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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脫法律迷宮:《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的重要意義/孫友聯
  • 2021/04/26
  • 逃脫法律迷宮:《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的重要意義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歷經勞工團體及專家學者超過十多年的倡議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職保法》)終於在4月23日完成立法三讀,整合預防、補償與重建,讓台灣職災勞工保障制度向前跨出一大步。然而,《職保法》是繼1995年全民健保之後,台灣被保險人涵蓋率最二大的社會保險體系,除強化職災預防政策之外,更讓勞工在不幸遭逢職災事故時獲得即時的保障,蔡總統兌現選舉承諾,朝野立委也齊心合力、摒棄成見的在5月1日勞動節以前通過,值得肯定。

    然而,《職保法》的內涵,主要是統整過去散落在各法規之中的職災補償制度,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中抽離,整合職災勞工相關權益保障,讓勞工快速取得合理的政策協助,同時也結合職災的預防與重建工作,讓職災保障更為完善。其中,受僱勞工在到職當日起保險效力即生效,縱使雇主未予以申報,一旦發生事故仍受保險保障,勞工不會因雇主未依法申報加保而得不到給付,意義非凡。


    Image by joko narimo from Pixabay

    《職保法》的重大變革,包括下列幾點:

    首先是「擴大納保範圍」,讓所有勞工都能獲得保障。過去,由於勞保四人以下未強制投保,進而導致許多勞工未能得到保險保障。這次《職保法》突破了這個限制,將適用對象擴大各業,除涵蓋四人以下公司的受僱員工,同時也納入23萬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等納入強制納保對象。此外,職災風險相當高的臨時性、不穩定僱用或僱傭關係較不明確的勞動者等,未來都能透過簡便的加保程序獲得保障,成為這次立法的重大突破。

    第二是「增加職災給付」,並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及下限保障。未來在《職保法》中,「職災醫療給付」除健保相關規定,另增如醫材等必要的給付項目。而可以讓勞工在不能工作期間安心療養的「職災傷病給付」,除前兩個月給付百分之百的月投保薪資之外,第三個月之後亦都以七成給付,最長兩年。而在「職災失能給付」部份,則依照失能程度給付「一次金」或「年金」;在年金部份,給付水準分為「部分失能」給付月投保薪資20%、「嚴重失能」給付月投保薪資50%,及「完全失能」給付月投保薪資70%,一直請領不因返回職場後而中斷,至退休後再合併老年給付繼續請領,相較過去給付金額大幅提高。至於「職災死亡給付」,除喪葬津貼維持現行5個月外,符合資格的遺屬可請領月投保薪資50%的遺屬年金,若遺屬未符合資格者,則一次發給40個月的投保薪資。然而,這次《職保法》將最高投保薪資上限提高至72,800,貼近勞工的實際薪資,解決過去給付落差的問題;而投保薪資下限也提高至基本工資,保障部分工時、臨時工、兼職工等勞工的補償權益。

    第三,新增「照護補助」,補貼看護照護費用。當勞工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需休養四天以上者,其住院治療期間可申請照護補助,或因職業傷病已確認失能,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導致生活無法自理,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者,也可申請照護補助。

    第四是新增「離職退保後」才罹患職業病的補助。針對部分職業病因潛伏期長,導致職災勞工在診斷為職業病時,已在離職退保後,如石綿引起的職業病等,致使勞工權益受損。新法針對這些職業病勞工增加醫療、照護、失能、失能輔具與死亡等相關津貼補助。

    第五是加強「復工重建機制」,讓職災勞工能迅速重返職場。未來,以職災保險基金設置「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將專責推動職災預防與重建工作,有足夠專業人力編制,提供職災勞工的職業重建服務,同時課與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義務,讓職災勞工得以重回職場,維護勞動尊嚴。

    最後,則是填補分攤雇主的補償責任。由於職災補償屬於無過失主義,一旦發生事故,雇主不論有無過失依法都必須予以補償,因此,各國職災保險具雇主「責任保險」之性質,且保費由雇主全額繳納,因此法規允許職災保險的給付金額可用於抵充雇主的補償責任,甫通過的《職保法》提高投保薪資上下限、增加給付內容,讓勞工一旦發生職災,由職災保險基金填補職災勞工的損失,不只是勞工可以快速獲得補償,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也由保險大幅填補,對維持勞僱關係以共同面對危難,應有積極的幫助。

    過去十幾年來,推動《職保法》的初衷就是要避免勞工還未在自己職災的傷痛中回神,就必須殘酷的面對法律迷宮這個問題。而透過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不只可讓不幸遭遇職業傷病的勞工能獲得公平合理且即時的補償,也能合理分攤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的風險,同時可進一步促進職業傷病的預防。因此,《職保法》的立法是台灣勞動人權保障的重大突破,而未來能否有效保障職災勞工的權益,仍需仰賴數十部子法的確實落實法律保障,亦將是接下來各勞工團體關注和監督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