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影音出版法扶報報
法扶報報
  • 保育類動物狩獵行不行?/裴家騏
  • 2021/04/09
  • 保育類動物狩獵行不行?

    裴家騏/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教授


    今(2021)年三月九日受邀出席原住民王光祿等人聲請釋憲案的憲法法庭,並擔任鑑定人。除了事前提出的意見書之外,當庭還簡短的回答了大法官提問的有關「保育類動物是否可以狩獵」的爭點。由於許多國人把《野生動物保育法》中的「保育類動物」誤認為都是「瀕臨絕種動物」,也認為牠們都屬於生存岌岌可危的物種,因此對狩獵保育類動物多持反對的立場。雖然野保法第21條之1並沒有限制原住民不能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但仍有必要再補充說明。

    適當狩獵是對常見物種族群管理的手段

    事實上,我國所謂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包含了「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和「其他應予保育」這三類動物,其中只有第一類因數量太少而有滅絕的疑慮,哺乳類有:黑熊、石虎…等。至於後兩者則屬於數量穩定、甚至極為常見的物種,哺乳類有長鬃山羊和水鹿…等,在2019年以前,山羌和獼猴也是第三類保育類動物。也就是說,後面這四種常見的原住民狩獵對象都不是「瀕臨絕種」的物種。而且山羊、山羌、獼猴這三種在山區極為常見的物種,也都是自1970年我國開始重視野生動物議題以來,屢屢被熟悉狀況的國內外專家學者建議:應該要開放合法的狩獵,並進行積極的狩獵管理。而在最近的十幾年來,水鹿的數量在許多山區都有明顯增加的趨勢,而且也已經在部分地區造成不同程度的森林危害現象,不少專家學者也都建議:可以開放適當的狩獵,以作為族群管理(控制)的手段。不過,很遺憾的,過去十多年來原住民因為狩獵被移送法辦的案例中,幾乎都是因為獵獲到山羊、山羌、獼猴、水鹿等常見物種所致,這種對族群現況誤會(或資訊不足)所產生的結果亟待改善。

    有狩獵的地方就有保育

    正因為不同物種的野生族群現況差異極大,對瀕臨絕種動物和其他野生動物採取不同的保育和管理策略,是工業化國家所採取的策略,而且大都以制定「瀕臨絕種物種法」或類似針對性的專法,對瀕臨絕種動物採取跨部會、積極且有效的保育作為,並長期滾動式的檢討,且以不再瀕臨絕種作為中長程保育的目標。至於非瀕臨絕種的其他物種,則多以「狩獵法」或類似法律進行野生動物資源的永續利用與管理。目前各國因狩獵活動管理的需求所發展出來的各種學術理論和實務技術,也都因為實用性高,而被大量應用到瀕臨絕種動物的保育實務上,並且對保育貢獻良多,這也正是西諺「有狩獵的地方,就有保育(Where  Hunting  Happens, Conservation  Happens)」說法的來源。不過基本上,我國因為過去50年來都處於接近全面禁獵的狀態(除了原住民祭儀性狩獵和農民保護農作物需要外),已經長期沒有實施狩獵管理的經驗與社會氛圍,因而使得絕大多數60-70歲以下的非原住民籍國人,對狩獵活動及其管理都是陌生的,也因此對狩獵行為充滿了誤解,甚至是排斥或懼怕。


    Image by PublicDomainPictures from Pixabay

    狩獵除罪化及狩獵管理

    事實上,過去50年的「禁獵」政策,一直都是處於類似「紙上管理」的層次,都會區的人們確實不再去郊區打獵了,但農村和山區的居民卻一直都或多或少維持著「日常性」狩獵的習慣,近年又因為前述常見野生動物的數量和分佈範圍都增加了,30年前在原主民族地區需要跋涉1-2天才能遭遇到獵物的狀況,多已不復存在了,近十多年來大家都感覺到部落周邊的野生動物越來越多了,出獵的行程也越來越短了,甚至出門兩、三個小時就回家了,部落裡一般戲稱是去「逛夜市」。我們的研究也顯示,近年族人們的狩獵範圍比起20-30年前都縮小了非常多,甚至只是長輩過去狩獵範圍的1/5到1/10。當然,在農村和山區要落實禁獵的規定確實有其困難,除了執法人力的嚴重不足外,狩獵原本就是這些地區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實在很難(也沒有必要)有好的執法成效。也正因為如此,我們一直認為目前爭取原民狩獵權的運動,並非是要求「重新開放狩獵」,而只是要求「狩獵除罪化」;我們也主張「沒有管理的狩獵,才會傷害保育」,而部分國人排斥狩獵除罪化和狩獵管理的結果,將使得台灣普遍存在的原民狩獵活動,持續停留在現況「非法,但缺乏管理」的泥淖中。

    在地人管理在地資源

    其實,國際保育界不只應用狩獵管理的技術與經驗,還早就直接運用永續利用(包括狩獵)來達到保育的目的,也就是所謂的「Conservation by Sustainable Use」,並且已經是一個被普遍接受的保育策略。最為大家所熟悉的是1985年之後在非洲普遍所推行的:在地人管理在地資源的計畫;CAMPFIRE(俗稱:營火計畫)就是其中的佼佼者。這一類計畫的作法是由在地部落主導治理野生動物資源,將觀光、垂釣及狩獵(對象包括犀牛、大象、獅子、豹…等外國人願意花大錢獵捕的瀕臨絕種動物)等商業行為所得的利潤留在當地,而當野生動物資源對當地居民具有經濟價值時,居民開始自發性的巡護,對不法盜採、盜伐、盜獵和其他自然生態破壞行為產生了極大的嚇阻作用,直接或間接的保育了生物多樣性,1990年之後前述非洲的瀕臨絕種物種逐漸恢復生機,這些務實的作法功不可沒;而對資源有限的當地政府機關而言,無疑是一個事半功倍的保育策略,甚至因而達到文化保存之附帶效果。類似概念的運用在許多國際保育組織間也很常見。例如:聯合國約束各國野生動物貿易的「華盛頓公約」,對有些瀕臨絕種動物會給予低度開發地區居民一定的獵捕「配額」,並可以外銷以賺取外匯,而其收入則用來發展社區,當然,這種配額一定不能過度的,否則瀕臨絕種動物的數量仍將一去不回。

    話說回來,保育類動物到底可以狩獵嗎?就我國的現況而言,個人覺得瀕臨絕種的保育類動物的狩獵應該採「禁止」的原則,直到這些物種不再瀕臨絕種為止。至於其他的保育類物種,則應該儘早進入實質狩獵管理的狀態,以促進整體的保育成效;近年由林務局所推動的部落狩獵自主管理計畫,在全台各地的原鄉獲得族人認同的程度,正快速增加中,是個好的發展方向,值得更多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