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會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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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律扶助法第4條:
- 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各類民事、家事、刑事、行政事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之服務)
- 調解、和解之代理
- 法律文件撰擬(書狀、律師函等)
- 法律諮詢(電話、現場面談、視訊方式)
- 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
- 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一)如受扶助人起訴後需繳納裁判費,扶助律師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3條,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案件,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除顯無理由者外,法院應准其訴訟救助。
(二)如受扶助人之案件有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者,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7條規定,扶助律師得向分會提出敘明該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申請實施保全程序之必要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之書面意見,向分會申請出具保證書。經審查委員會三人及分會長同意者,分會即得出具保證書代替受扶助人應繳納之擔保金。
發佈日期: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