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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濫訴與他們的產地/周宇修律師
  • 2023/03/15
  • 濫訴與他們的產地

    文/周宇修律師(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灣自威權邁向法治社會迄今時間並不長,許多的制度在運用及歷史經驗上也相較之下走出了自己的特色。以訴訟制度而言,多數人的印象還是停留在包青天升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階段。而威權時期的統治經驗,也讓人對司法制度有不信任感存在。

    有點巧合的是,我國無論是民事或是刑事訴訟制度,基本上沒有選案機制,所謂的「選案機制」也就是賦予法院當認為原告或檢察官的起訴顯非合法的時候,可以直接撤銷的權力1。沒有「選案機制」的好處在於,原告起訴後被告就有應訴的義務,避免被認為法院「吃案」而被懷疑不公正。但壞處在於,如果原告的目的並不是要真正獲得勝利,而只是單純想騷擾對方,甚至是重複主張錯誤見解,法院都必須要全盤收受,把案件通知對方答辯,造成法院資源的消耗跟對造為了應訴而疲於奔命。

    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中指出,我國應積極有效解決濫訴問題2。 應該可以認為,我國的司法制度確實存在濫訴的事實,而被認為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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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濫訴的審查、規定與裁定

    其中,就刑事部分,目前雖然沒有相對應的法律修正,但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有所謂的起訴審查制及自訴審查制,某程度的控制濫訴。所謂的起訴審查制是,在檢察官起訴後,法院有權力於斟酌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客觀上判斷被告是否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若有應以裁定命檢察官補正。而所謂的自訴審查制,則是授權法官在發現刑事自訴案件如果是民事(與刑事無干)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可以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只是說在實務上,案件到法院這一段,檢察官已經有把關了,但民眾針對地檢署這一段的告訴涉及濫訴的問題,還需要法律予以解決。

    其次,就民事部分,司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之修正草案,加入濫訴禁止之規定,以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程序,實現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該規定並經立法院於2020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其修正之重點為:法院應駁回濫訴,並得處濫訴之原告(或上訴人)罰鍰,及要求其負擔被告(或被上訴人)負擔相關費用,其內容摘要如下3: (1)濫訴之定義及濫訴之駁回: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例如基於騷擾被告、法院,延滯或阻礙被告行使權利,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就可知所訴沒有依據但仍提出請求),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其所述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之。(2)濫行起訴之處罰及負擔費用:法院得對實質上為濫訴行為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以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由濫訴原告負擔。

    在民事部分,我國實務上已經累積了一定數量的濫訴裁定。舉例來說,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再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6觀其內容皆屬於當事人針對同一事件重複向相同或不同法院起訴,起訴後欠缺證據也未向法院補正之情形。 7而法院是否處原告罰鍰,則視個案情形而定。

    關於濫訴的思考

    整理了以上的制度及個案,我們應該如何思考濫訴這件事?就此,筆者有以下的想法:

    1. 訴訟不是解決問題的萬靈藥,而只是解決問題的一個可能選項:

    筆者偶而在法院聆聽他人(通常是未聘請律師)的訴訟時,原告常常向法院表示「請法官給我一個公道」。然而,法院能做的通常就是命被告賠償原告損害。一些像是要被告去洗門風、期待法院一判決被告就要拿著現金給原告…等等的行為,或許是原告的期待,但卻是法院不會做、不應做、也不能做的判決內容。很多人生問題,當事人不能期待法院幫你完全解決,或是法院完全照你的想法解決。

    2. 法院沒有認證,認證的是民眾的一知半解:

    很多人看到一些訴訟法院判一方敗訴後,就在網路上說「法院認證的XX」。但其實,法院只是在判斷,依照原告所提出的事證及法律,能否得到原告所說的結論。其中涉及了很多事實的認定方式且有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例如不同人的鑑定或許會有不同意見)、舉證責任的分配等。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斷是在逼近事情的真相,有很多事情法院也無從回應,例如原告的人品如何、被告到底優不優秀。用某個判決就決定當事人一生的長相,反而更可能導致很多人無法從司法程序中走出來。

    3. 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也沒有必然好吃的午餐:

    很多人會覺得,我是受害者,為什麼我還要自己救自己。事實上,在法院沒有釐清事實前,法院無法推定誰對誰錯。走進訴訟是需要成本的,無論是時間或是金錢;而且,高度投入的結果,也不能確保結果就是好的。每個想要開啟訴訟程序的人,都應該要先有心理準備。

    其實說穿了,扣除身心狀況因素,多數的濫訴其實是「對遊戲規則有錯誤認知」以及「無法放下」而產生的。這個問題無法在一時三刻間克服,濫訴防止的制度也是短暫的治標。這個國家、媒體及好發議論之人,有無決心要讓一般人好好認識司法制度,可能才是更深層的解方。
     

    附註:

    1. 相較之下,美國的訴訟制度無論刑事或民事,在原告或檢方起訴訟後,辯方可以透過撤銷動議要求法院直接撤銷起訴(motion to dismiss)。
    2.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available at:https://www.president.gov.tw/File/Doc/8ca89cf6-00e2-4c35-9fe3-d6e54bb90e89。(Last visited: 2023.3.1) 惟該報告關於濫訴防止之規定,多半係討論刑事訴訟之有償機制建立,而非民事部分。
    3. 實則,2017年4月14日,立法委員周春米、尤美女、蔡易餘、段宜康曾舉辦「從源頭把關,司法資源有效運用——防止濫訴」公聽會,包含許士宦教授、楊淑文教授及本文作者在內皆受邀出席。司法院新聞稿:109年12月30日,司法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關於個案濫訴防杜及程序簡化之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available at: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57-350806-27932-1.html (Last visited: 2022.12.19)
    4. 「原告對被告提起如附表所示之訴訟(其事實均與管理費有關),惟均經本院先以裁定命原告補費,但原告均未補費而經本院以裁定駁回,甚且,原告早經本院認定不合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但原告往往於起訴或本院命其補費時故為聲請訴訟救助,屢屢經本院裁定聲請、抗告駁回,而使本院需花費不必要之時間處理原告所提之訴或聲請,對本院審理之其他事件產生排擠訴訟資源之效果,足見原告主觀上除意在騷擾被告,使被告疲於法院奔波,亦係為騷擾法院,而屬濫訴,自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
    5. 「原告起訴主張其與曾俊棠之真實身世為蔣經國先生親生的第三代及第四代子女,以及其子曾俊棠為已故蔣公投胎轉世,出生就會開口說話等情,客觀上並無合理依據,其推論亦不合於經驗及論理法則,以一般人之標準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訴無據。…原告於本件民事起訴狀首頁表明本件「也可算是尋根案案件」,其最近數年來已多次以「尋根」、其為名人後代、其為蔣家後代等與本件相類似之事實主張對本案的(全部或一部)被告提起訴訟。」
    6. 「原告之訴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而且原告之前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曾俊棠是已故蔣公投胎轉世、真實身世為蔣經國先生親生的第三代及第四代子女等情,不下十次,均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或第8款規定裁定駁回,並經臺北地院依同法第249條之1第1項以110年度訴字第3716號裁定處罰鍰1萬元、以110年度訴字第5819號裁定處罰鍰3萬元,然後原告還提起本件訴訟,其惡意顯而易見。」
    7. 事實上這也是美國各州常見的motion to dismiss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