能移轉給其他人,因此台北地院認定系爭簡則相關規定及系爭問與答之內容均未及於事後移轉事項,自有規範不足之情事

    二、內政部要求返還溢領補貼利息有違查核要點之修法精神及目的:

    再者,內政部在104年12月11日訂定了「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查核作業要點」(下稱查核要點),其中第8點規定,除了繼承以外,如果借款人將住宅所有權移轉給他人(包括配偶跟直系親屬),內政部就會以行政處分通知借款自借款人自事實發生之起停止補貼(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借款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返還溢領補貼利息。

    但細查,查核要點後來歷經三次修正,在107年7月30日及108年7月1日修正第8點,放寬至可移轉給配偶;109年10月26日則放寬至可移轉給配偶、子女、父母。從系爭查核要點第8點歷次修正的內容來看,有關專案貸款住宅之事後移轉已將貸款戶房屋所有權移轉對象之限制,從不得移轉登記予「他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放寬為可移轉登記予「配偶、子女、父母」,係考量夫妻、子女及父母分別為民法上第一、二順位繼承權,且應與繼承人之配偶共同繼承,顯見配偶與子女、父母於財產繼承上具有同等地位,於豁免追繳溢領利息之規定上,不應有差別待遇,爰於修法時將配偶、子女、父母陸續納入不予追溯之對象,有限度地將貸款戶於嗣後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配偶、子女及父母等特定對象時,納入不予追溯之對象。

    也因此臺北地院認為原告蔡志銘大哥與其妹蔡小姐具有實質上家庭生活共同體,而且蔡小姐也是蔡志銘大哥的繼承人,所以蔡志銘大哥移轉系爭房屋所有權的對象雖然不是配偶、子女、父母,而是他的妹妹,但然仍符合查核要點之修訂精神及目的。

    "如果未能事前思慮周全,也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良善的政策也會變調為欺壓人民的苛政。"

    蔡志銘大哥的案例就是如此,如果內政部一開始就能清楚且完整地制定事後移轉所有權的相關規定,包含是否可以移轉、什麼例外情況可以移轉、可以移轉給誰、要件是什麼、需要提供什麼資料等等,蔡志銘大哥也無須拖著長年洗腎雙目失明的身軀,千里迢迢舟車勞頓地從嘉義換車一路北上到臺北開庭。

    衷心希望透過蔡志銘大哥案例,可以讓更多類似被內政部取消優惠貸款的案件都有獲得平反的機會。

     

    備註:
    1.系爭簡則第5點第7款:「五、本專案貸款條件:... (七) 貸放對象: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歲 (含) 以下收入穩定之青年,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每人限購乙戶。其住宅之有無,應經借款申請人簽章同意向財稅資料中心辦理查詢確定,必要時,得檢具政府機關證明文件 (如地政機關文件) 以為佐證。」
    2.系爭簡則第13點:「借款人如有違反第五點第七款及第十二點規定情事者,取銷其借款資格;其因本專案貸款所借得之所有款項追溯自貸款日起,改按承辦金融機構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
    3.系爭問與答第17問:「十七問:民眾辦理該兩項優惠專案房貸時,可否以非本人所有之房屋向金融機構申請?答:為防止人頭戶問題及利於金融機構授信審核作業,民眾申辦兩項專案貸款時,購置房屋住宅之所有權人與借款人應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