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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通知信
  • 為通知本會自105年10月1日起,調整預酬請領流程、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表等事項。2016.09.29
  • 主旨: 為通知本會自105年10月1日起,調整預酬請領流程、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表等事項。

    說明:

    一、本會預計自105年10月1日起,調整扶助律師請領預酬作業方式及相關表單,簡要説明如下:
    (一)修改「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
    1.刪除原「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內之案件辦理情形說明是否聲請訴訟救助分會同仁審核作業區等區所有欄位。
    2. 新增扶助律師注意事項區,並明定「辦理扶助案件」係指「實質開辦」,依不同扶助種類,分別載明實質開辦之判斷標準:
    (1)訴訟代理及辯護:遞送委任狀至繫屬機關,或遞出相關書狀。
    (2)消債事件:首次實質討論案情。
    (3)法律文件撰擬:首次實質討論案情。
    (4)調解或和解:首次實質討論案情,或遞出相關書狀。
    (5)研究型法律諮詢:首次實質討論案情。

    ※消債案件,因考量受扶助人尚需時間準備相關資料,故「實質開辦」判斷標準調整為『首次實質討論案情』。另,新增表單「消債受扶助人辦理債務清理案件需知」,分會於消債案件准予扶助後,得併同審查決定通知書一併寄送受扶助人,以便其預作準備。

    (二)扶助律師請領預酬需注意事項及分會審核説明
    1.扶助律師須確認扶助案件已符合上開各類案件質實開辦之條件後,方可簽回「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
    2.扶助律師須將受扶助人扶助律師填妥之「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正本或影本,及「扶助律師預付酬金領款單」正本,回報分會,請領預酬。
    3.分會於確定受扶助人及扶助律師均已於「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上簽名後,因扶助律師簽名,即表示確認案件已開辦,故分會原則上不會請律師再檢附其他證明或釋明文件。

    二、煩請扶助律師依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於接案後二個月內辦理扶助案件,並填妥預付酬金領款單正本及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送達分會,俾利本會後續出款。

    三、如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洽總會業務處許幼林主任,請洽(02-23225255分機118,E-mail:ivy@laf.org.tw),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