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影音出版法扶報報
法扶報報
  • 怎麼樣寫網路評論才不會被告?/法隆.星降、張靖珮
  • 2019/10/01
  • 怎麼樣寫網路評論才不會被告?
    文/法隆.星降(法扶會法務處專員)、張靖珮(法扶會法務處行政律師)
     
    在人手一機上網的年代,大家不管找餐廳、出門旅遊、買稍微有點價值的東西,都會上網搜尋其他網友的推薦和經驗。透過這種分享,網友們吃好逗相報分享正面的購買經驗和店家資訊,讓好的商家和商品口碑遠傳,這種錦上添花的事情,當然大家都很開心。
     
    然而,當遇到糟糕的經驗,實在吞不下去,或想要提醒其他人留意,而要撰寫一篇不愉快的經驗分享時(網路用語「反推(薦)」),要如何拿捏尺寸才不會讓一樣會上網的店家(是的,老闆跟老闆娘也有手機跟網路)感覺不爽甚至被吉呢?
     
    網路發表評論仍要注意是否基於真實。(圖片來源pixabay)
     
    首先,讓我們看看法律效果最嚴厲的「刑法」如何規定,刑法對於言論的規制見於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以及第310條的誹謗罪,二者都是「妨害名譽罪章」的成員,對於網路的使用者來說應該不陌生(三不五時就會看到網友喊吉),但其內涵與差異就比較容易令人混淆、困惑。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規範者係「意見表達」界線,處罰的行為係不涉事實真偽的陳述而僅為抽象謾罵、嘲笑,著眼於對他人人格的否定、貶抑至於第310條的誹謗罪則係關於「事實陳述」的分寸,係對於具體的事實有所指摘,又可以再細分為捏造負面事實以及洩漏不堪隱私二類而在網路上的評論一個不慎,都很有可能該當這兩種犯罪。
     
    公然侮辱罪,最容易判斷的是「公然」這個要件,只要閱聽(或可能閱聽)者三人以上,就屬於公然,網路上的評價大多時候都是一個公然的狀態,所以關鍵反而是什麼樣的言論會被法院認為是侮辱?
     
    什麼是侮辱字眼?舉凡三字經、五字經等普遍認為屬於髒話的字眼(通常表示對他人母親不予尊重、或是對生殖器官品頭論足)毫無懸念是侮辱字眼,但實務上也有對於餐廳的經營者評論「沒受過教育」、「都這麼低水準」而被法院判公然侮辱的前例。鑑於法院認證的侮辱字眼近年愈發廣泛,筆者實在也很難臚列侮辱字眼給讀者參考(一方面臚列出來就會跟大港開唱一樣下流不堪)(笑),蓋實務上判斷標準係「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皆屬之,故有論者謂此項定義過於空泛,導致動輒得咎。所以筆者的建議是,在網路上做評論時,盡量保持心平氣和、避免惡意攻擊,秉持愛與包容發表體驗心得,通常不至陷自己於罪。但絕對不可以編撰負面事實!因為編撰負面事實就可能該當接著要討論的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了
     
    刑法310條:誹謗
     
    所謂誹謗罪(礙於篇幅,洩漏涉於私德之隱私不在此文討論範圍),係處罰毫無依據編撰負面事實(散播假消息)的行為,譬如餐廳的環境明明就維護得不錯,硬要說成看到蟑螂到處爬;或是明知商家賣的確實是賓士行李箱,硬要說人家仿冒,這種不實陳述都會被法院判處誹謗罪。換句話說,只要是有所依據的適當評論,就不會被論以誹謗罪處罰,這就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稱「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
     
    但是,如果要求評論出於100%的確定真實,才能豁免於誹謗罪,未免苛刻(畢竟人很容易受到自己的感官誤導),且對言論自由過分箝制。是以,大法官於釋字第509號解釋援引「真實惡意原則」,如果評論的人依照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陳述的內容)為真實者」,就足以不罰。以前面的例子討論,我在餐廳餐桌上發現了蟑螂卵,就算沒有真的看到蟑螂,也足以推斷曾有蟑螂爬過餐桌,這時評論「餐廳衛生不佳、有蟑螂出沒」,縱使與事實有所扞格,仍然係受到言論自由保障的評論。(如果你正在用餐時讀到這段,筆者致歉)
     
    做個小結:網路上發表評論,只要不惡意謾罵、有所依據足夠自信言論為真,就不會被科以妨害名譽的罪刑。
     
    行文至此,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我已經來不及把這樣的文章發出去了,且暴跳如雷的店家跑來要求撤負評、道歉,不然要對簿公堂,我又該怎麼辦呢?
    Well,這就是另一篇文章了,我們下一篇再聊!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http://bit.ly/2PNVO6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http://bit.ly/2nfTNp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930號刑事判決 (http://bit.ly/2nip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