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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的扶助個案分享—回顧過往職災案例的無奈,期待走向更有希望的未來!/李正良律師
  • 2022/01/07
  • 我的扶助個案分享—回顧過往職災案例的無奈,期待走向更有希望的未來!

    文/李正良律師


    我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通過立法院三讀,並經行政院發布自111年5月1日施行上路,於此一對於我國眾多勞工及雇主而言相當重要法律施行之際,但腦海中一直浮現曾經扶助過的遭遇職業病的受扶助人,在遭受職業病後,為爭取自身僅存的權利而能繼續看見明天的陽光,歷經行政程序與訴訟程序過程之重大煎熬,卻仍一直努力不懈地拼搏而竭盡全力,令人十分動容與不捨。

    一人獨撐24小時值班

    受扶助人是一名網路、監視系統工程的從業人員,受僱在員工不到5人的小公司,某日公司承接到需全日24小時不間斷的監控系統有無異常的值班工作,便指派受扶助人去工作。公司負責人對外稱說有3名員工輪班,並備有簽到簿,然實際上,卻幾乎由受扶助人一人獨撐24小時值班工作,且幾乎無休假日,公司甚至在白天亦會指派受扶助人至其他工地工作。在經歷了長達將近6個月沒日沒夜的工作後,受扶助人身體終於不支倒在工地,因腦出血而緊急送醫治療,治療後雖搶救回一命,但仍因腦中風至身體一側肢體癱瘓、失語症、膀胱失禁等,需24小時專人照顧。

    勞檢人員戳破不實出勤紀錄

    然,受扶助人被送至醫院急救後,公司僅來探望幾次並給付當月薪資數萬元給其家人後,自此即不聞不問,不管受扶助人死活,甚至在受扶助人家人幫其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時,亦不願蓋公司大小章幫忙辦理申請,更向勞保局提出異議,謊稱受扶助人並非職業病、職業傷害,又在勞工局人員勞動檢查時,提供不實出勤記錄、薪資明細等,企圖誤導勞檢人員。所幸,本件勞動檢查人員秉持中立、公正態度,發現公司所提供出勤紀錄可能有不實之處,且得知受扶助人工作地點有攝影錄像設備,便主動前往查閱監視器,花了數天仔細查看,因此戳破公司提供不實出勤紀錄的內容,並將相關勞檢資料提供勞保局參考,勞保局因此變更原普通傷病之核定,改核定為職業病,並核發職業傷害傷病給付,而稍微緩解受扶助人及其家人在醫療上經濟之沉重負擔,然仍嚴重不足負擔支出。由此可見,勞工自行保存工作記錄與薪資紀錄等資料之重要性,凡走過不一定會留下痕跡!


    示意圖片(來源:Pixabay)

    看得到拿不到的賠償

    本案受扶助人因長期工作負荷過重情形下,遭受腦中風之職業病,導致身體一側肢體癱瘓、失語症等,長期均需24小時受專人照顧,經濟上負擔日漸沉重,本寄望公司能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按時給付原領工資補償,以緩解醫療上經濟壓力。惟,公司不但未依法給付,更在申請勞保給付上百般刁難、阻攔、落井下石,可謂惡劣至極。另外,雖有財力較為雄厚的上包商等數家公司,但其等僅負擔勞基法上連帶補償之責任,在其不願主動給付之下,僅能以訴訟上請求來處理,對於需馬上獲得經濟上援助的受扶助人而言,有如雪上加霜,全然均無幫助。在整理著受扶助人的一疊厚重資料,依勞動事件法第48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定命公司先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然經該裁定確定後,公司仍是不理不睬並拒絕給付原領工資補償,更令人絕望的是,經聲請強制執行後,始得知公司早已脫產完畢,毫無任何工程款、財產可供求償。縱使在第一審法院判決公司需賠償受扶助人數百萬元損害下,受扶助人迄今仍未得到公司給付的任何一毛錢,更令人唏噓的是,收到判決書時,距離職災事故發生日已過20餘個月。是以,我國雖定有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動事件法及即將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保護勞工法律,然而,對於發生職災勞工之保障,在其急迫的醫療上、經濟上需求時,能否有即時、足夠之保護呢?實令吾人深自省思。

    迫於無奈的和解慘勝

    由於第一審法院判決對於上包商數家公司的連帶補償金額計算錯誤,受扶助人無奈繼續上訴第二審。在二審程序中,經試探後,得知某包商公司有和解意願,但僅願意負擔較低金額,幾經律師居中協調、說明,在受扶助人之監護人、家人與某包商公司之間折衝一個多月餘,並來往修改和解書多次,某包商公司願意提高和解金額至原金額約逾2.5倍之多而達和和解,受扶助人則撤回全部上訴,案件終至確定。和解,此乃受扶助人與家人萬分無奈之抉擇,亦是扶助律師心中之痛,但,倘若繼續訴訟下去,雖上包商公司財力較佳,然二審法院判決之職災連帶補償金額抵扣勞保給付金額後,未必比上開和解金額高,且何時能真正拿得到錢,更是未定之天。再者,公司早已脫產,並另以他公司名義繼續承包工程,在法律上,實難追究公司責任,縱有一審判決書所載數百萬元之損賠請求權,更是無濟於事,且受扶助人歷經近3年治療,仍未見復原可自行生活狀態,仍須他人隨身照顧。因此,在百般無奈之下,僅能接受和解,接受那微不足道的一點補償金,對於現年50出頭歲的受扶助人,不知還能夠幫助他撐過多久的明天呢?苦笑之餘,想起了前幾年那位受僱於自然人,但從工地3樓跌落2樓坐輪椅(頸椎以下癱瘓)的受扶助人,法院判決書命雇主應給付近1,500萬元,但該受扶助人仍迄今未取得分毫之情景,是否該慶幸的是本案受扶助人至少取得了數十萬元的補償金呢?雖然,金額不盡如人意,但至少受扶助人也不再一無所有吧?

    從第一審訴訟到第二審和解,纏訟多年,箇中滋味,只有當事人才能有所體會,今(111)年5月1日即將上路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承載著很多勞工社團、勞工大眾以及相關協力者的期待,期待上路後,在實務施行時及後續修正上,能夠持續對應到職災勞工的真實需求,讓曾經遭受人生陰霾的他們,終歸能夠迎向光明又燦爛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