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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知司法院秘書長民國105年6月6日祕台廳刑一字第1050012137號函之相關說明2016.06.15
  • 主旨:轉知司法院秘書長民國105年6月6日祕台廳刑一字第1050012137號函關於扶助律師辦理閱卷,及法院提解在監所被告至轄區矯正機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司法院前曾於民國101年1月30日以秘台刑廳一字第1010002634號函,准允扶助律師辦理本會刑事被告案件,得持接案通知書辦理閱卷。惟邇來多有回報,各法院或有拒絕上開作法之情形,經本會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與司法院協商,近日司法院以旨揭公函說明一重申「扶助律師辦理刑事被告辯護案件,得持接案通知書辦理閱卷,無需檢附委任狀」(詳如附件)。

    二、另扶助律師反應,法院常於迫近庭期時始提解在監所被告至轄區矯正機關,致難以調配時間辦理律見部分,司法院亦於同函說明二「請法院酌留辯護人律見被告之時間」。

    三、綜上,如貴大律師於辦案過程中仍遇困難,可先持旨揭公函與相關單位協調。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法務處承辦人洪介偉(02-23225255分機150;jeffhong@laf.org.tw)、副主任周德彥(02-23225255分機175;chris@laf.org.tw),謝謝。

    附件下載:

    司法院秘書長105年5月5號秘台廳刑一字第1050012137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