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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通知信
  • 因應新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將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起實施,謹佈達相關說明,請貴大律師於擔任審查委員、覆議委員及辦理扶助案件時參酌,詳如說明,請查照。2020.07.09
  • 說明:

    一、 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修正案由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經109年1月15日總統分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31及10900004111號公告;依法將於公告後六個月,即109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 本次修正就監所收容人於監所內之醫療、書信、接見等權利均有進一步加強保障。亦明定監所人員執行國家刑罰權時須符合比例原則,對收容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之要件、程序與期限均有明確規定。同時依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收容人因監獄行刑或羈押所生公法上爭議,得提起行政訴訟,適用行政簡易訴訟程序(修法重點請參附件一、二法務部新聞稿)。

    三、 承上述,總會法務處已於業軟案件概述單案由區域新增「行政→獄政→監獄行刑法」及「行政→獄政→羈押法」之案由,俾各分會受理上開事項法律扶助時點選使用。

    四、 另就過往許多扶助律師反映,非基於刑事案件辯護人之身分前往監所接見受扶助人時,無法辦理律師接見,僅能辦理一般接見,且就前往監所請受扶助人簽署委任狀之程序亦諸多不便之情,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72條及新修正羈押法第65條明文規定,監所收容人與律師、辯護人接見時,監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且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於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受刑人洽談委任事宜時,亦適用之。故新法施行後,扶助律師前往監所簽署委任狀或接見非刑事案件之受扶助人,均可以律師接見為之。如分會仍接獲扶助律師反應有接見問題,請向法務處承辦人回報。

    五、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總會法務處承辦人洪介偉(分機150)、主任朱芳君(分機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