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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通知信
  • 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時,原則上應協助受扶助人辦理訴訟救助(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八點以下之規定),而本會現已提供扶助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可檢附之文件電子檔(即「准予扶助證明書」),請扶助律師就個案需要下載後利用。2022.02.22
  • 說明:

    一、關於扶助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檢附之文件乙事,本會前曾於110年8月13日通知,請扶助律師在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時,向受扶助人索取分會寄送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其上即蓋有各分會印信),並將該通知書影本作為申請案件確經本會准予法律扶助之證明文件。

    二、惟今,本會已於業務軟體中新增附有本會官印之「准予扶助證明書」電子檔,作為該扶助案件確經本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證明文件(註:該證明書不得挪為他用),藉此供扶助律師列印後送交予承審法院,俾作為法院審酌是否准予訴訟救助之用,即日起,請改利用「扶助律師電子信件(Mail-To)之附件檔案」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