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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落有教室|屏東縣牡丹鄉石門部落—2022部落有教室原住民族案件扶助律師暨法扶同仁教育訓練活動心得
  • 2022/11/23
  • 部落有教室-屏東縣牡丹鄉石門部落篇


    活動介紹/法扶原民中心

    #緣起

    2021年是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關鍵的一年,王光祿等狩獵案進入到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司法院15位大法官首度直接聽見獵人的聲音。儘管最後釋字803號的結果不盡人意,卻也是國家憲法對於原住民族集體權首度做了定錨。其中兩位釋憲當事人王光祿和潘志強堅定地表示,儘管主要母法合憲,仍要持續狩獵直到雙腿不允許的那天。馳騁於山林間的獵人仍堅定地守護這片駐守千年以上的山林,儘管在國家法制無情訴追,也要溫柔而堅定的捍衛原住民族狩獵權利直到最後。

    #來到部落

    本次活動,法扶原民中心帶著律師來到牡丹鄉石門部落獵人蔡忠誠的故鄉,當年因為忠誠大哥因為使用前膛槍,被認為不符合自製獵槍的規定遭到判刑,所幸最後無罪定讞,但那把獵槍至今仍躺在警局不得領回。釋字803號一年後我們和部落在地實踐文化的獵人、學術專家、律師及生態學專家,共同檢視803號解釋公布一週年後在司法上的影響、修法上的進展。

    #原住民的議題應該回到部落的土地上討論

    所有問題的解答,不會在書本中找到,因為生活即文化,文化即傳統,原住民族的規範和禁忌只有在部落中,才能深刻學習到。最後,我們希望各位學員都能將這些收穫,一起帶回到我們的訴訟現場中,去思辨、應用和轉換主流社會固有的刻板印象和迷思。


    【看完賽德克巴萊11年後,與一群律師一同到原住民獵場看自製獵槍】

    文/陳韋樵律師

    感謝設立在花蓮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 Legal Center of Indigenous Peoples, LAF的安排,讓我在被總統蔡英文於110年5月20日於任內第一次特赦的 #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Tama Talum)的”原住民得否使用較先進獵槍”的 #大法官解釋第803號(110年5月7日)出爐後將近一年半的時間後,終於有機會近距離地看到與法扶合作的 #排灣族獵人 蔡忠誠先生(Cunu Ija Paljizaw),以及由蔡先生的領導和一群律師、法扶原民中心的專員一同走進蔡先生的獵場,並體會排灣族 #祖靈 庇護下的靜謐山林。

    透過原住民族法律中心請來專家的演講才得知,原住民族的槍枝本來就沒有所謂「#自製獵槍」的概念,正如同大法官解釋第803號理由書第12段所整理之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等聲請人的代理律師之說法:「狩獵係原住民之傳統文化,但自製獵槍則非傳統文化。所謂自製獵槍,僅係主流社會強加原住民身上之想像,立法理由根據之事實基礎顯然錯誤。自製獵槍結構簡單,安全性難以控制,導致獵槍爆裂等危險性大增,原住民獵人因獵槍膛炸造成傷亡之新聞屢見不鮮。必須更重視獵槍之安全性與實效性,不再讓原住民使用不安全獵槍。」

    原住民族自荷蘭人、西班牙人相繼從南北來到台灣,必定帶有槍枝以鎮壓原住民族,之後漢人鄭成功政權、清朝政權來到台灣也不免帶有槍枝以鎮壓原住民族,日本人統治台灣實行理蕃政策時以鎮壓原住民族時也當然使用槍枝,原住民族在以上四段不同外來政權的槍枝鎮壓,若沒有交易或基於抗爭而奪取外來政權的槍枝以自我防衛,卻全都在「自製獵槍」,恐怕早就基於火力過弱而滅族了。

    以 #賽德克族 在1930年對日本人暴政反抗的「#霧社事件」為例,魏德聖導演拍攝而於2011年9月上映的「 #賽德克巴萊」當中,很經典的劇照即是 #莫那魯道 成功攻陷日本警察局而奪取的多把槍枝,走過日本帝國國旗的前方,即鮮明地說明原住民族早已在面對外來政權的鎮壓時,有取得先進外來槍枝之抗敵方法,而非只有「自製獵槍」的所謂習慣,反而所謂的「自製獵槍」一詞,出現於86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86年以前的規範從無所謂的「自製獵槍」,故該法立法理由稱: 「基於原住民所自製之獵槍,係屬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且其結構、性能及殺傷力,均遠不及制式獵槍,為恐原住民偶一不慎,即蹈法以第八條相加,實嫌過苛,爰增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並得排除本條例強制工作之適用。」,恐怕「自製獵槍」真的會是王光祿先生等釋憲聲請人所稱之「主流社會強加原住民身上之想像」。

    就如司法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803號不同意見書第7頁所言:

    「綜觀歷史,原住民族其實並無自製獵槍之『傳統』文化,獵槍並非如同其他冷兵器如弓箭等,可能由包括原住民在內之一般人依自 身能力『自行製造生產』。原住民族接觸獵槍此種新式狩獵工具,一開始也是來自與外界之接觸,數百年來都是以交易方式取得已製造完成之『制式獵槍』,既然得以交易方式取得,自不受部落以外其他非原住民族所建構之法律規範所限制。直到因政局變動,政府考量社會治安而嚴格管制槍械、禁止交易,同時也禁止原住民族以交易取得、使用制式獵槍,才逐步轉向以自製獵槍作為狩獵工具之管制框架。」

    可惜的是,「自製獵槍」的定義顯然有問題,然而大法官解釋第803號理由書第30段卻稱「自製獵槍」的定義並沒有問題,顯然在解釋脈絡上過度忽略原住民與外來政權接觸並遭受無情鎮壓、迫害時,是如何努力取得槍枝抗暴、自衛或發展狩獵文化的過程了。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原住民族的所謂「自製獵槍」到底是不是原住民族的 #傳統文化,恐怕還需要大法官重新的認識,才能真正維護並肯定 #多元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