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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申請流程
  • 法律扶助申請流程
  • 發佈日期:2022/09/08

  • 打電話或線上預約到各分會審查的時間01 申請人於預約前10分鐘報到,02 由櫃檯同仁為申請人製作申請書及資力詢問03 申請人進入審查室與審查委員面談 04 申請案件由審查委員3人討論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由同仁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並進行後續派案作業01 扶助律師與受扶助人碰面,02 扶助律師與受扶助人 進行案件討論

     一、受理階段

    (一) 提出申請:

    • 請先向法扶分會預約時間,電話或線上預約均可。 申請方式 
    • 申請人親自至各分會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理至各分會申請。

    (二) 申請人應備相關證明文件:

    ※ 補充說明:下方為基本必備文件,如審查、覆議委員會認為有補充其他文件必要(如存摺、保單、集保存摺等),將另行通知。

    1. 申請人身分證。
    2. 申請人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現戶戶籍謄本。
    3. 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請提供當年度之證明。
    4. 如無3.之證明,請提供全戶(申請人、父母、子女與其他同財共居之親屬)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洽國稅局辦理:電話0800-000-321。亦可連結財政部國稅局:線上申請查調財產所得(點擊查看→附圖))
    5. 相關官司案件資料。

    (三) 至分會審查資力:請攜帶相關文件,並填寫基本資料。

     二、初審階段
    • 審查委員就申請人之案件及資力狀況等,與申請人面談。
     三、審查階段

    (一)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共同評議,合議審查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二)審查委員會決定事項:

    1. 是否淮予法律扶助及理由。
    2. 給予法律扶助之種類(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狀紙撰寫;調解或和解之代理;研究型法律諮詢)
    3. 申請人是否需負擔部分酬金及必要費用;如是,應繳數額及繳納期限。
    4. 扶助律師之酬金數額。

    (三)工作人員將決定以電話通知申請人,並發正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另將接案通知及案件資料寄交扶助律師。

     四、覆議階段

    (一)申請人若對決定不服,可於收到決定通知30日內提起覆議。

    (二)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

    (三)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原則上書面審查,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或請分會表示意見,以過半數之意見為覆議決定。

    (四)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應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五、扶助階段

    (一)通知律師:審查決定做成後,工作人員應於3個工作天內為受扶助人指派律師進行扶助。    

    (二)律師提供扶助:於確定申請人及律師已會面進行扶助時,分會須通知總會預付酬金。

    (三)扶助撤銷或終止:如符合法律扶助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者,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撤銷或終止扶助。

     六、後續處理階段

    (一)扶助結束:分會於收到律師結案證明確認無誤後,報請總會核發酬金。

    (二)進行律師評鑑調查。

     七、撤銷或終止法律扶助

    (一)撤銷扶助:如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扶助。

    (二)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扶助:

    1. 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
    2. 死亡或行蹤不明。
    3. 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4.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
    5. 對扶助律師為重大侮辱行為。
    6. 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