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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通知信
  • 本會新修正「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及「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七條之一」,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施行,詳如說明,請查照。2020.09.29
  • 說明:

    一、 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專章中,賦予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定罪名之被害人,於事實審審判中參與訴訟之權利,並容許其選任代理人。然本辦法修正前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於刑事被害人申請審判中告訴代理扶助,原則不予扶助,與前述刑事訴訟法擴大被害人主體性及保護範疇之立法意旨,落差甚大。為此,本會修正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下稱本辦法),明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定罪名之被害人,於其案情及資力均符合法律扶助規定之情形下,提供審判中告訴代理扶助。即藉由擴大告訴代理之扶助,強化被害人保護,並協助被害人實行訴訟參與權利。

    (二) 為明確規範擔任告訴代理人之扶助律師如何協助被害人落實訴訟參與,本事項明定:經本會准予告訴代理之案件,若犯罪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規定,得聲請訴訟參與者,扶助律師應向受扶助人解釋訴訟參與程序,並以書面確認受扶助人聲請訴訟參與之意願;受扶助人有意願者,扶助律師應為其聲請。

    (三) 因此,如准予扶助程序為「刑事一審告訴代理」或「刑事二審告訴代理」,扶助律師接受MAILTO派案資料中,將有「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序意願確認書」,請參附件1。如為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可聲請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序之案件類型,請律師向受扶助人說明並填畢後,將前開確認書連同「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一併寄回分會。

    (四) 律師依前開規定辦理,且符合本會酬金計付辦法第9條規定者,得於結案後向分會申請酌增酬金。

    二、 本次修正法規全條文,請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法規資訊,連結如下:

    (一) 「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請點我)。

    (二) 「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請點我)。

    三、 如有任何疑義,可洽法務處承辦人周世政專員(02)23225255分機120、法務處朱芳君主任(02)23225255分機149。

    附件下載:

    附件1-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意願確認書.pdf