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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
  • 106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
  • 發佈日期:2017/12/29

  • 本表自2017年(民國1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載無資力表

    備註

    一、每月可處分收入上限:
    除單身戶外,家庭人口數每增加一人,申請人家庭每月可處分收入標準,依申請人住所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之收入標準為準。

    二、可處分資產上限:
    家庭人口自第三人起以每增加一人增加15萬元為準,但不包括公告現值於550萬元以下之自宅或自耕農地。但中央或各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公告之當年度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逾550萬元者,依其公告限額扣除之。


    • 無資力標準說明
    • 全部扶助:
      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對照上表家庭人口數之欄位,均未超過全部扶助之金額者稱之。
    • 部分扶助:
      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對照上表家庭人口數之欄位,其一或全部超過全部扶助之金額但未超過部分扶助欄位者稱之。
    • 可處分收入:
      可處分收入,指的是實際工作收入、利息收入、股利、股息、租金、財產交易所得、接受贈與等。
    • 可處分資產:
      可處分資產,指的是像不動產、存款、股票、汽機車或具有價值的財產或權利。但此項計算不包括公告現值在550萬元以下的自宅、自耕農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若政府機關當年依社會救助法公告的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超過550萬元,則依該限額扣除之。

    得不計入可處分收入之特別情形

    1. 有正當原因而需在外租屋之合理租金。
    2. 遭法院強制扣薪扣款或因更生方案或債務清償方案平均每月應清償金額。
    3. 營業成本。
    4. 職業所需動產貸款。
    5. 就學貸款。
    6. 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扶助每月擬清償之金額。
    7. 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
    8. 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或經濟狀況顯較艱困等其情可憫,不扣除該收入或支出顯然違背法律扶助目的
    • 上開第1、3及4款合計之金額不得逾二萬元;第5款之金額不得逾一萬元。 
    • 攤提情形:
      申請人家庭人口中,如有因身故或傷病,獲得一次性保險給付、救濟金或其他類似之補助或賠償金,如計入申請人之家庭總資產顯有不公者,應依國人平均餘命攤提,計入其每月收入。

    得不計入可處分財產之特殊情形

    1. 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財產。
    2. 顯然不能處分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不動產。
    3. 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原因顯然難以處分之不動產。
    4. 全戶人口中有前條第二項之重大傷病者,而需支付之一次性必要費用。
    5. 維持最低基本生活必要所需之貸款。
    6. 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