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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獵尋共同點──王光祿獵人釋憲案短評/林韋翰律師
  • 2021/03/31
  • 獵尋共同點──王光祿獵人釋憲案短評

    林韋翰律師(法扶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專職律師,王光祿獵人釋憲案律師團成員)


     

    三月九日早晨八點,司法院門口前升起一道火爐,獵人們將芒草一一投入,狼煙升起,意在昭告祖靈及部落:「我們來到這裡,我們有話要說。」

    本次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背景為:台東布農族的獵人王光祿因母親想吃肉,持河床撿到的獵槍進行狩獵,捕獲山羌二隻,在民國104年依槍砲彈藥刀械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處以三年半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嗣後最高法院受理非常上訴案,於最高法院招開首次網路直播之言詞辯論後,法官評議將本案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在此同時創下最高法院第一次聲請釋憲之紀錄。

    除此之外,仍有其他獵人因持有「非自製獵槍」或以自用為目的獵捕保育類動物而遭到判決處刑之案例也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同於王光祿的聲請案中進行釋憲程序。

    原住民族獵人釋憲案法律爭議分析

    原住民族獵人釋憲案的法律爭議較多,屬於複合型爭點,爭議的相關法規包含了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子規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其子規則,爭點雖多,但可以簡單分析如下:

    1. 我國憲法是否承認原住民(族)有狩獵文化權呢?
    2. 什麼才是合乎憲法價值的狩獵文化權國家管制呢?此爭議又可以拆為以下主要議題:
    • 狩獵目的:應包含/不包含個別原住民之「自用」?
    • 狩獵工具:是否僅限使用行政規則定義下之「自製獵槍」?是否得使用其他槍枝(例如空氣槍)?
    • 獵物:除了一般類動物得獵捕外,可否獵捕保育類動物(含魚類)?
    • 管制手段:原住民(部落)狩獵活動需要事前申請、報備,還是事後回報就好?違反狩獵及槍枝管制規定者要處行政罰或刑罰?國家的管制規定需不需要經過原住民族同意?

    命題之外的考驗

    要回答這些大哉問著實不易,在本次的憲法大法庭言詞辯論中,聲請人、機關代表及鑑定人等均針對這些爭點進行陳述及辯論(有興趣之讀者可至大法官之官方網站細細品嘗各方論點)。如果是眼明手快的「標準法律人」,經過考試制度及工作場域的攻防歷練,看到這些爭點後總會忍不住「快刀斬亂麻」:細尋憲法法規及學說見解,分析原住民的權利性質、相關法規之立法目的及實證研究資料等,再依其個人心證得出法規違憲或合憲的漂亮「結論」。

    法律人在此同時極力避免的是:先射出意識形態的箭後,再畫上理性推論的靶(即:先得出結論後再找尋理由);太早進入「合憲性與否結論」的零和賽局討論模式,恐讓支持合憲方與支持違憲方的鴻溝加深,甚至默默製造族群間的對立。

    命題之外,或許更加考驗我們的是:在合憲與違憲的結論產出之前(及之後的餘波蕩漾中),我們是否願意聆聽不同的想法、願意活在多元價值的社會?願意在各方角力中找尋共同擁抱的基礎,並為此努力?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律師團、當事人及關心的社團在司法院召開戶外記者會。

    多元價值的思考:跳脫單純的對立衝突

    本案外觀上與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相衝突的法益保護價值是「社會安全」與「生態保護」;換句話說,主張合憲方認為原住民族持有非自製之獵槍會破壞治安,而獵捕保育類動物則會造成生態浩劫,所以必須嚴格禁止或進行全面性之狩獵許可制度。

    然而,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真與「社會安全」或「生態保育」之價值互相衝突嗎?

    表面上,法規所管制之槍枝的確具有高度殺傷力,然而,目前並無客觀證據指出原住民所使用之獵具們(包含自製獵槍)對於台灣社會維安的有顯著的危害增加,加上目前法規綁定之自製獵槍不僅同樣具有高度殺傷力,其不穩定、不精確、無保險裝置之特性亦常傷及無辜(包含獵人本身的生命),似乎恐造成維安事故的增加。

    尋求保護價值的平衡點

    另一方面,目前的狩獵許可制度因違背獵人傳統禁忌而幾乎少有獵人進行申請,導致該「生態監控制度」幾乎失靈,加上野保法規先前被法院解讀成獵捕保育類動物應科以刑罰,故若有不小心誤傷保育類動物的情形,獵人亦會擔心後續法律責任而選擇「不搶救也不回報」,反而破壞了生態保育的價值;更別說「生態浩劫」的頭號殺手是生物棲息地的破壞,當獵人之知識傳承因刑罰的威嚇而產生中斷,富有傳統生態知識進入獵場守護生態的獵人變少了,更間接增加了棲地破壞的危險因子(危害生態之動物或人)。

    憲法辯論的過程中不只是要找尋「真相」,聲請人及各該機關代表、鑑定人更是在背景事證中找尋保護價值的「平衡點」;在憲法的廣度下,合適的狩獵制度不僅能維護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土地利用之自治權,更能展現出多元的價值保護,達到多贏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